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簽合同,不讓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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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約定15日發放工資,16日也未發放,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者辭職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沒有義務給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勞動者應當去郵政局用EMS快遞“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收件人寫明用人單位名稱,收件人是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沒有人事部的寫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單上物品欄注明是“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30日后即可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一次性結清工資,否則就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擴展資料: 向勞動監察投訴需要以下材料1、投訴人身份證2、勞動合同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4、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6、考勤記錄7、其他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 原問題:《未簽訂勞動合同,離職不讓走怎么辦》回復于 2022-05-24 06: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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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直接要求領導補發你全部的節假日加班費用,記得法定節假日是3倍的。而且要求補發全部的拖欠提成等等。如果公司不能夠做的話你可以以此為由向勞動糾察大隊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或起訴,要求即時離崗并且得到上述的補償。希望能幫到你 原問題:《要你好 公司不續簽合同不讓我上班了
第一,你們公司的合同根本就沒有什么法律約束力。第二,公司合同到期,上面不說你就應該提,他們現在不吃虧不急,但你應該主動。第三,要求續約正式合同,而且這種公司就應該自己多長心眼,摸摸別人一年后的工資情況,別讓他們給你搞三六九等制。第四,這種勞員工故意不簽合同無故離職狀告公司
如果勞動者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主張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需要依法提交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需要依法主張勞動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公司不續簽合同 叫我主動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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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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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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