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獎勵辦法
2025-06-07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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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獎勵辦法(云科獎發〔2002〕12號)各地、州、市科技局,省直委、辦、廳、局,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中央駐滇有關單位: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
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獎勵辦法
(云科獎發〔2002〕12號)
各地、州、市科技局,省直委、辦、廳、局,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中央駐滇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為進一步繁榮我省技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調動廣大科技人員和技術市場從業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和表彰在開拓發展我省技術市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云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原《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獎勵辦法(試行)》進行修改,制定了《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獎勵辦法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繁榮云南省技術市場,推動科技與經濟結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調動廣大科技人員和技術市場從業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和表彰在開拓發展我省技術市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云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分設集體獎和個人獎,每兩年表彰獎勵一次。集體獎每屆不超過20個,個人獎每屆不超過20名。對獲獎者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集體獎獎金為4000元,個人獎獎金為2000元。
第三條 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的獎勵范圍如下:
(一)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技術貿易活動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集體)和個人。
(二)從事技術市場立法、執法、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單位(集體)和個人。
(三)從事技術市場理論研究、宣傳報道成績顯著的單位(集體)和個人。
(四)在開拓農村技術市場以及運用技術市場機制推動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
(五)在開拓和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
第四條 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評審標準如下:
一、集體獎:(具備下列六項條件之一的均可申報)
(一)在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的研究開發中,全年完成橫向技術合同成交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且技術性收入在50萬元以上,取得顯著成績,經濟效益較好的。
(二)在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利稅100萬元以上,取得顯著成績,經濟效益較好的。
(三)建立技術市場信息網絡,有效開展信息傳遞和技術中介服務,每年向社會及企業提供大量有價值科技信息,促成較多技術合同成交的。
(四)積極開拓農村技術市場,組建科研生產聯合體,在運用市場機制引進農業先進技術成果、優良品種到農村推廣應用,對促進農業科技服務體系迅速發展,提高農民收入,加快農民脫貧致富起到重要促進作用的。
(五)建立專門的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或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積極培育本地技術市場,廣泛、深入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組織培訓技術市場管理人員、經營人員的;積極組織本地區的技術貿易活動,使本地區技術市場工作在規模、結構、制度和管理上有創新,取得較大發展的。
(六)在本地區建立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制度,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認真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和技術市場統計工作,連續兩年以上及時、準確、規范地報送技術市場統計報表,在統計分析、評價工作中有重要創新的。
二、個人獎:(具備下列五項條件之一的均可申報)
(一)從事技術中介服務,促成多項技術成果成交,創造較好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中,起主導和關鍵作用,使技術成果得以順利實施,使企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
(三)在引進農業先進技術成果和優良品種推廣到農村應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技術市場理論研究和宣傳報道方面,發表論文或在報刊上發表宣傳、介紹、評述技術市場發展動態的文章,產生良好影響的。
(五)在從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和技術市場統計工作中成績突出,并在統計分析、評價方面有重要創新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授獎: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非法壟斷技術,妨礙科技進步的;
(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推廣、轉化的技術與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及技術進步政策相違背的;
(五)其他不適合授獎的單位、集體或個人。
第六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設立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的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若干人,每屆任期4年。
云南省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評審的日常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地、州、市科技局,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滇直屬單位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技術市場金橋獎推薦工作。
第八條 申報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的單位或個人須認真填寫《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申報書》,并附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九條 評審程序
(一)云南省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可在申報期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的,不提交評審委員會。
(二)召開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評審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會議有效。
評審結果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須有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三)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由云南省科學技術廳核準授獎。
第十條 獲獎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騙取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的,一經發現查實,立即通報,撤銷其獎勵,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制定的《云南省技術市場金橋獎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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