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當兵的,當兵前在農村有宅基地,也有宅基地證。現在是軍官了,請問我還有宅基地使用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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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現役軍人能否繼續(xù)使用宅基地 某部二級士官張峰在鎮(zhèn)政府批準使用的宅基地上一直無法建造房屋,原因是同村的李某翻出1950年土改時當地人民政府發(fā)放的地契,主張擁有村集體分配給張峰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并認為張峰是現役軍人不應當分得宅基地,要求張家支付其宅基地使用費3000元。在遭到張家的拒絕后,李某依仗李姓家族人多勢眾,強行在該宅基地上種植了樹木,拉起了院墻。部隊官兵得知張峰家的境遇后,紛紛表示對張峰的關心和同情,但對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認識。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持有土改時人民政府發(fā)放的地契,就擁有了該塊土地的所有權,張峰應當予以歸還,如果要建造房屋,就應支付土地使用費;第二種意見認為,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人應當是村民,張峰是現役軍人,已經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權,村集體組織應將該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第三種意見認為,村民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李某所持的地契已經失去法律效力,村集體組織分配給張峰使用的宅基地應當繼續(xù)使用,張峰可以要求李某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同意第三種意見。 首先,李某沒有該宅基地的所有權。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農村的土地就屬于村集體所有,當然也包括宅基地。村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土改時人民政府發(fā)放的地契也就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屬的憑證,李某不但沒有該宅基地的所有權,更不能主張要求張家給付所謂的土地使用費。 第二,張峰可以繼續(xù)使用該宅基地。國家為了保障軍人在部隊安心服役,對軍人及其家屬給予一定的優(yōu)待。比如,《國防法》第七條規(guī)定,“國家和社會尊重、優(yōu)待軍人”。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和社會優(yōu)待現役軍人家屬,在就業(yè)、住房、義務教育等方面給予照顧”。張峰能否繼續(xù)使用這塊宅基地,主要是看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條件。張峰如果是軍官或三級以上士官,在其轉業(yè)后,國家給予安置,可以看做是“遷移”而脫離了農村集體組織,停止使用土地,由村集體組織召開村民會議作出決定報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才能將土地收回并重新分配。而張峰是二級士官,根據《兵役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其復員后要重新回到農村去。從這方面講,張峰并沒有完全脫離村集體組織,可以繼續(xù)享受分配給其耕地、宅基地的優(yōu)待。國家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農村籍義務兵和二級以下士官復員后的正常生活。 原問題:《現役軍人能繼續(xù)使用宅基地嗎》回復于 2022-05-16 2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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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收回。 有下列情況村委會,可以申請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我國《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者使用權可以無償收回”。 2、戶口已經遷出本村的村民或者戶口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zhèn)戶口的,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宅基地使用權咨詢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范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占有權。宅基地使用權人經依法申請批準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便享有對宅基地的獨占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剝奪其宅基地的使用。對于宅基地上舊有的建筑設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討回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收回。 有下列情況村委會,可以申請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我國《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者使用權可以無償收回”。 2、戶口已經遷出本村的村民或者戶口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zhèn)戶口的,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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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xù)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tài)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yè),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