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程某與經營醫療美容店的趙某協商后,將自己擁有眾多粉絲好友的9個微信賬號,以50萬元轉讓給趙某。趙某先行支付了30萬,程某在完成賬號變更后,卻遲遲沒有收到尾款,隨即起訴至法庭。
江蘇無錫的程某從事醫美顧問多年,是圈內的“小網紅”,擁有一眾粉絲。
2019年,程某與經營醫療美容店的趙某協商后,將自己擁有眾多粉絲好友的9個微信賬號,以50萬元轉讓給趙某。趙某先行支付了30萬,程某在完成賬號變更后,卻遲遲沒有收到尾款,隨即起訴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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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程某的轉讓行為,未獲得賬號內顧客的知情和同意,變更后發布的朋友圈或涉嫌欺詐行為,因此判定交易無效,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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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律釋法
本文中,程某轉讓微信賬號實質是轉讓海量的微信好友,擅自轉讓給第三人,容易讓微信好友產生誤導,應當認定無效。
盡管程某認為雙方是自愿交易,也不是用于違法目的,應當獲得約定的報酬,但小編認為,程某作為一名醫美顧問,其收入很大來源于微信好友和醫美機構達成的交易,在這種商業模式下,他需要全程參與客戶和醫美機構的交易過程,微信中也涉及了大量客戶的身份信息,程某此前取得客戶的身份信息獲得了客戶的同意,是以提供了商品、服務以及人格商譽作為擔保的,但轉讓給趙某的行為并沒有獲得信息主體的知情和同意。
根據《民法典》1038條規定,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在本案中,程某把九個微信賬號出售給趙某,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該轉讓無效。
微信朋友圈的封閉性是為了保障個人信息的私密性,對于微信朋友圈中的好友而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微信變更了所有人,其所發布的信息是一種欺詐行為,是侵犯了這些微信好友的知情權,損害了微信好友的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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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微信進行了一些違法犯罪活動,如果允許微信賬號買賣,不利于社會穩定,所以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即使微信賬號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也不宜自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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