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惡意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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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被開除,拖欠工資,
疫情期間被公司扣了工資,未按時發,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公司惡意開除員工
這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解除合同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建議你提供材料到當地申請仲裁,要求仲裁單位解除合同無效,目前單位沒有給你任何書面材料,單位說你違反規章制度,必須證明你知道該制度,比如給你發過員工手冊、你簽過字等,否則不能成為你好,我疫情期間被隔離,我所在的物流公司把我開除了,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你好,用人單位只能在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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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