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離婚往往牽扯出一系列復雜的問題,其中個人債務能否用共同財產償還,以及一方轉移財產該怎么辦,是許多人關注的焦點。今天咱們就來好好聊聊這兩個關鍵話題,幫大家撥開迷霧。
一、離婚時個人債務能用共同財產償還嗎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而個人債務,通常是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個人債務是不能動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的。因為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另一方并沒有義務為配偶的個人肆意舉債買單。例如,丈夫瞞著妻子在外賭博欠下巨額賭債,這種明顯超出家庭正常開銷范疇的債務,就屬于個人債務,債主不能要求分割夫妻的共同房產、存款等來償債。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夫妻間有特別約定,或者另一方事后追認,愿意共同承擔這筆債務,那從約定或追認之時起,這筆債務就有了 “共同” 的屬性,可用共同財產償還。但這種約定必須是明確、真實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不能是模糊不清或被逼迫的。法律依據如下: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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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怎么辦
現實里,有些人心存僥幸,想在離婚時通過轉移財產為自己多撈好處,這可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權益。
一旦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跡象,比如突然頻繁地大額轉賬給陌生人、低價變賣貴重物品、擅自將房產過戶給他人等,不要驚慌失措。第一步,要趕緊收集證據。可以通過銀行流水記錄、交易合同、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各種渠道,把能證明對方轉移財產的材料都整理好。這些證據將是后續維權的 “有力武器”。
接著,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離婚訴訟過程中,請求法院對被轉移的財產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分割。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據查明的事實,對惡意轉移財產的一方少分甚至不分財產,以此來懲戒這種不正當行為,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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