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沒有跟我簽合同2用人單位以“生意不好”為由,單方面降薪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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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就是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最好理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遞交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后,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并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關系申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在30天內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1、本人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2、請公司書面通知(需有公司印章)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3、請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前與本人結清工資及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原問題:《在用人單位沒有與我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如果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能否有權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工資呢?》回復于 2022-11-16 16: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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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一般事出有因,請先行對自身管理制度或薪酬制度進行檢查,以確認是否出現違規或不合理的企業政策或條例;向罷工組織者(或該管理人員)詳細了解緣由,以便采取適當應對措施,并與其充分溝通,進而達成共識;及時組成應急專項小組,擬定解決問題的計劃及用人單位可以以考勤為由,扣請事假的工資嗎
按照你請假的時間來乘上你的每小時工資,綜合就是你所應該扣的工資。事假不發工資,事假是因私事缺勤,勞動者沒有付出勞動,不應支付報酬。按原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59]中勞薪字第67號)第一用人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面辭退無緣無故
首先我想知道那個附加合同是不是你們公司最近才要求簽的??如果是,那你們如果覺得不好,可以不簽,因為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行!!這樣如果單位要辭退你們的話,那是一定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如果那個附加合同是簽合同的時候就已經簽了,那就要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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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