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
甲方(男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碼:
1. 甲乙雙方已于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為維護互相忠誠、文明和睦的婚姻關系,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2. 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互相忠誠,不得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不忠誠行為。
3. 任何一方發生本條所列的任何情形,即構成本協議第二條項下的不忠誠行為:
3.1. 嫖娼、賣淫行為。
3.2. 與配偶之外的異性的性行為。
3.3. 與配偶之外的異性的同居行為。
3.4. 存在配偶不知曉的有血緣關系的子女。
3.5. 與配偶之外的異性以情侶、夫妻的稱謂互稱或以情侶、夫妻的名義活動。
4. 任何一方發生本條所列的任何情形,除非有經配偶認可的合理理由,否則即構成本協議第二條項下的不忠誠行為:
4.1. 明知是色情場所或存在色情服務仍然前往。
4.2. 與配偶之外的異性有明顯超出正常交際的親密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親吻、擁抱、愛撫等。
4.3. 與配偶之外的異性存在色情或曖昧的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言語、圖片、視頻或信息往來等)。
4.4. 為配偶及雙方直系親屬以外的異性支出累計超過人民幣 元的。
4.5. 一方與配偶之外的異性在非正常時段存在長期、頻繁的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言語、圖片、視頻或信息往來等),經配偶勸阻仍未改正的。
4.6. 與配偶之外的異性在封閉、隱秘場所單獨相處,經配偶勸阻仍未改正的。
4.7. 一方配偶之外的異性主動承認其與該方存在本協議項下的不忠誠行為,并且能提供證據((指能夠證明一方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親密合照、開房記錄、往來短信、共同旅游記錄等)證明的。
4.8. 與配偶之外的異性存在其他明顯違反道德倫理、公序良俗的行為,足以影響夫妻之間相互信任和忠誠義務的。
5. 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存在本協議項下的不忠誠行為,導致雙方離婚的,過錯方應當按以下第 項約定承擔責任:
5.1. 過錯方應當向對方支付人民幣 元賠償金。
5.2.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過錯方按 %的比例分配,另一方按 %的比例分配。
5.3.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車輛/股權/基金份額歸過錯方之外的另一方所有,上述財產之外的夫妻的共同財產按過錯方 %、另一方 %的比例分配。過錯方應當在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 日內,完成一切必要的協助及配合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財產的更名、過戶、移交及配合辦理證照及其他相關資料等。否則每逾期一日,應承擔相當于對方應得財產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5.4. 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過錯方之外的當事方所有,過錯方不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權。
5.5. 過錯方的下列婚前財產歸對方所有: 。過錯方應當在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 日內,完成一切必要的協助及配合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財產的更名、過戶、移交及配合辦理證照及其他相關資料等。否則每逾期一日,應承擔相當于對方應得財產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5.6. 過錯方每月向對方支付子女的撫養費,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撫養費按下列標準中最高一項執行:
5.6.1. 子女生活所在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 %;
5.6.2. 過錯方月收入的 %。
5.6.3. 人民幣 元。
6. 雙方確認,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是冷靜而理性的。雙方充分了解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法律后果,并一致確認本協議的約定是公平、有效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撤銷本協議。
7. 其他
7.1. 本協議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7.2.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如本協議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手印):
乙方(簽字、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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