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試用期過后的薪資寫在入職表上。試用期過了一個月,要被無故辭退,請問可以按入職表的薪資結算和賠償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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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工作了12天,其工資計算方式是:月工資÷21.75×12。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原問題:《試用期一個月,但過了12天,就辭退我,工資怎么算》回復于 2023-01-01 2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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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承諾薪資和發放薪資時到手薪資不一
你當時談的5000元月薪,如果沒有任何的OFFER或者錄用意向,薪資方案表等書面證據,只有口頭約定,那你要維權的難度是相當大,怪就怪當時沒有留書面記錄,所以,建議你盡早找老板把合同簽了,并且按照當時的約定,把工資標準寫入合同里面。入職表算是勞動合同嗎
從入職登記表和保密協議的內容來看,不能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作出了明確約定,勞動合同除了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身份信息外,還應載明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律師你好,請問入職的時候填寫了入職申請表,以及試用期過后填寫了轉正申請書,但是一直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主張二倍工資嗎?
勞動者簽了轉正申請表,但用人單位一直以試用期工資支付的,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為由被迫辭職,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入職表上備注入職不滿10天沒有工資合不合法
入職了就有工資拿,而且入職必須簽合同的,如果沒有合同,用人單位必須付雙倍工資給你的新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原問題:《請問有沒有人知道勞動法中的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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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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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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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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