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保證認證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化、規范化,嚴格依法辦案,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止和打擊認證違法行為,整頓和規范認證市場秩序,現就實施認證行政處罰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包括省、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各地質檢部門)要以貫徹實施認證認可條例為契機,堅持依法行政,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加強認證市場的監管力度,強化強制性產品認證執法檢查工作,依法加大對認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推動認證認可制度的全面實施,尤其是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全面實施,整頓和規范認證市場秩序。
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認證違法行為,對重大認證違法案件進行督辦和業務指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發生的認證機構違法案件的查處。對認證機構違法行為的認定,應當得到國家認監委的確認。
各地質檢部門要嚴格按照《關于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認證分工的意見》(國認法聯[2003]22號)的要求,負責所轄區內認證行政處罰工作。
三、認證違法行為的財產罰由各地質檢部門實施;停業整頓、撤銷指定或者撤銷批準文件等能力罰以及其他應由國家認監委實施行政處罰的認證認可違法案件由國家認監委實施。
四、國家認監委對依職權監督管理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經核查,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可以交各地質檢部門調查取證。對涉嫌重大違法行為的,由國家認監委組織各地質檢部門和相關技術機構進行調查取證。
各地質檢部門在案件調查取證階段,應當接受國家認監委的政策、技術指導和對案件的督查。
五、各地質檢部門實施認證行政處罰,必須遵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嚴格執行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審理、告知權利、聽證、執行、結案等諸多環節的法定要求,保證行政處罰權的正確行使。
六、各地質檢部門依法對認證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對于需要由國家認監委實施能力罰的違法案件,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有關材料提交國家認監委法制工作機構,材料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復印件。
七、各地質檢部門對認證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后,涉及政府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各地質檢部門在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產品以及偽造、冒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應依法查處。同時,將情況及時通報產品源頭或流向所在地的質檢部門。
九、各地質檢部門要對本轄區內做出的認證行政處罰案件進行逐月統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國家認監委報送上一年度的認證行政執法工作總結。
各地質檢部門在執行認證認可條例,實施認證行政處罰過程中,要注意總結經驗,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關于關于實施認證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信息。如有法律相關問題,歡迎關注,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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