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2年7月7日入職的,有七天的試用期,我7月14號提出離職,她同意了。我的工位是電商。另外還有一個月的試用期,一個月是2500元。該公司于每個月15號發工資,我15號下午問該管事,她告訴我自己離職的是沒有工資的,只能她辭退我才有工資,當時她也明確告訴我了七天試用期也有工資,現在她說我沒有工資,我在該公司已上班了八天加上周日休息一天,她當時告訴的是每周日休息一天。她現在拒絕支付我的工資,協商的不是很愉快。我想讓她們支付我該得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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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需要舉證的,如果用人單位經過對勞動者培訓以后,仍然不能適合該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否則用人單位的辭退屬于一種違法辭退。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2、如果勞動者不簽: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賠償金。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原問題:《我在一家企業工作了七天,面試的時候說好的試用期七天,在試用期的最后一天,他說我不適合該企業,叫我第》回復于 2022-11-08 13: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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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之前談的是導購的工資,在月底時突然告訴我,我業績不夠降工資了,但是之前并沒有談過這類問題
這就叫下開支,就是下月領的是上月考勤的,這個八月的幾天零頭會核算給你的,離職的話,要在發了以后再說,損失幾天的唄,那幾天請假什么的可以糊弄過去,不然要虧一個月了。一般要你提前一個月說,那么虧一個月是跑不了的,不過這月你可以懈怠一些,遲到早退你好,我想問一下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話,她的工資是怎么結算的,要被扣工資的嗎?
員工在試用期間如需辭職,應提前三天通知公司,最好是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不管公司是否同意,三天通知期到后員工均可辭職。員工離職前應按公司流程辦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公司應足額支付員工離職當月工資。 原問題:《勞動法試用期辭職工資什么結算》我是11.1號入職的,公司27發工資,那11.27我該得到工資?還是下個月27才有工資?
那你要看你進公司第一次發工資的時候是發到上個月截止還是發到當月的10號的,要是以前就是發到每個月10號的,那就是沒壓你工資了要是發到上月末截止的,就是壓工資了你自己發了多少錢總該知道吧我之前的公司就是每月發到7號的,不壓工資,也就是說7號之您好 七天試崗期,上了八天的工作時長 有一天休公司讓做體檢我下午休息了沒有去公司,正常一周有一天休息 但我有事需要請假 我已經在第8天簽入職合同了。去掉休息是七天,公司說你再回來上班的話能保留我的位置和這七天或者八天的工資,如果你不回來上班了 7天工資不給我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無故辭退勞動者,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能證明該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不需要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在電商老板倉庫里工作了15天,沒有休息日,請假不批。沒有合同,沒有打卡。辭職不結工資,和老板娘結工資她說自己離職的沒有工資,試用期沒過沒有工資
一、加班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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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