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關于制止借國慶五十周年名義向企業攤派和生產制作紀念品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5-09-11 18:10
367人看過
國徽
攤派
企業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關于制止借國慶五十周年名義向企業攤派和生產制作紀念品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五十周年,精心組織好首都和各地的慶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關于制止借國慶五十周年
名義向企業攤派和生產制作紀念品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五十周年,精心組織好首都和各地的慶祝活動是全黨全國的一件大事。當前,各地區、各部門在國慶五十周年活動的準備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五十周年慶祝活動的通知》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建國五十周年慶祝活動中嚴禁鋪張浪費的通知》精神,總的情況是好的。但是,據有的地方反映,最近一些新聞出版單位、政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以編輯出版國慶獻禮圖書、出專刊或專版、拍電視專題片和辦展覽為名,強行或變相向企業攤派、拉廣告、拉贊助,索取費用,加重了企業負擔,造成不良影響;還有的地區、部門以及社會團體和個人正在或準備借國慶五十周年名義,以營利為目的,生產制作紀念品、收藏品、禮品并在上述物品上使用國旗、國徽及其圖案。這些做法,違反了中央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必須引起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為制止類似現象,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嚴禁借國慶五十周年活動之機,巧立名目,強行向企業拉贊助、拉廣告,搞募捐、搞攤派,亂集資、亂收費,決不允許強制企業訂購書報刊物、音像制品等,加重企業負擔,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和工作。
各企業及有關單位對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抵制。對打著領導同志或黨政機關的旗號招搖撞騙的,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以國慶50周年之名,把產品、商務活動冠以“國慶獻禮”或類似的字樣。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宣傳教育,嚴格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使用。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與國慶50周年相關的紀念品、收藏品、禮品等物品上使用國旗、國徽及其圖案。對違反規定的,要責令其立即糾正。
三、要嚴肅紀律,強化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后,要采取自查自糾與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上述問題進行認真的檢查和清理。對借國慶50周年之機向企業亂收費、亂集資和強行或變相攤派等違規做法,違反有關規定使用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要鼓勵企業和個人進行舉報,有關主管部門要積極受理,一經查實要堅決處理。新聞出版單位要嚴格遵守新聞出版紀律,帶頭執行中央有關規定;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對違反中央有關規定的做法,及時予以曝光。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對國慶50周年各項活動的準備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嚴格按照中央有關規定,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慶祝活動的準備工作順利有序地進行。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黑龍江省制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1994年10月12日第12號)現發布《黑龍江省制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代省長田鳳山黑龍江省制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第一條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減輕
黑龍江省制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
黑龍江省制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1994年10月12日)第一條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減輕企業社會負擔,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