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標注了是否發放獎金由公司決定,那么申請勞動仲裁勝算大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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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 你所述情況一般情況公司不應給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有過錯。具體參考如下: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析】本條是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的規定。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本法對此項權利也做了規定。從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則性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于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 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自身潛能,從而有利于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遵守解除預告期 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后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于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二、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采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本條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仍有選擇的權利。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發現自己不適于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 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原問題:《新勞動法(我這種情況,公司會不會給予補償.)》回復于 2022-12-06 21: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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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原公司已解除勞動合同,當時約定了銷售獎金,但沒發放,已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不發放獎金是違法的。首先,您完成了工作任務,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及規章制度支付獎金。否則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其次,您違紀兼職,造成單位損失的,應當賠償。但是這個和單位發放獎金不是同一回事,但是以此不發放工資是違法的。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原勞動糾紛案件,仲裁判定輸了,申請訴訟勝算率大么?
這個還是需要看證據 否則很難回復你這個問題 您好如果您想獲得更加詳細的服務包括如何起草起訴狀,準備證據材料和訴訟時間流程,請購買我的電話咨詢服務,非常感謝。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怎么有勝算,據說公司不怕仲裁
專業辦理勞動糾紛案件,可以點擊頭像聯系我距離發放獎金前提離職公司開店獎金不發合法嗎?嗎?
要看你們勞動合同以及公司章程對于獎金有無做約定,如果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和規章明確年底前離職將不發放獎金,那么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主張支付獎金得到支持可能性就較小勞動爭議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離職后公司扣押的獎金不發放
勞動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按照規定載明仲裁內容的書面仲裁申請書;2、有效身份證明,例如申請人的身份證以及戶口本復印件;3、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例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當事人所在該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工資條等;4、送達相關合同范本
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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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