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賠償金,依據下述項目和標準規定來計算:(一)醫療費:依據醫療事故糾紛對病患帶來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來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結案后的確要繼續治療的,依據基本醫療費支付。(二)誤工費:病患有固定收入的,依...
醫療事故糾紛賠償金,依據下述項目和標準規定來計算:
(一)醫療費:依據醫療事故糾紛對病患帶來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來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結案后的確要繼續治療的,依據基本醫療費支付。
(二)誤工費:病患有固定收入的,依據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來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糾紛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依據3倍來計算無固定收入的,依據醫療事故糾紛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來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依據醫療事故糾紛案發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規定來計算。
(四)陪護費:病患住院過程中要專人陪護的,依據醫療事故糾紛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來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依據傷殘等級,依據醫療事故糾紛案發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用來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金30年但,60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依據普及型器具的花費來計算。
(七)安葬費:依據醫療事故糾紛案發地規范的安葬費補助標準規定來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用: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上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依據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規定來計算。對不滿16歲的,扶養到16歲。對年滿16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60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依據病患實際上所需的交通花費來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用:依據醫療事故糾紛案發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規定來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醫療事故糾紛案發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用來計算。帶來病患死亡的,賠償金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帶來病患殘疾的,賠償金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的病患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用,參考相關規范來計算,來計算花費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糾紛帶來病患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病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用,參考相關規范來計算,來計算花費的人數不超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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