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賃關牽出的事實勞動關系可合審理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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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掛靠公司中員工受傷了,是按工傷還是還雇傭關系賠償需要區分下面兩種情況:如果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人員與被掛靠單位不形成勞動關系,不按照工傷賠償。但是,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則可以按照工傷賠償。法律分析第一,工傷認定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時,申請人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等來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工傷認定部門可能會讓申請人先確認勞動關系,有勞動關系才能走工傷賠償的途徑。第二,在個人掛靠問題中來認定工傷中用人單位的確定問題,勞動關系與工傷保險責任可以相分離。招聘使用的工作人員如果實質上是由被掛靠單位管理,與被掛靠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且已經投保社會保險,由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如果沒有投保,則由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責任。第三,工傷文藝涉及到具體案件還是比較復雜,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工傷認定雖然以勞動關系為前提,但更多的是還有考慮受傷職工工傷權益的保護問題,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上會有所突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復》 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原問題:《掛靠公司中員工受傷了,是按工傷還是還雇傭關系賠償》回復于 2022-06-02 19: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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