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被反騁,用人單位是不是隨時可終止反聘協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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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可以。離退休人員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務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勞動者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所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又因離退休人員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如果支付經濟補償,則不符合經濟補償的訂立背景。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同聘用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不適用與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以,被辭退后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補償。 退休人員返聘,同用工單位是勞務關系,只能簽訂勞務協議(合同),被辭退后,只能按照勞務協議的約定處理。當然,也可以同單位協商處理。 勞動者一般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活動而獲得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勞動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勞動活動并獲取相關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在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后,其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故在達到一定年齡后就應該強制退休。在強制退休之后,為保護退休人員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國家建有離退休制度,可領取養老保險金。就法定退休年齡各國規定不一,有的國家(如美國)沒有退休制度,只要勞動者身體健康許可,均可以繼續工作。我國由法律直接規定退休年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該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更改或違反。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后勞動能力下降,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后仍能夠發揮余熱,但其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從社會保險關系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后即無須繼續繳納社保,并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當然,我們國家有些地區允許購買工傷保險)。 因此,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原問題:《退休返聘人員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嗎》回復于 2022-11-28 13: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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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退休人員在其他單位就業簽定勞務合同后,可以隨時離職嗎
可以。離退休人員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務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勞動者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所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又因離退休人員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如果支付經濟補償,則不符合請問退休反聘人員因工作引發的疾病,造成了殘疾,可以向公司申請賠償嗎
1、你是退休人員,所以,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不合法。也就是說你這種情況無法認定工傷。你們之間有沒有什么書面協議(約定)?2、如果你現在正在評殘,走的肯定是非因公負傷的傷殘等級鑒定。 建議:去法院申請民事賠償。賠償的額度可以參考工傷賠償標準。如果員工退休了,繼續留在公司原崗位工作,退休后沒簽任何協議,這樣違法嗎,如果想辭退是不是直接溝通告知就可以了?會不會因沒簽聘用協議引發糾紛?
明確說就是勞務關系,過了退休年齡,因此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但可以與單位協商簽訂勞務合同,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用人單位終止合同,有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終止是否有補償需要根據實際終止的情況確定: 一、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部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2.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經濟補償了解
可以索要經濟補償;社會保險都是這么繳的,社保包括三部分,一是國家承擔的,二是單位承擔的,三是個人承擔的。從工資里扣的這部分是個人應承擔的部分。勞動合同法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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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