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分居證據如何搜集1、搜集留存相關書證,如分居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居委會(或物業)明,水、電、煤氣發票等。2、注意搜集另一方遺留的電子證據。比如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傳真、聊天
一、夫妻分居證據如何搜集
1、搜集留存相關書證,如分居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居委會(或物業)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2、注意搜集另一方遺留的電子證據。比如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傳真、聊天記錄、電話通信記錄等,重要時建議將這些電子證據通過處以“公證書”的形式固定下來。
3、尋找證言,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4、尋求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政府機關了解夫妻生活的具體情況,并出具證明。
二、判決離婚時對夫妻分居的具體要求
離婚訴訟的原告方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為由,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應舉證證明下列事實:
第一,夫妻分居已滿二年的事實;
第二,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
第三,夫妻關系確無和好可能。
當事人在搜集證據舉證證明上述事實時,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分居的原因。規定適用本項判決離婚時,法院應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學習及住房的客觀困難等原因導致夫妻分居的事實并不意味著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僅強調分居的客觀事實,而不審查夫妻分居的主觀因素,則有違立法的初衷;
2、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單方面不履行家庭義務,逃避責任,自然也不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
3、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準予離婚的條件。
4、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二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事實或分居未滿二年,也應依法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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