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本身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但如果一方當事人是受脅迫而結婚的話,那么這樣的婚姻就是不自由的,此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一、如何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1、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應當由行為人是否實施脅迫的行為,并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受脅迫的婚姻屬于可以撤銷的婚姻。
一、如何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
1、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應當由行為人是否實施脅迫的行為,并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受脅迫的婚姻屬于可以撤銷的婚姻。
2、受脅迫方在結婚時沒有真正的結婚意愿。
3、受脅迫方在決定結婚的過程中感受到強烈的恐懼和壓力。這種恐懼和壓力可能來自于對自身或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的威脅。
4、有明確的脅迫行為發生。脅迫行為可以是言語上的威脅、恐嚇,也可以是實際的行動。
5、脅迫行為與受脅迫方的結婚決定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即如果沒有脅迫行為,受脅迫方不會做出結婚的決定。
6、受脅迫方在面臨脅迫時,沒有合理的選擇機會。如果受脅迫方在當時的情況下,無法通過其他合法途徑來保護自己或解決問題,只能被迫選擇結婚,那么可以認為婚姻是受脅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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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脅迫結婚如何救濟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受脅迫而申請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2、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3、提供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可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
4、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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