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對象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身體自由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權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體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
一、侵犯對象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身體自由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權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體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種觀點認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活動的人,包括有潛在意志活動能力的人,如兒童、醉酒者和熟睡者。但不應包括完全沒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如嬰兒、嚴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符合這一特點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
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即將他人監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另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手段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手段拘禁他人,都不會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的行為,即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持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間斷。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發現不應拘留,借口不予釋放,繼續拘留,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于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時發現、通緝、越獄逃跑、被追捕的人,群眾依法轉移到司法機關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干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所以在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有直接責任人和出于陷害、報復等卑鄙動機的人。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因法制觀點差,把非法拘禁視為合法行為;有的出于泄憤報復,打擊迫害;有的是不調查研究,主觀武斷、逼取口供;有的是鬧特權、耍威風;有的是濫用職權、以勢壓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圖。無論出于什么動機,只要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非法拘禁,即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當以其他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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