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融機構金融統計管理辦法
2025-08-02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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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送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機構
深圳市金融機構金融統計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履行中央銀行金融統計職責,加強深圳金融統計信息管理和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
深圳市金融機構金融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履行中央銀行金融統計職責,加強深圳金融統計信息管理和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深圳注冊的法人金融機構和駐深圳的銀行分行、保險公司分公司。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外資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業機構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統計,是指金融機構按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求,報送各類金融統計資料,對各項金融業務活動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意見,實現信息交流與共享,進行金融統計管理的總稱。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報送以下金融統計資料:
(一)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各類常規統計報表和分析材料;
(二)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各類臨時統計資料、數據和分析材料。
第五條 證券業機構應報送以下金融統計資料:
(一) 證券公司應報送以下金融統計資料:
1、常規統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受托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
2、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統計資料和分析材料。
(二) 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報送的金融統計資料另行規定。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報送以下金融統計資料:
(一) 常規統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經營狀況表;
(二)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統計資料和分析材料。
在深圳同時擁有總公司和分公司的保險公司由在深圳注冊的法人機構一并報送。
第七條 金融統計資料報送時間要求:
(一)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保險公司經營狀況表應在每月月后15日內上報;
(二) 現金流量表應在每季季后15日內上報;
(三)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統計資料和分析材料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具體時間報送。
第八條 需要會計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統計報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的,可先報送未經審計的統計報表,在審計報告出來后再上報。
屬于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的統計報表可參照前款執行。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金融統計資料管理制度。包括明確負責報送金融統計資料的具體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員。統計管理部門、部門負責人、統計人員名單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統計研究處備案。發生人事變動時,應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備。統計人員應實行AB角制,A角外出時,由B角履行其職責。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對金融機構報送金融統計資料工作進行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上報金融統計資料應及時、準確和完整。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發現金融機構上報的金融統計資料不及時,存在瞞報、漏報現象的,將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金融機構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上報金融統計資料應通過連接人民銀行的專線網絡報送,不具備專線網絡報送的機構可通過紙質文件或其他電子文件報送,但應保證統計資料的安全性。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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