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一直都存在于我們的生活當中,這種行為非常損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在一天中與學生接觸最多的老師應該及時的幫助到被欺凌的學生。可是最近一則新聞“湖北一幼師疑教唆全班圍攻女孩”上了熱搜,該老師不但不及時顧及孩子的身心健康,反而教唆學生圍攻女孩。那么網傳湖北一幼師疑教唆全班圍攻女孩,警方已介入調查,教唆犯承擔什么責任?
校園欺凌一直都存在于我們的生活當中,這種行為非常損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在一天中與學生接觸最多的老師應該及時的幫助到被欺凌的學生。
可是最近一則新聞“湖北一幼師疑教唆全班圍攻女孩”上了熱搜,該老師不但不及時顧及孩子的身心健康,反而教唆學生圍攻女孩。那么網傳湖北一幼師疑教唆全班圍攻女孩,警方已介入調查,教唆犯承擔什么責任?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3月26日晚,湖北十堰,張女士發布了女兒妮妮在某幼兒園教室的一段監控視頻。指控該幼兒園教師教唆全班同學圍攻妮妮,拉扯她的頭發。張女士稱,事后有兩名家長問了小朋友,證實是受老師教唆去拉扯的。3月28日,警方回應稱目前已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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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法律中構成教唆罪會怎么樣?
1.教唆他人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所謂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實際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對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實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處罰上也應有所不同,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按照刑法關于主犯的處罰規定處罰。
2.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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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本該是教書育人給學生樹立健康的價值觀,上述事件中不光是老師個人師德有損,站在育人執教的角度來說也是極其不負責任的,幼兒園的孩子能有什么辨別是非的能力呢?這樣的教育方式也將誤導所有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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