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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薄改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根據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薄改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薄改補助資金是由中央財政設立、通過一般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資金。

第三條 薄改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教育部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教育部負責薄弱學校改造計劃規劃編制,指導和推動薄弱學校改造計劃的實施工作,運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 薄改補助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總量控制、突出重點,獎補結合、省級統籌,公平公正、規范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要結合自身財力,增加對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經費投入。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薄改補助資金支持范圍以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地區薄弱學校為主,適當兼顧部分東部省份的貧困地區薄弱學校。

本辦法的貧困地區是指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的民族縣和邊境縣,以及其他貧困縣。其他貧困縣由省級教育和財政部門在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全面摸底排查基礎上,根據基本辦學條件的差距,認為確實應當納入薄改補助資金支持范圍的縣(市)。省會城市所轄區不列入本辦法所指的貧困地區,市(州、盟)所轄區原則上不列入本辦法所指的貧困地區。

本辦法的薄弱學校是指教學、生活設施條件等不能滿足基本需求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縣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第七條 薄改補助資金支持的薄弱學校必須是已列入當地學校布局規劃、擬長期保留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

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小學附設的學前班或者幼兒園、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民辦學校、地市及以上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及因打造“重點校”而形成的超大規模學校不納入支持范圍。

第八條 薄改補助資金用于“校舍及設施建設類”和“設備及圖書購置類”兩類項目。

(一)“校舍及設施建設類”項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和修繕必要的教室、實驗室、圖書室,以及農村小學必要的運動場等教學設施;

2、新建、改建和修繕農村小學必要的學生宿舍、食堂(伙房)、開水房、廁所、澡堂等生活設施,以及必要的校園安全等附屬設施;

3、現有縣鎮“大班額”義務教育學校(小學班額超過56人、初中班額超過66人的義務教育學校)必要的擴容改造;

4、在寬帶網絡接入學校的條件下建設校園內信息化網絡基礎設施。

(二)“設備及圖書購置類”項目主要包括:

1、購置必要的教學實驗儀器設備、音體美器材等教學儀器設備;

2、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設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設備,以及必要的校園安保設備等;

3、購置適合中小學生閱讀的圖書;

4、購置計算機、投影儀等必要的多媒體教學設備和信息化網絡設備等。

第九條 以下內容不得列入薄改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一)獨立建筑的辦公樓、禮堂、體育館、塑膠跑道、游泳館(池)、教師周轉宿舍等;

(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萬元的校舍維修和零星設備購置項目;

(三)教育行政部門機關及直屬非教學機構的建設和設備購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辦學條件范疇的事項。

第十條 薄改補助資金嚴禁用于償還債務;嚴禁用于平衡預算、發放人員津補貼以及沖抵地方應承擔的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公用經費等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十一條 薄改補助資金按一定比例在中西部和東部地區間分別確定資金規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條 薄改補助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績效因素和管理因素四類。其中:

基礎因素,下設貧困人口數及貧困發生率、人均可用財力、義務教育學生數及基本辦學條件經費理論缺口數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獲得。

投入因素,下設生均財政義務教育支出水平及增長率、上一年度省級財政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方面的專項資金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和各省份資金申報材料獲得。

績效因素,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各省份制定的全面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實施方案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及相關標準,組織考核獲得計量數據。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全面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實施方案和薄弱學校改造計劃的規劃編制質量、各類數據錄入審核等業務工作管理,以及資金監督管理等情況。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組織考核獲得計量數據。

第十三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通知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薄改補助資金預算指標;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中央預算后90日內,正式下達全年薄改補助資金預算。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接到中央薄改補助資金預算(含提前通知預算指標)后,應當在30日內按預算隸屬關系及時分解下達,并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有條件的,可以與項目一同下達。

第十五條 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專項資金預算文件后的30日內,按照薄弱學校改造計劃項目規劃,將資金科學合理地分配到學校,落實到項目。

第十六條 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按照資金下達的項目計劃組織項目實施,并及時將資金分配結果、項目執行情況錄入全國薄弱學校改造計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項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教育和財政部門在分配薄改補助資金時,要堅持“實用、夠用、安全、節儉”的原則,把滿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優先建設、購置教學和學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設備和設施。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項目過于分散。

嚴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嚴禁將資金向少數優質學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嚴禁舉債改善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根據省域內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改善任務和完成時限等因素,合理分配中央、地方財政資金,做到規范分配、合理使用,確保資金分配公平公正,切實防范廉政風險。

第十九條 分配薄改補助資金時,應當與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地方實施的其他義務教育項目資金相互銜接,統籌安排,避免重復支持。

第四章  資金申報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財政部和教育部提出當年薄改補助資金申報材料。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薄改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工作總結,主要內容包括上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落實情況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薄改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工作目標和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劃,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級財政安排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方面的專項資金統計表及相應預算文件。

(四)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表,即對照《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制定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實施方案的通知》(教基一廳〔2014〕26號)附件所列各項年度績效目標和工作任務,分別列示完成情況。

第二十二條 薄改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作為開展績效評價和資金分配的依據之一。逾期不提交申報材料的,在分配當年資金時,“績效”和“管理”兩個因素作零分處理。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薄改補助資金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對薄改補助資金實施目標管理。省級教育和財政部門要統籌組織、指導協調項目管理工作,督促專項資金落實到項目。省級以下教育和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薄改補助資金項目庫,實行項目管理,確保薄改補助資金使用可檢查、可監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五條 除高寒和高海拔地區外,薄改補助資金支持的校舍及設施建設類項目原則上應當在資金下達到省后兩年內完成。

項目完成后要及時辦理驗收和結算手續,同時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和設施設備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項目預算下達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時,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履行項目變更和預算調整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若有結余資金,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不足的,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彌補。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根據各省份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或再評價。各省份制定的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實施目標和計劃將作為財政部和教育部對各省份進行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和教育部分配各省份資金的依據。

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下財政和教育部門要結合實際開展薄弱學校改造計劃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工作,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實施薄改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執行政府采購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落實有關政策要求,規范采購行為。實施薄改補助資金支持的校舍及設施建設類項目,屬于基本建設的,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新建項目要符合抗震設防和綜合防災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第六章  資金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明確資金監管職責。地方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協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管理和監督;教育部門主要負責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項目規劃的編報和年度項目遴選申報、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總體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地方特別是縣級教育部門應當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薄弱學校改造計劃總體規劃、年度資金安排、工作進展等情況。其中,年度資金安排應包括項目學校名單、項目內容和資金額度,在縣級教育部門的門戶網站公示時間不少于一年。

對薄改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項目學校應當全程公開從立項、實施情況到驗收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實行國家重點檢查、省市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的監督檢查機制。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薄改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對薄改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進行定期檢查。

各學校應當強化內部監管,自覺接受外部監督,配合審計機關將薄弱學校改造計劃資金使用情況納入每年重點審計內容,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

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參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報送虛假信息、騙取薄改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該省份分配薄改補助資金的資格,并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三十五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專項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于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以及疏于管理,影響目標實現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地方薄改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和教育部門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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