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經濟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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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的決定
一、第四條修改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特區房地產登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依法履行房地產登記職責,依法組織制定房地產登記的具體工作規則并監督實施。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負責集中統一辦理特區房地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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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2015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關于提請審議廢止的議案》,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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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房產稅制度,合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正確引導住房消費,有效配置房地產資源,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市政府決定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現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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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
一、明確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根據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物價水平,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為: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措施。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切實承擔穩定房價、穩定市場的責任。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目標任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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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2008年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房地產登記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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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2008年版本)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房地產登記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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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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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房屋登記辦法〉細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房屋登記辦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房屋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房屋登記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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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保護存款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保障客戶及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一、《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仍沿用1999年8月1日開始使用的《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制,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領取。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條為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