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人資格的二級支行能作為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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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這在民法中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亦無疑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訴諸法庭后,誰當被告的問題上卻出現了不同的做法:其一,有的法院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做為被告,監護人作為法定監護人。其理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無民事行為能力,但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享有獨立的民事權利,既可以當原告,亦可以做被告,而監護人是替代其承擔責任,是一種代理,因此不能做被告。其二,只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做為被告。理由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責任主體已經轉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是承擔責任的主體,故不負民事責任,亦不必成為被告,而監護人承擔的是他自己的監護責任,因此單獨做為被告亦屬當然。其三,將無民事作為能力人列為被告,其監護人做為第三人。理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不承擔責任,但其民事權利能力尚在,責任因其引起,理應做被告。監護人承擔的責任,已經屬于監護責任,監護人亦屬于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因此其應當以第三人身份出現,否則無法判決其承擔責任。乍一看,這三種做法似乎都有道理,都可取,但在實踐中卻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做為被告。監護人僅列為法定監護人或監護人的,在判決時就會出現所列的被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承擔責任,而由不是被告的監護人承擔,讓一個不是被告的人承擔責任,似乎不妥。二是只列監護人的,剝奪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權利不說,單說監護人承擔的這個責任,就顯得沒有來源,判決總嫌別扭,而且也不符合民法第133條的初衷。三是列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告,監護人為第三人的情形,在訴訟中當無太大問題,但在判決中,擺在審判人員面前就會出現一個尷尬的現象。如判無行為能力人承擔責任,監護人承擔的是什么責任,墊付還是代理?按份還是連帶?而法律規定由監護人直接承擔。如判決由監護人承擔,那要駁回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訴訟請求,但要駁回,勢必造成在責任上出現“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境地。對此,筆者認為,應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監護人共同列為被告,但是在判決中應判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損害他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其責任由監護人承擔。現由是:其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做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主體,其民事行為能力雖然不存在,但其權利能力是顯然存在的,應列其做被告。其二,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對被監護人的致人損害行為承擔責任,是責任主體,且是承擔監護責任的體現,并不是代理、墊付,因此,其做為被告亦在法理上沒有障礙。其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是要承擔責任的,因此判決無民事行為能力對損害他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也是必須和必要的。其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責任由監護人承擔,監護人承擔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后法律所確定的責任,因此要判決這一責任確定后由第二被告,也就是其監護人承擔,這樣處理才更為完整和妥當。 原問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成為被告嗎》回復于 2022-11-22 2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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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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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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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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