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近期因經營不善需要調整方向,然后要求部員工辭職,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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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不服從單位崗位調整,單位不能予以辭退,否則視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單位調動工作崗位,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簽訂變更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變更的,不能以此為由將員工辭退。單位因員工不同意調動工作崗位辭退員工的,屬于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擴展資料: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原問題:《不服從公司職位調整,公司可以無賠償辭退嗎?》回復于 2022-09-01 11: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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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員工要求不買社保社保費公司要求公司給他
簽個合同就行了 說明 該員工因特殊原因 拒絕公司給其購買社保 為該員工購買社保的款項 均以工資的形式 發放給該員工~~以后該員工在公司里發生的任何意外 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擔后果 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讓他簽個名就可以了·請問公司以經營不善架構調整為由辭退試用期員工,能否構成違法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原問題公司領導要求我自己去拿辭職單合理嗎?
公司安排上的事,與員工無關,公司要員工自己去拿辭工單辭職,這是公司想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又不付賠償金,所以要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公司提出由于公司原因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必須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員工每一年公司的工作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記錄嗎?
勞動仲裁時需要提供考勤記錄,是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的,但是公司提供的考勤不一定真實。 如果在仲裁階段,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有效證據由用人單位保存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如果仲裁委認為該證據對案件由一定的影響,仲裁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試用期被辭退,但公司要求員工打辭職報告,合理嗎
公司辭退員工,協議離職,員工不需要寫辭職報告。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的,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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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