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關于鐵路裝卸機械管理規則
2025-06-0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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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裝卸機械管理規則((82)鐵貨字400號1982年7月1日)第一章裝卸機械的管理第1條各級裝卸管理機構要充實專職技術管理人員,并指定一名領導干部負責機械管理,根據統一領導、分級
鐵路裝卸機械管理規則
((82)鐵貨字400號 1982年7月1日)
第一章 裝卸機械的管理
第1條 各級裝卸管理機構要充實專職技術管理人員,并指定一名領導干部負責機械管理,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搞好裝卸機械“管、用、修”各項工作。
鐵道部制定發展裝卸機械化的方針、政策、規則和管理規則等規章制度,并督促檢查落實,綜合平衡統籌安排機械的制造和分配,了解鐵路局對裝卸機械的管理情況、使用效率和經濟效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鐵路局裝卸管理所貫徹執行部定各項方針政策和有關指示,編制全局裝卸機械化發展規劃,制定本局安全作業細則、大修工藝規程和標準等規章制度,審批年度大修計劃,調整機械配備布局,檢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經濟效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參加分析處理重大事故。
鐵路分局裝卸管理分所執行部、局各項規定和指示,完成發展機械化任務,掌握裝卸任務與設備能力動態,根據運輸需要調度機械設備,分析核算使用效率和經濟效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提報大修計劃并參加竣工驗收,參加大事故的分析處理。
車站、車務段裝卸作業所貫徹執行上級各項規章和指示,搞好機械運用管理,保證及時完成裝卸車任務。定期對工人進行技術考核和培訓,并準確填報機械技術設備統計表報,開展技術革新,不斷改進裝卸作業技術。
第2條 裝卸機械增添配置,根據運量和貨場設備情況,既考慮到運量波動,又考慮到機械經濟效果,本著先挖潛、調劑,后增添購置的原則,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鐵路局審核編制計劃報部批準。對鐵道部批準的計劃,鐵路局要組織力量認真完成,不得擅自變更。
貨場和客運行包房新建、大修改造時,要根據運量配備適量裝卸機械及修理設施。線路布局、站臺倉庫空間尺寸及硬面強度、站臺高度坡度要符合機械作業的要求。靠近倉庫站臺的線路及卸煤機下邊的線路進行維修時,軌面不得超過原始標高。
第3條 裝卸機械是運輸生產第一線的專用設備,運用中的調撥由主管業務部門辦理,在裝卸部門內的調整與調撥,鐵路分局管內,須經鐵路分局批準,報路局備案,鐵路局管內,須經鐵路局批準。跨局、及調出路外由鐵路局報鐵道部批準。對配置不當、較長時間內利用率不高的機械,上級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整。調撥手續根據調撥單辦理。
第4條 裝卸機械及配套設備變更單價或報廢估算殘值,應由所屬單位組成“三結合”小組進行技術鑒定,填寫固資清理記錄(財固10)報上級批準。單價在二萬元以下的由各局、廠審查批準,單價在二萬元及其以上的,報部批準。報廢后殘值留做本單位的更新改造費。報廢的機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結構和部件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大不經濟的;
2.設備陳舊、技術性能低、設計制造質量差、能源消耗過大、無利用改造價值的;
3.因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必須拆除而又不能搬遷使用的;
4.進口設備購不到配件,無法修復的;
5.因污染環境超過規定標準,無法改造的。
第5條 由于因生產任務不均衡,突擊裝卸使用的機械和為替換檢修補缺使用的機械,列為備用機械,分為鐵路局備、站(段)備兩級備用,但總數不得超過擁有臺數的10%,站(段)裝卸作業所備用數量應由局裝卸管理所核批。
第6條 由于貨源變化等原因,預計六個月以上不使用的裝卸機械,應辦理封存手續。封存的裝卸機械應完好合格,妥善保管,定期檢查維護,不準拆用零部件。封存、啟用均由使用單位提出報告,經分局核實報鐵路局批準。啟用前應進行保養、試機方可投產。
第7條 各種裝卸機具根據裝卸作業需要臨時調動,根據局或分局裝卸調度命令由車站填寫“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免收運費。軌道起重機及附隨車輛,憑調度命令掛運,跨局時憑分局電報掛運。掛運前要檢查走行部分、制動和緩沖裝置,由鐵路局指定的施檢單位進行檢查。押運人員負責檢查起重機的各部技術狀態,確保運行安全。
每臺蒸汽(或內燃)軌道起重機應撥給平車一輛,做為附隨車;對擔負沿線流動作業的軌道起重機,應另外撥給棚車一輛,按路用車辦理報批手續。
擔負沿線裝卸機械修理的分局裝卸機具修配廠,配給維修用棚車一輛,憑調度命令掛運。
第8條 裝卸機械實行定期檢查評比制,鐵路局每年一次,設備完好程度分為四級(附件一),對技術狀態完好、生產效率高、消耗低、生產記錄齊全準確,安全無事故的設備命名為紅旗設備,授與紅旗標志,標志格式和具體評比辦法由各鐵路局制定報部備案。鐵道部對機械運用、管理狀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9條 裝卸機械的臺產量指標和工時、能源、材料消耗應實行定額管理及班組經濟核算,生產和消耗定額指標由鐵路局統一公布實行。廣泛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要求做到生產效率高、成本低、機械質量好,對成績優良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10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要建立裝卸機械臺帳,收存有關技術資料。維修工廠和車站、車務段(裝卸作業所)要建立技術檔案,包括出廠檢驗合格證、使用保養說明書、圖紙、履歷簿(附件二)等。
第11條 裝卸機械管理編號由各鐵路局參照附件三自行編制(附件三,裝卸機械管理編號)。
第12條 裝卸機械發生事故,應及時搶修,立即用電話電報速報上級主管部門,重大、大事故要抄報部貨運局,并組織人員到事故現場調查,分析發生原因。重大事故由鐵路局(裝卸管理所)處理,大事故由分局(裝卸管理分所)處理,一般事故由車站(裝卸作業所)處理。事故分析處理情況要及時上報(格式見附表一)。
機械事故分類標準如下:
1.一般事故:機件損壞修復費用一百元以上,或停產二天以上。機械脫線或翻倒,雖沒造成損失,也按一般事故處理。
2.大事故:機械損壞修復費用一千五百元以上,或停產十五天以上。
3.重大事故:機械損壞修復費用五千元以上,或停產三十天以上。
以上修復費用是指工料費,造成貨物損失、人身傷亡或其它資產損失時應分別統計。
第13條 裝卸機械司機,必須選擇熱愛本職工作,政治思想好,有初中文化水平,責任心強,身體健康,適宜操縱機械的工人,應經過專門訓練并至少經三個月以上實習,經站段裝卸作業所技術室考試合格,報分局批準發給裝卸司機證,方準獨立作業。裝卸機械司機證格式由各局自定。操作蒸汽動力設備的司機司爐,還必須考取鍋爐司爐操作證;駕駛汽車式起重機等出站作業的司機,還須有地方有關部門發給司機駕駛證。對機械操作人員和起重工等人應每年進行一次技術考核和身體檢查,對不適宜操作機械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第14條 裝卸機械的使用、保養實行班組負責制,可一組一機或一組多機。要發展一機多能,一人多藝。裝卸機械的包機組的定員,由分局審定并配備齊全,保持相對穩定。包機組應配備日常需用的檢修工具。司機長應組織全組人員搞好日常保養,及時填記班組核算統計報表。
第15條 安裝于貨場內盡頭式貨物線上的裝卸機械(如卸煤機等)其主體結構及附屬裝置,在非工作狀態時,均不得侵入鐵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二)。在貨場內通過式貨物線上新安裝裝卸機械時,按建限一執行。對過去已裝在通過線上的裝卸機械,車站應制定安全作業辦法納入《站細》,確保調車作業安全。
第二章 裝卸機械的運用
第16條 鐵路裝卸機械要由鐵路正式工人管理和使用。車站應組織好運轉、貨運、裝卸、搬運各部門協調均衡作業。安排好作業日班計劃,質量良好地完成裝卸任務。裝卸全員勞動生產率、安全生產、機械作業比重、機械完好率納入車站主要競賽指標。
第17條 機械運用班制要根據運輸需要、工時利用率和經濟核算的原則確定,凡是可以輪班使用的機械都應輪班使用,叉車等小型機械原則上也應輪班使用。
第18條 加強裝卸組織工作,充分發揮機械效能,貨場內各種裝卸工作由車站統一指揮,對在貨場內參加裝卸工作的各種裝卸隊伍,由車站裝卸派班員統一派班。派班時必須貫徹“先路內、后路外,先機械、后人力”的原則。裝卸作業實行“四固定”(固定線路,固定貨物品種,固定機械,固定作業班組),以充分發揮機械效率。
第19條 裝卸機械作業的理貨程序、裝載堆碼質量等方面應在貨運人員指導下進行。貨裝人員密切配合,搞好貨場管理,實行標準化作業。站、段長和貨運員應了解機械性能、作業方法和安全事項,遵守裝卸安全技術規定。貨運裝卸職工要做到“四愛”(愛貨、愛車、愛機具、愛設備)。
第20條 鐵路局應制定本局各種裝卸機械安全操作細則,根據機械構造性能和生產中的經驗教訓對機械設備的起動、行駛、出入倉庫、出入各型車輛、作業使用、信號聯絡、收工停放等方面定出具體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21條 鐵路局對交接班使用的裝卸機械應制定簡明交接檢查程序和標準,統一印制記錄格式。交接班人員要確認機械各部位(緊固、潤滑、絕緣及導通、動力、燃料、冷卻、音響、照明、制動、操縱、儀表顯示及安全裝置)的效能和整機外觀狀態是否完好,認真填記交接班記錄。
第22條 鐵路局、分局和站段要定期研究裝卸工藝。要根據機械性能和貨場設備條件對主要貨物品種的裝卸作業全過程制定出合理的裝卸工藝,在貨物進出貨場的搬運、堆碼、取放、套索方法等方面定出具體的作業步驟和要求,做到堆碼穩固整齊,道路暢通,進貨為裝車創造條件,裝車為卸車創造條件,卸車為搬出創造條件,提高作業效率,實現文明生產。
第23條 要充分發揮機械能力,根據貨物包裝特點和集裝化方式研制使用相應的吊具、索具,鐵路局應及時組織交流經驗和定型推廣,對已經定型的吊具制定管理辦法,并將運用方式列入裝卸工藝內容。
第24條 沿線中間站,可由分局或車務段組織機械裝卸隊。鐵路局、分局裝卸調度員按本日裝卸車計劃統一調度機械隊和各站活動機械,保證及時完成裝卸車任務。
裝卸機械大修停產時要通告有關部門,有條件時要安排好替修備用機械,原則上不能停止貨物到發。
第25條 鐵路裝卸機械要以鐵路車站貨場內作業為主,有余力時可到貨場外作業,但必須由鐵路裝卸司機操作。鐵路裝卸機械(包括軌道起重機等)出租辦法和費率由鐵路局制定,報部備案。
第26條 裝卸作業所和機械班組要實行機種、單機或機組經濟核算,不斷挖掘潛力、增產節支,提高經濟效果。為分析考核機械運用消耗定額,編制大中修計劃,要認真填記機械運用統計月報(格式見附表二、三)等生產記錄,并匯總分析核算,發現并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27條 各種裝卸機械因操作、保養、管理不當造成損壞時,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嚴肅處理。超過大中修期失修的機械,未經分局鑒定批準,應停止使用。技術狀態好可以超期使用時,應根據超期長短對精心維護保養機械的班組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28條 各種裝卸機械的技術性能不得任意改變(如增加起重量、擴大跨度、延長懸臂、接長吊桿等)。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改變時,必須對強度、剛度、穩定性及功率進行驗算,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報鐵路局批準后執行。裝卸機械結構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沒達到報廢標準時,可以降低負荷使用,由鐵路局組織鑒定標定新的額定負荷,并將標牌、履歷簿中有關參數修改一致。
第29條 各種裝卸機械禁止超負荷作業。在進行尖端保密、貴重貨物裝卸或二臺以上吊機抬裝抬卸時,裝卸干部應到場指導。
第30條 新投產的機械,要全面檢查調整,確認技術狀態良好,符合安全技術條件方可使用。購買使用新型的機械,要組織操作和維修人員熟悉設備構造性能特點、安全注意事項和使用及維護調整中各項技術數據,操作人員經訓練合格后才能使用新型機械。對新購和大修后的機械,鐵路局要根據有關說明規定初期使用的走合時間,并規定走合期內起動操作、運行速度功率限制、緊固調整、潤滑清洗等注意事項。
第三章 裝卸機械制造與修理
第31條 裝卸機械的制造原則是專業分工,集中生產。全路裝卸通用的裝卸機械由部組織生產。少量非標設備、簡易機具由各局組織生產。
第32條 裝卸機械的大、中修由各鐵路局(或分局)裝卸機械修理廠負責。其中輪胎吊、汽車吊等大型活動機械由局組織集中修理。蒸汽軌道吊廠修由各局報部歸口安排,洗檢由分局指定的機務段負責。電動裝卸機械的電源線(包括變壓器)由所在地區的水電段負責檢修。軌道吊車的走行線(標準軌距)可以委托工務部門代為檢修。非標準軌距線路及門、橋吊走行基礎,由裝卸工廠承修或委托房建部門代為修理。
第33條 裝卸機械的日常保養由司機負責。一、二級保養(小修)由維修組負責。但機械較小、技術力量較差的沿線小站的保養工作,也可由分局廠或車務段裝卸作業所維修組負責。
第34條 鐵道部設置裝卸機械制造廠,鐵路局、分局設備裝卸機械修理廠,車站和車務段設置裝卸機械維修組。同一地區路局廠、分局廠重疊的可只設一個,路局和分局工廠的數量、規模、布局根據修理任務確定,設置的工廠及維修組在生產業務方面受各級裝卸主管部門領導。
第35條 裝卸機械的生產必須嚴格按照設計、試制、鑒定、生產的程序辦事。不經鑒定的機械不準成批生產。成批生產的機械要貫徹執行全面質量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各級檢查、驗收制度,質量應符合國家、部、企業標準,不合格的機械不準出廠。出廠的機械必須有合格證明書,使用、保養說明書及隨機專用工具、備用易損件。需在現場安裝的機械要有安裝圖及安裝說明書。
第36條 新造裝卸機械出廠由工廠負責包裝發運。包裝費用列入工廠成本。對出廠的機械,不管配套件來自何處,均由組裝廠負責“三包”(包修、包換、包退)。
第37條 裝卸機械檢修分為一級保養(定檢)、二級保養(小修)、中修、大修。
1.一級保養(定檢)對裝卸機械進行擦洗潤滑,對易磨損部分進行檢查、調整。
2.二級保養(小修)是維護性修理,對裝卸機械進行部分解體檢查、清洗、換油、修復、更換超限的易損配件。
3.中修是平衡性修理,裝卸機械部分或全部解體,除完成二級保養的各項工作外,修復、更換磨損的主要零部件,保證使用到下一個修程。
4.大修是恢復性修理。裝卸機械全部解體、全面檢查,恢復機械原有性能或改造性能,修復更換磨損超限零部件,按批準的技術文件進行技術改造。
第38條 裝卸機械實行計劃修理。車站、車務段(裝卸作業所)根據裝卸機械檢修周期表(附件四)按規定日期提報下一年度修理計劃。大修由鐵路局審查批準并列入年度計劃。中修以下修程由分局批準并列入年度財務計劃。批準的大、中修項目要通知承修單位做好準備工作。
站、段裝卸作業所根據上級批準的大中修計劃和機械實際運用狀態,安排好所有機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養計劃,并按照一臨修、二保養、三大中修的施修順序落實兌現。
第39條 已確定大修的裝卸機械由使用單位提出裝卸機械不良狀態書(附表四)和履歷簿,保證部件齊全、不準拆換。承修廠開工前會同使用單位進行預檢,確定修理項目,簽訂合同。承修廠要編報預算,認真做好圖紙、材料、備品等準備工作及勞動力安排,大、中型(復雜系數合計30及以上)機械的司機應隨機助修,并參加重點零部件驗收及竣工驗收。
第40條 裝卸機械的修理應符合部“三化”標準方案及修理規范,鐵路局和專業工廠應制定修理工藝。承修單位應對機械和主要零部件的構造性能參數進行測量檢查,確保修理質量。
第41條 裝卸機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廠、使用單位根據合同,修理規范和驗收試驗辦法(附件五)進行逐項驗收,填記履歷簿,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到場指導。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產。交付后六個月內負責保修。
第42條 裝卸機械中修和一、二級保養費用由裝卸成本支付。大修費按固定資產提成由各局裝卸管理所自提自用。
第43條 裝卸機械的更新、改造和設備配套,所需費用按固定資產應提的基本折舊費,由裝卸管理所自提自用。
第44條 裝卸機械修理復雜系數(附件六)是比較裝卸機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時利用、費用高低、效益好壞的基本依據。各局應按照各種機械的復雜系數、工時、費用定額編制預算、核算定員、配備設備(附件七)并不斷總結經驗,分析解決個別單位修理時間過長,費用過高的問題。使裝卸修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軌。
第四章 裝卸機械材料、燃料及配件管理
第45條 裝卸機械所需材料、燃料、配件的管理,是裝卸經濟核算的基礎工作之一。各局裝卸管理所材料科(室)下設配件庫對外負責配件的采購,對內負責搞好材料、配件的計劃、供應、儲存、使用等工作。使材料、配件的供應與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
第46條 本地區供應的材料配件由基層單位按規定范圍自行采購。物資部門管理的材料、配件,通過物資渠道解決。裝卸機械專用材料、配件由鐵路局裝卸管理所統一計劃采購、供應、調配、管理。
第47條 材料配件儲備
儲備的原則以局裝卸管理所配件庫儲備為主,設備少的單位不作為一級儲備,各鐵路局應規定儲備范圍和限額,減少儲備層次。
1.常用易損件及材料由使用單位儲備;
2.一般及罕用配件由鐵路局裝卸管理所配件庫集中儲備;
3.固資互換配件由大修單位儲備。
業務量較大的鐵路局,也可在較遠的分局設立供應點。但應規定儲備范圍和限額,盡量減少儲備層次。
第48條 裝卸機械生產廠要負責配件供應,根據國家、部定標準,要積極推行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定型產品要由制造單位編制統一的配件目錄,逐步擴大互換范圍。
第49條 材料配件管理人員要面向生產,面向基層,為裝卸生產服務。要了解裝卸機械構造性能和易損件的消耗情況,深入現場熟悉材料、配件供應、庫存情況,分析各種材料、配件的使用效果,把住計劃、質量關。應選擇質優價廉的產品采購供應,對規格不對、質量差的配件不能供應,已經供應的要負責包退包換。
第50條 各鐵路局要查定各種機械各項修程的材料、配件消耗定額及日常運用消耗定額。加強材料、燃料的驗收、領料、庫存、利舊等管理制度。保證運用維修需要,減少庫存、加速資金周轉,不斷降低裝卸成本。
第51條 固資配件互換是提高修理質量,縮短修理時間的好方法,應積極推廣采用。
固定資產互換配件的管理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裝卸機械修理工廠負責固資配件的儲備、使用、保養。換下來的配件要修好備用。固資配件的品種按部修理規范規定執行,固資配件的數量由各局核定報部批準。
2.裝卸管理所應根據工廠修理范圍、標準化程度制定固資配件配備計劃,負責采購、供應和檢查。固資配件的增添及報廢補充由裝卸管理所從裝卸成本中預提費用購置解決。
3.固資配件報廢更新由鐵路局批準。
第52條 燃料、油料是國家的重要能源,各基層單位要設專人管理,建立貯存發放管理及安全操作制度。管庫人員要熟悉各品種油類性能特點和應用范圍,油料入庫應檢驗數量質量。
第53條 油庫設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貯存柴油、汽油、液壓油等不同品種油類要有專用容器和固定位置,并應標志清楚。發放前要有過濾沉淀過程,保證油品清潔。
第54條 燃料油料管理單位要配備并定期檢驗計量儀表或磅秤(也可用標準容器),方便準確地觀察并記錄貯存數量和發放數量,發放油料、燃料時應采用自流閥門或油泵加油,避免撒漏損失,還應積極開展廢油回收再生利用工作,對節油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五章 技術教育
第55條 加強職工教育是實現“四化”的重要條件,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職工教育的決定”,安排好裝卸專業的高等、中等和普及教育工作。
鐵道部所屬的大專院校設置起重運輸機械專業和機械化專業,培養裝卸機械化管理技術人才。
第56條 中等專業學校按照鐵道部統一的規劃開辦裝卸機械專業班。各鐵路局、分局職工學校開辦短期裝卸機械訓練班,培訓各級裝卸部門的干部和技術工人,考試成績作為職工定級、晉級的依據之一。
第57條 鐵路裝卸部門要辦好技術培訓中心,開展全員培訓,對工人普遍地進行必要的技術訓練;要在職工中有計劃地組織技術表演和比賽,選拔出思想好、技術精、安全作業的標后,為職工樹立學習的榜樣,并應予以表揚和獎勵。
各鐵路局職工學校的裝卸專業或裝卸部門的技術培訓中心,要不斷改善教學條件,用于職工教育的經費、師資和校舍,要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落實。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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