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2025-06-07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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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津工商企注字〔2009〕16號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個體工商戶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天津市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津工商企注字〔2009〕16號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個體工商戶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名稱。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依法自愿選擇是否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申請使用名稱并經核準登記的,自登記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機關是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據需要報市局批準后可以委托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名稱。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漢字應當符合國家規范。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區、縣名稱或市、區(縣)連用名稱,行政區劃后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名稱。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字號使用。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用作字號,但是行政區劃的地名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中類或小類行業類別名稱核定,也可以使用具體經營項目作為行業表述。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使用廠、店、館、部、行、中心、門市部等作為組織形式,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帶有政治色彩、封建色彩,不良文化,破壞社會公序良俗,有損國家形象、社會公共利益,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文字;
(二)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詞;
(四)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
(五)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文字;
(六)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造成誤認的知名企業名稱或品牌(馳名商標、本市著名商標及中華老字號等);
(七)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的內容和文字。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涉及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并申請辦理。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名稱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四)名稱登記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名稱登記機關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后應當當場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當場出具《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駁回申請的,應當向申請人當場發放《個體工商戶名稱駁回通知書》并當場告知申請人駁回的理由;受委托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的保留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申請人仍未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的,預先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申請人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在保留期滿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書面申請延期,經登記機關批準保留期可以延長6個月。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擬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申請后應當場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含有應當經過行政許可方可經營的項目,因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不得再從事該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相同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
第二十條 在全市范圍內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登記:
(一)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或近似;
(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四)與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名稱相同,是指申請人申請的個體工商戶名稱與已在登記機關登記注冊或注銷、吊銷、變更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原名稱完全一致。
本條第一款所稱名稱近似,是指申請人申請的個體工商戶名稱與已在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名稱存在下列情形:
(一)字號相同,行業表述文字相同,但組織形式不同的;
(二)字號相同,行業表述文字不同但含義相同的;
(三)字號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業表述文字相同或者含義相同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登記機關認為有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的式樣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名稱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完善個體工商戶名稱核準登記檔案。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的使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二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從事商業、飲食、服務等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招牌、牌匾可適當簡化,但不得對社會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第二十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上級名稱登記機關對下級名稱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進行監督。對預先核準的不恰當名稱進行糾正;對已經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名稱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個體工商戶名稱,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 登記機關強行要求或者變相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三十條 對人民法院認定為侵權的名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將該名稱作為不適宜的名稱,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爭議解決程序,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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