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3月入職,離職是12月31日,有沒有13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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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12月入職3月才交保險簽勞動合同,證據充足
可以主張繳納社保,雙倍工資您好。我于2019年11月入職A公司,2020年12月由A公司轉入B公司,在2021年3月B公司離職。 后面在2021年4月入職C公司,入職資料填寫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在B公司。現在C公司以工作履歷造假解除勞動合同,請問申請勞動仲裁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展開全部1、訴訟時效可以從你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算起。你2013年9月才知道其他同事簽約一事,所以,應該從那時算起。2、首行你只定是有權利向現有的B公司要那個雙倍工資的賠償。雙倍工資的賠償,五險一金的補償。還有,就是提示一下,A公司你2021年10月入職沒簽勞動合同,今年9月公司拖欠工資3個多月,離職,想要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注冊哪些材料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請問,入職培訓期間無薪是合法的嗎?
沒有特別的規定,但一般合法正規的公司的做法都是帶薪的,不會跟員工哪么計較的。目前還沒有聽說培訓不帶薪的,如果有,這樣的公司不去也罷了,現在就業機會大把。 原問題:《新員工入職培訓是否應帶薪?有無法律依據?》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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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