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衛生局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
2025-06-06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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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衛生局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錫衛醫〔2013〕120號)各市(縣)、區衛生局,新區社會事業局,市醫管中心: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優化
無錫市衛生局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
(錫衛醫〔2013〕120號)
各市(縣)、區衛生局,新區社會事業局,市醫管中心:
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優化人力資源配置,規范我市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維護醫師及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質量安全,促進醫師多點執業工作健康有序推進,經研究,就我市貫徹落實《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醫師多點執業和執業機構類別的界定
1. 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經省或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注冊,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可以在無錫市范圍內1個以上3個以內(含3個)執業地點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稱為醫師多點執業。未辦理多點執業注冊的醫師,不得在注冊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執業。
2. 多點執業醫療機構可以選擇各級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護理院、康復醫院、急救中心(站)、醫學檢驗所等醫療機構;中醫類別醫師以中醫坐堂診所作為第二執業地點進行注冊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按照《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58號)執行。
3. 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和確保醫療質量及該項工作有序推進需要,本市醫師多點執業醫療機構實行同級別或高級別到低級別醫療機構多點執業的選擇原則,暫不實行逆向選擇多點執業。基層醫療機構、門診部及以下醫療機構醫師暫不實行相互間的多點執業。
4. 下列情況不屬于多點執業:
(1)對病人實施現場緊急救治的;
(2)經醫療機構批準的會診、進修、學術交流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其他活動;
(3)受醫療機構派遣,實施對口支援的;
(4)整合醫療資源組成的醫療集團內的診療活動;
(5)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師駐站服務以及下社區或進家庭提供醫療服務的;
(6)經省衛生廳備案,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醫師多點執業的條件
1.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省級或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在無錫地區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執業,具有主治醫師職稱并任職2年以上者,可申請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多點執業,現執業醫療機構應同意其向省或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師多點執業注冊。
2.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省級或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在無錫地區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執業,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者,可申請在同級及以下醫院、護理院、康復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等醫療機構多點執業,現執業醫療機構如無正當理由,應同意其向省、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師多點執業注冊。
3.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外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在三級醫院執業,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擬申請在錫多點執業的醫師,經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可在本市二級及以下1個醫療機構執業注冊。直屬附屬醫院的高級職稱醫師經省衛生廳審核同意,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后,可在三級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4. 符合《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其他條件。
5.在無錫地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擔任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的醫師,其多點執業申請不予受理。
三、醫師多點執業注冊有效期
醫師多點執業注冊有效期為1年。注冊有效期滿,仍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多點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注冊機關申請延續注冊。
四、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登記變更及注銷
醫師多點執業注冊后,在一個有效周期內,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受理在無錫地區范圍內執業地點變更申請。
辦理了醫師多點執業注冊,在有效期內因工作調動需要變更到無錫地區以外的,應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銷多點執業注冊登記,按照執業地點變更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醫師多點執業注冊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注冊或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的,該醫師多點執業注冊自動注銷。
五、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程序
1.省衛生廳注冊的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按省衛生廳規定要求辦理。
2. 符合申請多點執業條件的本市注冊醫師,應當向批準醫師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3. 申請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由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
(1) 無錫市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份,附件1);
(2)《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3)《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4)《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5)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6)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在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執業的書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擬聘用申請人執業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一份);
(8)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或聘書原件及復印件;
4.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對不符合多點執業注冊條件的,不以注冊,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說明理由。
5. 對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注冊的醫師,經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予以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的,在其《醫師執業證書》上增加多點執業醫療機構;對經省外衛生行政部門注冊的高級職稱醫師,符合來錫執業條件的,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單獨核發《醫師執業證書》,注明在錫執業醫療機構及執業專業。
六、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
1. 鼓勵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照上述有關規定和原則有組織地開展技術協作和醫師多點執業活動。
2. 鼓勵符合多點執業條件的醫師選擇到我市基層醫療機構多點執業;對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主治以上職稱醫師選擇到無錫市范圍內市(縣)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多點執業的醫師,其服務時間可以計算為到基層服務的時間。
3. 按照各級政府行政部門要求,市屬各醫院、各市(縣)區醫院與基層醫療機構簽訂對口支援服務及深化協作服務協議的,不需辦理醫師多點執業手續,但需報相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4. 多點執業醫師的定期考核工作,由第一執業地點負責,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配合。
5. 聘用多點執業醫師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與擬聘用醫師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相對應的診療科目,制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多點執業醫師的管理。
6. 多點執業醫師可以作為申報增設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的依據,但不擔任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多點執業醫師不得作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申請等級評審等事項的條件,也不能作為第一執業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的人員基數。
7. 已經辦理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的人員,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于執業注冊后15天內,將醫師多點執業注冊信息公示在無錫醫師網上,各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多點執業的醫師名單公示在本單位網上,供各有關醫療機構查核備案。
8. 多點執業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嚴格遵守執業規則,嚴格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執業范圍和執業地點開展診療服務,禁止超執業范圍、超執業地點、超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活動,開展手術必須符合醫療機構的權限,對執業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江蘇省手術分級分類管理規范》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9. 多點執業醫師在依法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爭議事件的,由發生醫療爭議事件的醫療機構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10. 對超出注冊執業地點開展診療活動、未辦理醫師多點執業注冊手續、又不在無需辦理多點執業手續范圍內的醫師,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1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中多點執業的監督和檢查,對不按規定執行的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要及時予以糾正并處理。
12.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不得借外出會診開展任何形式的多點執業活動。
13. 委托無錫市醫師協會負責全市醫師多點執業信息檔案的建立和維護工作。
七、原先下發的市衛生局《關于印發〈無錫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錫衛醫[2013]78號)自本文件下發之日起作廢。
附件:1. 無錫市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注冊審核備案表
2. 無錫市醫師取消多點執業注冊審核表
無錫市衛生局
2013年11月12日
附件1
無錫市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注冊審核備案表
編號: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執業類別
執業范圍
執業級別
執業證書編號
技術職稱
執業注冊地點
新增執業地點
起止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一執業地點
醫療機構意見
(蓋 章)
年 月 日
新增執業地點
醫療機構意見
(蓋 章)
年 月 日
(蓋 章)
年 月 日
第一執業地點
醫療機構屬地
衛生行政部門
意 見
(蓋 章)
年 月 日
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屬地衛生行政部門
備案情況
(蓋 章)
年 月 日
(蓋 章)
年 月 日
備 注
注:備案表一式四份,分別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及核發執業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及核發執業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留存。
附件2
無錫市醫師取消多點執業注冊審核表
編號:
醫師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執業證書編號
技術職稱
身份證號碼
已注冊執業地點
全稱及登記號
注冊衛生行政部門
醫師注冊日期
已注冊執業地點
全稱及登記號
注冊衛生行政部門
醫師注冊日期
已注冊執業地點
全稱及登記號
注冊衛生行政部門
醫師注冊日期
擬取消注冊
執業地點
取消注冊原因
醫師本人意見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擬取消注冊的醫療機構的意見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印章)
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意見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注:備案表一式三份,分別由執業醫療機構、屬地及核發執業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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