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嚴格執行國家棉花標準,貫徹按質論價政策,維護農業、商業、工業各方面的正當權益,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9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中國纖維檢驗局是全國棉花
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行國家棉花標準,貫徹按質論價政策,維護農業、商業、工業各方面的正當權益,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9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纖維檢驗局是全國棉花檢驗仲裁的最高管理機關;各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分別負責本地區的棉復驗仲裁工作。
第三條 棉花交接中如有不同意見,任何一方均可填寫“棉花檢驗仲裁申請單”,并同原檢驗證書(正本)一起,向當地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申請復驗仲裁。當地無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可以向鄰近的或上級指定的專業纖維機構申請。
第四條 各級專業纖檢驗機構在進行棉花復驗仲裁時,應嚴格執行國家棉花標準及有關規定,以保證檢驗結果的準確性。
第五條 申請復驗仲裁的棉花,必須貨證相符(實際棉包數量短少,不得超過10%)。
第六條 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接受申請后,應及時派員扦樣;如果是由交接雙方會同扦樣的,須加封遞送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扦樣時棉花存放單位應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保證扦樣的代表性。
第七條 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執行復驗仲裁后,應簽發《棉花檢驗仲裁證書》作為交接結算的憑證。正本1份交申請單位,副本若干份交有關單位。驗余棉樣保留6個月。
第八條 棉花交接任何一方如對復驗仲裁結果有異議,可填寫“棉花復驗仲裁申請單”,并同原《棉花檢驗仲裁證書》一起,遞交上級纖維檢驗機構申請復驗。省內交接,以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簽發的證書為最后復驗仲裁結果;省際交接,由棉花運達地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執行復驗仲裁,如仍有異議,可向中國纖維檢驗局申請最終復驗。
第九條 申請復驗仲裁的單位,應繳納檢驗費。關于檢驗收費,仍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棉花檢驗工作進行大綱》第七條第四款“檢驗費率在棉價1‰以內擬訂之”的規定,檢驗品級、長度、水份、雜質全部項目的,其費用以當地標準品棉價計算,按報驗量棉價的1‰繳納;檢驗一個項目按棉價的0.7‰收費,每增加一項目,加收棉價的0.1‰。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纖維檢驗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8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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