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離婚往往伴隨著撫養權的爭奪。撫養權的判定并非隨意,而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今天就來給大家詳細講講離婚撫養權的判定規則,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希望能幫助有需要的朋友。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這是一個兜底條款,以應對一些特殊的、未在上述情形中涵蓋但確實影響孩子撫養權的合理情況。
2、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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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撫養權怎么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根據法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這是因為在哺乳期內,子女對母親的依賴程度較高,母親能夠更好地照顧子女的生活起居和情感需求。但如果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或者母親有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子女也可能會判給父方。
對于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時,法院會優先考慮以下情形:
(1)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例如,某夫妻離婚時,女方因身體原因做了絕育手術,在其他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因為這意味著女方未來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較小,對現有子女的撫養意愿可能更強烈。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比如孩子從小一直由爺爺奶奶照顧,在當地生活、學習穩定,若將撫養權判給另一方,孩子可能要面臨全新的生活環境、學校等,這對孩子成長不利。
(3)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撫養權判定時,法院會尊重其真實意愿。比如在一些離婚案例中,法官會單獨詢問孩子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孩子的意見會成為重要參考因素。但這并不意味著孩子的意愿是唯一決定因素,法院還是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
除了上述年齡和具體情形外,法院還會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教育背景、家庭環境等因素。經濟狀況較好的一方可能在物質保障上更有優勢,但撫養能力不僅僅局限于經濟,還包括陪伴孩子的時間、精力以及教育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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