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
2025-08-02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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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銀辦發[2005]287號2005年11月5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小額支付系統的業務處理,保障小額支付系統高效、安全、穩定運行,加速資金周轉,
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
(銀辦發[2005]287號 2005年11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額支付系統的業務處理,保障小額支付系統高效、安全、穩定運行,加速資金周轉,防范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額支付系統批量處理支付業務,軋差凈額清算資金。
第三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的系統參與者和系統運行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小額支付系統參與者分為直接參與者、間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直接參與者,是指直接與支付系統城市處理中心連接并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庫)。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而委托直接參與者辦理資金清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庫)。特許參與者,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特定支付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和大額支付系統共享清算賬戶清算資金。清算賬戶,是指直接參與者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用于資金清算的存款賬戶。
第六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同城、異地的借記支付業務以及金額在規定起點以下的貸記支付業務。同城業務,是指同一城市處理中心的參與者相互間發生的支付業務。異地業務,是指不同城市處理中心的參與者相互間發生的支付業務。
第七條 小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特許參與者與城市處理中心之間發送和接收支付信息,應當采取聯機方式。出現聯機中斷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磁介質方式。
第八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同城貸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付款行發起,經付款清算行、城市處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異地貸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付款行發起,經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處理中心、國家處理中心、收款行城市處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同城借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收款行發起,經收款清算行、城市處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規定時限發出回執信息原路徑返回至收款行止。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異地借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收款行發起,經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處理中心、國家處理中心、付款行城市處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規定時限發出回執信息原路徑返回至收款行止。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付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額支付系統提交貸記支付業務信息或發起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的直接參與者。本辦法所稱收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額支付系統提交借記支付業務信息,并接收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或貸記支付業務信息的直接參與者。本辦法所稱付款行城市處理中心,是指付款行所屬的城市處理中心。本辦法所稱收款行城市處理中心,是指收款行所屬的城市處理中心。
第十一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一經軋差即具有支付最終性,不可撤銷。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已軋差的貸記支付業務信息或已軋差的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時應當貸記確定收款人賬戶。
第十二條 支付業務信息在小額支付系統中以批量包的形式傳輸和處理。支付業務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或由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業務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電子信息產生支付效力,紙憑證失去支付效力;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紙憑證產生支付效力,電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三條 支付業務信息經過確認才產生支付效力。支付業務信息經小額支付系統傳輸過程的確認,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規定編核密押。
第十四條 支付業務信息的密押分為全國密押和地方密押。支付業務信息在直接參與者與城市處理中心間傳輸,加編地方密押。支付業務信息在城市處理中心與國家處理中心間傳輸,加編全國密押。全國密押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地方密押由城市處理中心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采取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對手,對直接參與者設置凈借記限額實施風險控制。直接參與者以及所屬間接參與者發起的貸記支付業務和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只能在凈借記限額內支付。凈借記限額,是指小額支付系統為開立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設定的、對其發生支付業務的凈借記差額進行控制的最高額度。
第十六條 小額支付系統實行7×24小時不間斷運行。小額支付系統的系統工作日為自然日,其資金清算時間為大額支付系統的工作時間。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需要可以調整系統的運行時間和資金清算時間。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業務和運行管理的需要對小額支付系統實施暫時停運。實施停運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系統停運時間和啟用時間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支付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對小額支付系統的運行及其參與者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支付業務
第十九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下列跨行支付業務:
(一)普通貸記業務;
(二)定期貸記業務;
(三)實時貸記業務;
(四)普通借記業務;
(五)定期借記業務;
(六)實時借記業務;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付業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行內直接參與者之間的支付業務可以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
第二十條 普通貸記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動發起的付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匯兌;
(二)委托收款(劃回);
(三)托收承付(劃回);
(四)國庫貸記匯劃業務;
(五)網銀貸記支付業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普通貸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一條 定期貸記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依據當事各方事先簽訂的協議,定期向指定收款行發起的批量付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代付工資業務;
(二)代付保險金、養老金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定期貸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二條 實時貸記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發起的、將確定款項實時貸記指定收款人賬戶的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個人儲蓄通存業務;
(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實時貸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三條 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動發起的收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中國人民銀行機構間的借記業務;
(二)國庫借記匯劃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普通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四條 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是指收款行依據當事各方事先簽訂的協議,定期向指定付款行發起的批量收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代收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費業務;
(二)國庫批量扣稅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五條 實時借記支付業務,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發起的、將確定款項實時借記指定付款人賬戶的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個人儲蓄通兌業務;
(二)對公通兌業務;
(三)國庫實時扣稅業務;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六條 小額支付系統允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清算組織接入,辦理其代收、代付支付指令傳輸交換。小額支付系統允許同城清算系統接入,辦理其同城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業務。
第二十七條 銀行辦理個人儲蓄通兌業務應逐筆實時實現收款行與付款行的手續費分潤。收款行與付款行的手續費分潤標準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業務管理和風險防范的需要,對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的貸記支付業務金額上限進行設定和調整。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確定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和定期借記支付業務的借記回執信息返回基準時間。
第三十條 收款行發起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時,應當根據收款人的委托,記載借記回執信息的最長返回時間。
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時間的,收款行應當填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返回基準時間。借記回執信息最長返回時間不得小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時間,不得超過5個法定工作日。借記回執信息最長返回時間內遇法定節假日和小額支付系統停運日順延。
第三十一條 付款行收到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時,審核無誤后應當按協議立即辦理扣款。付款清算行應當在借記回執信息返回期滿前發出回執。付款清算行在收款行確定的最長返回時間內對整包借記支付業務扣款成功的,應當立即返回借記業務回執信息。
第三十二條 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記業務回執的,小額支付系統自動在借記回執信息返回到期日的次日予以撤銷。借記支付業務被小額支付系統自動撤銷的,收款行可向小額支付系統再次提交該批借記業務。
第三十三條 小額支付系統參與者應當加強查詢查復管理,對有疑問或發生差錯的支付業務,應當使用查詢查復格式報文,并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查詢。查復行應當在收到查詢信息的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復。
第三十四條 付款行對發起的普通貸記支付業務、定期貸記支付業務、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和定期借記支付業務回執需要撤銷的,應當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送撤銷申請。支付業務未納入軋差的,立即辦理撤銷;已納入軋差的,不能撤銷。申請撤銷只能撤銷批量包,不能撤銷批量包中單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五條 接收行收到實時貸記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后應立即完成行內業務處理,并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向發起行返回回執信息。發起行未及時收到回執信息時,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起沖正指令,取消未納入軋差的實時支付業務。小額支付系統未收到接收行的回執信息和發起行的沖正指令時,在第三個系統工作日對原實時貸記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作拒絕處理,并通知發起行和接收行。
第三十六條 收款行對已發出的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應當使用規定格式報文申請止付。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應當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止付應答。付款行對未發出借記回執信息的,立即辦理止付;對已經發出借記回執信息的,不予止付。申請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單筆支付業務。申請止付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和定期借記支付業務回執。
第三十七條 付款行對已納入軋差的普通貸記支付業務、定期貸記支付業務和已確認付款并納入軋差的借記支付業務回執需要退回的,應當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出退回申請。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請,應當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退回應答。收款行未貸記收款人賬戶的,立即辦理退回;已貸記收款人賬戶的,不得辦理退回,應當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與收款人自行協商解決。付款行可以申請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請退回批量包中的單筆支付業務。收款行對收到的有差錯的支付業務,應當主動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向付款行查詢后辦理退回。
第三章 凈借記限額管理
第三十八條 凈借記限額由授信額度、質押品價值和圈存資金組成。本辦法所稱授信額度,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依據直接參與者的資信情況核定的,授予直接參與者在一定時期內多次使用的信用額度。本辦法所稱質押品,是指直接參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用于小額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擔保的央行票據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優質債券。本辦法所稱圈存資金,是指直接參與者在其清算賬戶中凍結的、用于小額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擔保的資金。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直接參與者提供的質押品和圈存資金不得動用,但當直接參與者發生信用風險無法清償小額支付業務凈借記軋差金額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動用質押品和圈存資金。
第四十條 授信額度和質押品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家處理中心通過小額支付系統進行設置和調整。
第四十一條 圈存資金由直接參與者在系統工作日內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自行設置和調整,不得用于日常的清算。
第四十二條 直接參與者對其凈借記限額可以設置一定比例在國家處理中心和所在城市處理中心間分配使用。小額支付系統根據直接參與者業務處理需要,可以對其凈借記限額在國家處理中心和所在城市處理中心之間調配均衡。
第四十三條 直接參與者可以實時查詢其在國家處理中心和所在城市處理中心的凈借記限額及其可用額度。直接參與者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定凈借記限額的可用額度預警值,對其凈借記限額預警監視。
第四章 軋差和資金清算
第四十四條 國家處理中心對異地業務進行軋差處理,城市處理中心對同城業務進行軋差處理。
第四十五條 普通貸記、定期貸記支付業務以貸記批量包為軋差依據,實時貸記、借記支付業務以回執包中的成功交易為軋差依據。
第四十六條 小額支付系統對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支付業務,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實時軋差。小額支付系統對未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普通貸記、定期貸記、普通借記回執、定期借記回執業務作排隊等待軋差處理;未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實時貸記回執、實時借記回執業務作拒絕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小額支付系統對排隊等待軋差處理的支付業務自動按金額由小到大排列,金額相同的按時間先后順序排列。直接參與者可根據需要將指定的排隊業務調整到隊列首位。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設定同城和異地普通貸記、定期貸記、普通借記回執、定期借記回執業務的排隊最長時間。支付業務排隊等待軋差處理的時間超過系統設定時間的,小額支付系統自動做撤銷處理。業務排隊等待軋差處理最長時間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四十九條 小額支付系統對多個直接參與者間的排隊支付業務,采取多邊撮合機制,防止業務“死鎖”,提高支付效率。國家處理中心對異地排隊業務進行撮合處理,城市處理中心對同城排隊業務進行撮合處理。
第五十條 異地業務日間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由國家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設置;同城業務日間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由城市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設置。異地業務和同城業務當日最后一場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時間,由國家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統一設置。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可以在日間調整,即時生效。
第五十一條 同城和異地業務軋差凈額應在每場清算時點發送國家處理中心進行資金清算,但系統發生網絡故障等異常情況時,小額支付系統可將軋差凈額作暫存處理,待故障恢復后再提交清算。法定節假日期間,小額支付系統繼續對支付業務進行軋差處理,但每日僅形成一場異地業務軋差凈額和同城業務軋差凈額,待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五十二條 國家處理中心收到同城和異地業務軋差凈額后立即進行清算處理。如清算賬戶頭寸不足,按以下隊列排隊處理:
(一)錯賬沖正;
(二)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
(三)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四)票據交換及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
(五)小額軋差凈額;
(六)緊急大額支付;
(七)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五十三條 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不足支付的,應當按以下順序立即籌措資金:
(一)向其上級機構申請調撥資金;
(二)從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借資金;
(三)通過債券回購或自動質押融資獲得資金;
(四)通過票據轉貼現或再貼現獲得資金;
(五)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五十四條 清算窗口時間內,已籌措的資金按以下順序清算:
(一)錯賬沖正;
(二)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項);
(三)彌補日間透支;
(四)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五)票據交換及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
(六)小額軋差凈額;
(七)緊急大額支付;
(八)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防范風險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實行借記控制。清算賬戶借記控制時,小額支付系統停止受理借記該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的小額支付業務,但對已軋差的小額支付業務、同城票據交換和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業務應當完成清算。
第五十六條 直接參與者需要申請撤銷清算賬戶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至少提前一個大額系統工作日,向國家處理中心發送撤銷清算賬戶的指令。撤銷指令生效日起小額支付系統停止受理涉及該直接參與者的所有支付業務,但清算賬戶仍對小額軋差凈額進行清算。撤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日終,清算賬戶余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自動進行銷戶處理;清算賬戶余額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順延清算賬戶的銷戶日期直至清算賬戶余額為零。
第五章 日切和年終處理
第五十七條 小額支付系統日切時點,國家處理中心通知各城市處理中心進行日切處理,并將當日最后一場異地業務軋差凈額提交清算。城市處理中心收到日切通知立即進行日切處理,并將當日最后一場同城業務的軋差凈額提交國家處理中心清算。
第五十八條 日切后,小額支付系統進入次日業務處理,繼續受理支付業務。
第五十九條 城市處理中心所屬直接參與者的同城和異地業務軋差凈額清算完成后,國家處理中心與城市處理中心核對當日處理的同城業務軋差凈額和異地已清算的支付業務信息。對核對不符的,城市處理中心以國家處理中心的數據為準進行調整。
第六十條 國家處理中心與城市處理中心核對無誤后,城市處理中心與所屬直接參與者核對當日同城、異地已清算的支付業務信息。對核對不符的,直接參與者以城市處理中心的數據為準進行調整。
第六十一條 國家處理中心小額支付系統日終處理完成后,匯總所有清算日期為當日但軋差日期不為當日的小額支付業務軋差凈額信息,并按直接參與者分發至各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超額準備金利率和延遲清算天數,分別借記或貸記差額計收或計付利息。
第六十二條 大額支付系統日終,國家處理中心試算平衡后,將當日小額支付業務的賬務信息一并下載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收到國家處理中心下載的賬務信息后,進行試算平衡。試算不平衡的,轉入待核銷處理,并向國家處理中心申請下載賬務明細信息進行核對,查清后進行賬務調整。
第六十四條 年終,國家處理中心試算平衡后,將小額支付往來賬戶余額一并結轉支付清算往來賬戶,并將支付清算往來賬戶余額下載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核對。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六十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的運行者和各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的正常處理。
第六十六條 參與者收到已軋差的貸記支付業務或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時應當貸記確定收款人賬戶。違反規定延壓客戶資金,影響客戶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參與者收到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確認并返回回執信息。未及時返回回執信息,影響客戶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六十八條 參與者辦理支付業務查詢查復應當使用規定格式報文,并及時查詢和查復。違反規定造成客戶和他行資金延誤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六十九條 參與者辦理支付業務止付應當使用規定格式報文,對收到的止付申請應當及時予以止付。違反規定造成客戶和他行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條 參與者收到付款行的支付業務退回申請,未貸記收款人賬戶的,應當立即辦理退回。參與者對收到有差錯的貸記支付業務,應當立即向付款行查詢后處理退匯。違反規定造成客戶和他行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一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合理設置和調整凈借記限額,加強可用額度預警監控。直接參與者因凈借記限額不足,導致支付業務未及時處理,延誤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在其清算賬戶存有足夠的資金,用于本機構及所屬間接參與者支付業務的資金清算。直接參與者流動性不足,造成支付系統多次開啟清算窗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清算賬戶實施控制;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三條 參與者應當妥善保管密押設備和密鑰,嚴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鑰,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泄露密鑰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參與者因工作差錯延誤小額支付業務的處理,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參與者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小額支付業務中玩忽職守,或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篡改小額支付系統業務盜用資金的,應當沒收非法所得,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各參與者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應當按規定繳納匯劃費用。小額支付系統以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為收費對象,并對收費實行參數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小額支付系統的收費標準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七十七條 直接參與者采取間連方式接收小額支付來賬業務的,應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小額支付系統專用憑證,并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小額支付系統專用憑證格式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制定和印制。
第七十八條 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聯機儲存支付信息的時間至少為7個系統工作日,不超過30個系統工作日。支付信息脫機保存時間按照同類會計檔案的時間保存。
第七十九條 小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授信額度和質押品管理辦法,以及小額支付系統支票圈存和支票截留業務處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八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小額支付系統運行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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