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和合同不符可以維權嗎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工作內容、地點、時間等,這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那么現在所做工作與合同約定不同,那么單位就構成了違約,勞動者可以要求調崗,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原問題:《在勞動合同法中甲方從職的崗位與現就的崗位不一致甲方是否有權力要求乙方調離?》回復于 2022-12-03 02:55:26
相似問題解答
工資問題,和工作崗位與實際崗位不符的問題
你好: 遇到這種狀況建議先分析一下企業招聘信息中或者人力資源部當時承諾的工資待遇的詳細說明。自己研究當時所說的工資標準是什么樣的狀況下能夠達到的。一般情況下企業會根據兩種標準來吸引應聘者:第一是公司所有員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包含五工作崗位和勞動合同崗位不匹配
你好!可以點我頭像,進行專業的一對一法律咨詢(有問必答)公益性崗位可以傳合同過嗎?
不可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固定合同期間,單位更換崗位,和原崗位相差較大,合法嗎
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員工調換工作崗位,其強制的行為違反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利。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需要經過員工的同意,員工有權拒絕,如果單位因此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簽署合同和實際發的工資不符
如果合同到期,單位不同意繼續續簽的話,應按照《勞動合同法》46條第5項規定,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標準按照你在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你是2年期合同,就是2個月的工資。這個工資是按照你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是應發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