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婚姻與育兒的問題常常困擾著許多人,尤其是涉及到孩子撫養權以及孕期這個特殊階段能否離婚,更是備受關注。今天,咱們就來詳細聊聊這兩個重要議題。
一、孩子撫養權如何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當夫妻感情破裂走向離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成為關鍵。法院在判定時,首要考量的是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原則。
一般來說,對于年幼的孩子,尤其是哺乳期內(通常指兩周歲以下),撫養權大概率會判給母親。這是因為這個階段的孩子對母親的生理依賴更強,母親能給予更細致的照料,比如母乳喂養等。但如果母親存在嚴重不利于撫養孩子的情形,像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有吸毒等惡習,或是未盡撫養義務,那么撫養權可能會判給父親。
隨著孩子成長,兩周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判定會綜合多方面因素。經濟條件是一方面,穩定且良好的經濟收入能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醫療等需求。但這并非唯一決定因素,父母陪伴孩子的時間、陪伴質量同樣關鍵。若一方雖然收入高,但常年出差,無暇顧及孩子,而另一方能每天陪伴孩子學習、玩耍,給予情感關懷,后者爭取撫養權也有很大優勢。另外,孩子自身的意愿在八周歲以上也會被重點參考,孩子明確表示想跟隨某一方生活,法院通常會尊重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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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孕期可以離婚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孕期離婚,情況較為特殊。在我國法律規定下,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一般不得提出離婚。這是出于對孕婦及胎兒、產婦及嬰兒特殊保護的考量,女性在這些特殊時期身心脆弱,需要穩定的家庭環境支持。
然而,這條規定并非絕對。若女方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比如女方孕期發現男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嚴重過錯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女方不堪忍受提出離婚,法院會依法受理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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