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小額支付系統辦理銀行本票業務處理辦法
2025-06-07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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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小額支付系統辦理銀行本票業務處理辦法(銀發[2007]441號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銀行本票業務發展,規范依托小額支付系統處理銀行本票業務,根據《中華
依托小額支付系統辦理銀行本票業務處理辦法
(銀發[2007]441號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本票業務發展,規范依托小額支付系統處理銀行本票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托小額支付系統辦理銀行本票業務(以下簡稱小額支付系統銀行本票業務)是指代理付款行與出票銀行依托小額支付系統實現銀行本票信息的實時比對和資金清算的業務。
第三條 小額支付系統銀行本票信息實時比對的處理分為銀行本票信息傳輸和銀行本票業務回執的處理。
銀行本票信息傳輸是指代理付款行將銀行本票信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送給出票銀行的行為。銀行本票業務回執是指出票銀行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將相關信息返還給代理付款行,對銀行本票提示付款信息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絕付款的行為。
銀行本票信息傳輸和銀行本票業務回執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息格式。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使用銀行本票。
第五條 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現金銀行本票僅限系統內銀行兌付。
第六條 以直聯方式接入小額支付系統的銀行可以辦理小額支付系統銀行本票出票和代理兌付業務。未以直聯方式接入小額支付系統的銀行可以代理方式辦理小額支付系統銀行本票的出票業務,但不能辦理小額支付系統銀行本票的代理兌付業務。
第七條 出票銀行簽發銀行本票時,應當加編密押,并將密押記載在“出納 復核 經辦”欄內。密押不得更改。
第八條 銀行本票的大、小寫金額必須同時記載。小寫金額可使用壓數機壓印、計算機打印或手工記載在“人民幣(大寫)”欄右端。
第九條 出票銀行收到代理付款行發來的銀行本票信息,應在10秒內及時應答。
第十條 代理付款行解付銀行本票后,銀行本票憑證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第十一條 小額支付系統銀行本票可申請掛失止付。失票人辦理掛失止付時需到出票銀行辦理。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十二條 以直聯方式接入小額支付系統的出票銀行簽發銀行本票時,如銀行本票專用章未啟用12位銀行機構代碼,應將銀行機構代碼記載在票據號碼下方。
未以直聯方式接入小額支付系統的出票銀行,應選擇一家以直聯方式參加小額支付系統的銀行機構作為代理清算行,并與代理清算行簽訂書面代理清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未以直聯方式接入小額支付系統的出票銀行簽發銀行本票時,應在銀行本票票據號碼下方記載代理清算行的銀行機構代碼。
本辦法所稱銀行機構代碼是指按照支付系統行號標準編制的機構代碼。
第十三條 出票銀行簽發銀行本票后,應將銀行本票出票信息實時錄入本行業務處理系統。通過代理清算行清算銀行本票資金的,出票銀行應于當日內將銀行本票出票信息傳遞至代理清算行。
第十四條 小額支付系統銀行本票業務,代理付款行不計收墊付資金利息。
第十五條 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銀行本票時,除按支付結算制度有關規定審查外,還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銀行本票專用章是否啟用12位銀行機構代碼,如未啟用,票面是否記載銀行機構代碼。
(二)銀行本票是否填寫密押,密押是否更改。
(三)單位持票人是否在本行開戶;個人持票人身份證件是否真實有效。
第十六條 代理付款行受理銀行本票后,應及時將銀行本票信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傳輸給出票銀行。銀行本票信息應與銀行本票憑證記載的內容相符。
第十七條 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額支付系統發送的銀行本票業務回執后,對出票銀行同意付款的,應將款項即時解付給持票人;對出票銀行拒絕付款的,作退票處理。
第十八條 代理付款行發出銀行本票信息后,在60秒內未收到業務回執的,可發起沖正指令,撤銷未納入軋差的銀行本票業務。
第十九條 出票銀行對已做行內賬務處理且代理付款行沖正成功的銀行本票業務,應及時進行賬務沖正。
第二十條 代理付款行辦理銀行本票業務時,由于系統故障無法確定業務終結的,應留存銀行本票并向客戶出具業務處理待定憑證,俟系統恢復正常后將業務處理結果及時告知客戶并辦理相關業務處理手續。第三章 退票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退票是指代理付款行拒絕受理銀行本票和出票銀行拒絕付款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代理付款行拒絕受理銀行本票時,應向持票人出具拒絕受理通知書。出票銀行拒絕付款時,由代理付款行根據出票銀行的拒絕付款回執代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書。
代理付款行應將銀行本票憑證連同拒絕受理通知書或退票理由書一并退交持票人。
拒絕受理通知書和退票理由書均可作為拒絕付款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 拒絕受理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本票號碼;
(二)出票銀行名稱;
(三)出票日期;
(四)收款人名稱;
(五)持票人名稱;
(六)銀行本票金額;
(七)拒絕受理理由;
(八)拒絕受理日期;
(九)代理付款行名稱;
(十)經辦人及審批人簽章;
(十一)代理付款行簽章。
第二十四條 退票理由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本票號碼;
(二)出票銀行名稱;
(三)出票日期;
(四)收款人名稱;
(五)持票人名稱;
(六)銀行本票金額;
(七)退票理由;
(八)退票日期;
(九)代理付款行名稱;
(十)代理付款行代出票行出具退票理由書的字樣;
(十一)經辦人及審批人簽章;
(十二)代理付款行簽章。
第二十五條 持票人提交的銀行本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付款行應拒絕受理:
(一)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事項記載不全;
(二)銀行本票未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
(三)銀行本票大、小寫金額不一致;
(四)簽章不符合規定;
(五)未填寫密押;
(六)背書不連續或不符合規定;
(七)超過提示付款期;
(八)不得更改事項更改或可更改事項未按規定更改;
(九)出票銀行在銀行本票正面記載“不得轉讓”的銀行本票已背書轉讓;
(十)使用粘單未按規定加蓋騎縫章;
(十一)出票日期使用小寫數字填寫;
(十二)銀行本票專用章上或票面上未記載銀行機構代碼;
(十三)因票面污損導致必須記載事項無法辨認;
(十四)單位持票人不在本行開戶;
(十五)個人持票人身份證件虛假;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拒絕受理事項。
第二十六條 出票銀行收到銀行本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絕付款:
(一)銀行本票號碼不符;
(二)收款人名稱不符;
(三)出票日期不符;
(四)密押不符;
(五)金額不符;
(六)超過提示付款期;
(七)非本行票據;
(八)已付款票據重復提示付款;
(九)銀行本票已掛失止付或出票銀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第四章 紀律與責任
第二十七條 系統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的及時、準確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代理付款行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核銀行本票,確保銀行本票的真實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規性、完整性。代理付款行未按規定審查銀行本票,造成出票銀行錯付款項的,應承擔相應的違規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代理付款行應按會計檔案要求妥善保管銀行本票,并按有關規定積極協助查詢。
第三十條 代理付款行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退票。除法律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外,代理付款行不得拒絕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銀行本票,出票銀行不得拒絕付款。
第三十一條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將予以通報: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受理銀行本票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受理銀行本票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準確發起銀行本票信息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返回銀行本票業務回執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將款項解付給持票人,延壓客戶資金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付款的;
(七)銀行頭寸不足,影響銀行本票兌付的;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銀行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銀行本票憑證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組織管理。
銀行本票業務專用章的格式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比照匯票專用章的式樣確定。銀行應選擇經公安機關批準,具有承制公章資格的印章經營單位刻制。
第三十四條 銀行使用的拒絕受理通知書、退票理由書、業務處理待定憑證的格式由各銀行按照規定的記載事項自行確定。憑證既可直接輸出打印,也可采用手工填寫方式。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小額支付系統銀行本票業務上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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