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婚姻家庭法規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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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91次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公房使用、承租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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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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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變通規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變通規定(1989年6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9年9月27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1989年10月1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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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肅北蒙古族自治縣草原條例(2015年修訂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草原的管理、保護、建設和利用,改善草原生態環境,維護草原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權益,發展畜牧業生產,繁榮自治縣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甘肅省草原條例》和《甘肅省肅北蒙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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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一、為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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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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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2011年修正本)
(1986年11月2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廢止和修改有關條例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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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支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支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的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制定《中央財政支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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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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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2003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根據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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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一、根據《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解釋。二、夫妻雙方均是外省(市、自治區)戶籍,現居住地在我省的,其生育管理適用我省條例,生育政策適用戶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區)的規定。夫妻一方是外省(市、自治區)戶籍、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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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共青團中央、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青年婚戀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共青團中央、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青年婚戀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司法部關于印發《贍養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第一條為規范贍養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定本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正)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司法部關于印發《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第一條為規范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訂本細則。
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為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
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為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
民政部、國家人口計生委等五部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實施以來,國內公民依法收養意識不斷增強,通過辦理收養登記,有效地保障了收養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目前依然存在國內公民未經登記私自收養子女的情況,因收養關系不能成立,導致已經被撫養的未成年人在落戶、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以人為本,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做好國內公民收養子女登記工作,現就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通知如下: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2019修訂)第一條為了規范收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辦法。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