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那么,假釋的對象條件是什么?實質條件是什么?
一、假釋的對象條件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拘役、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傷害罪除外)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因為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同時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在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對累犯不得假釋,是由于累犯屬于受刑后又犯罪的、屢教不改型的犯罪人,其人身危險性較高,適用假釋難以預防其再次犯罪。對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且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是考慮上述嚴重暴力性犯罪的罪行嚴重、犯罪人人身危險性高,適用假釋難以起到預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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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釋的實質條件是什么?
犯罪人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當從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應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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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釋的考驗期限怎么算?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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