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
2025-08-0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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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73號)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為落實農民財產權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
(浙政辦發〔2014〕7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落實農民財產權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等文件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快推進全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重要意義
宅基地關系到農民住房保障和財產權利。加快推進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促進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重要手段;是解決農村土地權屬糾紛,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近年來,各地積極做好村莊地籍調查、地籍信息化建設,開展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一些地方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比較多、土地權源資料不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難,以及農民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全省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率仍然不高。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制訂工作計劃,切實做好村莊地籍調查、地籍信息化建設,全力推進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并將各項工作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同時,要大力宣傳發動,強化農民產權保護意識,引導農民主動申請登記,努力提高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率,為真正實現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擔保、轉讓等權能創造條件。
二、妥善處理宅基地管理的歷史遺留問題
各地要以尊重歷史的態度,在堅持“一戶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或翻建的,可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二)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民建房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的,若已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中發〔1986〕7號)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處理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若至今未處理的,可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參照當時的處理政策進行處理后,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三)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農民建房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條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在對規定面積標準內的未批部分進行處理(處罰)后,按土地利用現狀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并按批準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四)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村建房難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46號)下發之日前,農民建房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條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且縣(市、區)政府決定可以確定宅基地的,應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對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內的未批部分進行處理(處罰)后,按違法占用前的地類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按批準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五)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村建房難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46號)下發后的違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現行政策處理。
三、嚴格規范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
各地要按照“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原則,規范填寫土地登記簿、土地權利證書,妥善保存土地登記檔案資料,嚴格規范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一)對不符合補辦用地審批手續違法超占宅基地,且確因違法超占不足一間房屋等原因暫時無法拆除的,可對批準面積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對違法超占部分應在土地登記簿、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占面積,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時予以拆除。宗地圖按實際使用范圍繪制,能區分違法超占位置的應當用虛線標注;如確實無法區分違法超占位置的,應當注明批準面積和超占面積,但違法超占面積不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二)對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因新農村建設、地質災害防治、下山脫貧、小島遷移等原因,經依法批準異地建房的,在落實原宅基地處置政策后,可憑相關權屬證明文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城市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的,一律不予確權登記。
(三)對拆舊建新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批新建宅基地時,應當同時辦理原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手續,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權利證書;當事人在申請辦理新宅基地登記手續時,應當同步辦理原宅基地注銷登記手續。對當事人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原宅基地注銷登記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如逾期不辦理的,應經公告后直接辦理注銷登記。對依法繼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前經依法批準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戶一宅”政策的限制,應當予以確權登記。
四、強化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服務工作
各地要繼續加大對宅基地權屬爭議的排查力度,建立健全權屬爭議排查信息庫,及時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狀況,有效調處化解權屬爭議矛盾。要規范土地登記行為,繼續深化“窗口辦證”服務,加快土地登記速度,方便群眾辦證。要減輕農民負擔,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相關工作經費由本級地方財政保障,不得向農民收取;各地公證機構、登記代理機構辦理農民住房繼承公證、宅基地登記代理等服務時,應按件減半收取費用,不得按財產額比例計費,具體計費標準由省物價局另行制訂。
五、強化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政府對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總責,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訂操作細則,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開展調查摸底,力爭在2015年底前完成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并及時辦理確權登記發證。同時,要繼續加大土地執法力度,嚴肅查處新發生的宅基地違法占用行為,有效維護農村土地管理秩序。在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維護好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省級有關部門、各設區市政府要加強對縣(市、區)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各地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研究處理;對不依法依規進行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發證不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確保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順利推進。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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