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民羅小姐懷疑她和男友高先生于2020年9月在長沙市國金中心LV專柜購買的手袋造假,送檢后結果為該手袋非LV公司生產。著名品牌專柜知假賣假?長沙市民起訴LV專柜售假獲三倍賠償
長沙市民羅小姐懷疑她和男友高先生于2020年9月在長沙市國金中心LV專柜購買的手袋造假,送檢后結果為該手袋非LV公司生產。羅小姐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判決專柜退還其貨款18700元,并賠償三倍包款56100元。羅小姐已于近日收到該專柜轉賬的7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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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1、關于羅某某不是案件適格原告的問題:款項雖然是高某支付,但購物清單明確載明顧客為羅某某,羅某某原告主體適格。
2、某店提及的羅某某在購買時即應識別手袋真假、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等問題:因經營者應當依約提供符合質量的商品,不能強加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自行甄別質量問題的義務,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購買該商品超出其生活消費需要,故對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3、某店認為羅某某及其男友為職業打假人的問題:被告某店未提交證據證明羅某某及其男友為職業打假人,羅某某提交了購物小票、支付記錄等,可證實其當日確從某店購買型號為VAUGIRARD的手袋。雖然原告男友高某在與被告工作人員溝通過程中有不利表述,但某店作為路易威登(中國)商業銷售有限公司在長沙開設的直營門店,路易威登作為國際知名的奢侈品牌,其收貨、售貨應有明確的出入庫清單和嚴格的管理流程,能證明收貨、售貨的時間、貨號、購買者信息、貨款流向等,且應具有對應性和可識別性,對其售出商品的可識別性應負有更大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某店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應認定某店作為銷售者,具有售假之欺詐行為,應退還羅某某貨款18700元并三倍賠償5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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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羅某某和其男友高某在LV官方專柜購買到假貨,LV專柜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這也就是所謂的當消費者買到假貨時,可以提出假一賠三的請求。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在商業購物中心的專柜也能買到假貨,這是大部分消費者都沒有想到的事情。作為知名品牌,既然賣出了高價,也要承擔其給消費者提供高質量商品或服務的責任。雖然法院判決了三倍的賠償給予受害者,但是懲罰力度遠遠不夠。打擊知假賣假行為,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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