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學勤工儉學財務管理辦法
2025-08-02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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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學勤工儉學財務管理辦法([88]教備字035號1988年11月14日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勤工儉學財務管理是校辦企業(含工廠、農場、商店、飲食、服務、
全國中小學勤工儉學財務管理辦法
([88]教備字035號 1988年11月14日
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勤工儉學財務管理是校辦企業(含工廠、農場、商店、飲食、服務、修理等,下同)和學校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加強勤工儉學財務管理,管好用好各種資金,對促進勤工儉學的發展,改善校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都有積極的作用。
各級勤工儉學主管部門及學校要加強對學校勤工儉學財務工作的領導,要有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財務工作。各級財政、稅務、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勤工儉學財務管理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條 校辦企業要設置財會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單獨設置帳目,獨立核算盈虧,并根據勤工儉學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按時編報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做好年終決算。
第四條 校辦企業要實行財務崗位責任制,加強成本核算和資金管理,搞好收益分配,為生產經營和管理改革服務。
第五條 校辦企業停辦、破產、合并時,其各項財產和資金首先凍結,并登記造冊,編制會計報表,由學校提出處理意見,經審計后報上級勤工儉學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處理。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繳和平調,不得私分或變相私分。
第六條 勤工儉學的財務管理,必須堅持增收節支原則。在生產經營、改善辦學條件等方面講究效益。
勤工儉學的財務工作,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國家有關的經濟法規。
第七條 學校開展勤工儉學的資金,主要依靠內部積累逐步解決。初辦時期或臨時發生周轉困難時,教育主管部門可在本系統內適當調借教育事業費或商由財政部門和銀行借貸解決。
第八條 各級勤工儉學管理部門要建立勤工儉學發展基金,支持校辦企業的發展。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九條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的標準(小型企業為200元、中型企業為500元、大型企業為800元)以上的生產工具、設備、房屋、建筑物及生活設施,以及勤工儉學所占用的土地、山林和水面等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條 校辦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做到有物、有帳、有卡,帳物、帳卡、帳帳相符,定期盤點、清查。對盤虧、盤盈、損失等,必須查明原因,按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校辦企業的固定資產出售、調出、報損、報廢,必須由企業負責人、技術人員共同審查鑒定后,報請學校主管領導和勤工儉學主管部門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或轉讓。
第十二條 校辦企業在用固定資產,除地產外,均應按年計提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按月攤入生產成本。提取的折舊費、大修理基金與出售固定資產回收的資金和報廢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等,必須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技術改造和固定資產的大修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流動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流動資金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用于購買原材料和燃料、低值易耗品、儲備商品、支付工資、費用等開支的周轉資金。
第十四條 校辦企業必須加強經營管理,合理使用資金,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校辦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核定流動資金定額。流動資金使用情況應作為考核校辦企業效益指標之一。規模較大的校辦企業,還可進一步實行儲備資金、在產品資金、產成品資金和銷售過程占用資金等的分項定額管理。
第十五條 校辦企業必須加強庫存材料、在產品和產成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計量、檢驗、收發、領退、保管和清查盤點等制度,防止丟失、損壞。發生虧損、丟失、損壞等情況,應查明原因,按規定經批準后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加強結算資金的管理。各企業對暫收、暫付、應收、應付、備用金等往來款項,要建立必要的清算手續和制度,加速資金周轉。
第四章 成本核算
第十七條 校辦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加強成本核算,嚴格成本管理。要不斷降低原材料、燃料、動力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減少廢品損失,提高設備利用率,節約各項費用支出,不斷降低產品成本。
第十八條 校辦企業的成本開支范圍及核算辦法,按國務院頒布的成本管理條例和財政部頒發的有關實施細則執行。主要包括:為制造產品而耗用的各種原料、材料、外購件、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工時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維修費、租賃費、廢品損失費、企業管理費以及銷售商品發生的運輸費、包裝費、廣告費等。
成本核算必須劃清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在產品成本與產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將基本建設支出、專用基金支出、營業外支出等不屬于成本范圍的費用擠入成本。
第十九條 學校的各種經費支出,或學校使用校辦企業的材料、產成品、加工工時及維修勞務等,都不得擠入成本,要按所耗料、工、費,合理計價沖抵當年應繳學校的教育事業基金。
校辦企業與學校共用的水、電、暖等項費用開支,應由雙方按實際消耗情況合理分攤。
第二十條 學校應加強對校辦農場等農副產品的成本核算。對收獲的農副產品要全部作價入帳,出售或自用要計價出帳,及時反映財務收支。
第二十一條 校辦企業必須切實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礎工作。對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均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建立健全物資管理制度;建立生產工時記錄;制定和修訂各項消耗定額;完善內部結算辦法;企業內部的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及勞務供應,應建立廠內計劃價格,并完善各種計量、檢測設施和制度。
有條件的企業要按品種、按批量或按工號核算實際成本,嚴格執行成本開支范圍,使成本核算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第二十二條 師生參加生產勞動,可提取假定工資計入成本。提取的假定工資交給學校用于改善辦學條件或作為校辦工廠的周轉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勤工儉學收益,在保證發展生產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和師生員工福利及獎勵。勤工儉學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取少量統籌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財政部門根據國家、集體、個人三兼顧及有利于事業和生產發展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要本著發展生產、培植財源的原則,正確處理積累與分配的關系,給校辦企業留足生產發展基金,增強企業后勁。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及重大技術改造實施時期,應適當擴大生產發展基金比例;在生產達到一定規模后,逐步擴大事業發展基金、師生福利和獎勵基金的比例。
第二十五條 收益的使用
一、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學發展勤工儉學,開展業務活動及獎勵。
二、教育事業基金主要用于發展教育事業,改善辦學條件和師生員工福利待遇。
三、企業留利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改善生產條件、校辦企業的集體福利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除國家明文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學校或校辦企業亂攤派款項。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財政部門不得因學校有勤工儉學收入而減少應撥的教育事業經費。
第二十八條 學校勤工儉學活動納稅和減免稅收,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財會隊伍
第二十九條 校辦企業財會人員要按財政部門規定配備并保持相對穩定。調動財會人員工作時,應征求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條 勤工儉學管理部門要會同財稅部門有計劃地培訓財會人員,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校辦企業要建立、健全會計專業人員的業績考核制度,凡符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條件的應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校辦企業要加強財會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樹立忠于職守、廉潔奉公的思想作風,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三條 校辦企業要按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審計制度,杜絕不正當的開支和不正當的經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校辦企業的財會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和各項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履行財務會計職責,對一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及時提出意見,直至反映到上級勤工儉學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發揮財會人員的監督作用。
各級勤工儉學主管部門應對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給予支持和表揚。
第三十五條 在實行經濟承包、確立承包指標、核定獎懲等事項時,均應事先進行財務核算和內部審計。
第三十六條 校辦企業負責人調離工作時,應先審計,后離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報國家教委、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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