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區直商貿流通企業改革的意見
2025-06-07 14:12
257人看過
企業
改制
職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區直商貿流通企業改革的意見(內政發[2003]59號2003年8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內蒙古商業糧油(集團)有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
深化區直商貿流通企業改革的意見
(內政發[2003]59號 2003年8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內蒙古商業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物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外經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黨的十六大和自治區黨委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結合自治區三大商貿流通集團企業的實際,現就深化區直商貿流通企業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和自治區黨委關于國有經濟“收縮戰線、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精神為指針,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綜合運用多種改革措施,對區直商貿流通三大集團企業實行戰略性調整。通過資產重組、產權轉讓,置換企業國有性質,引導國有資本從一般性競爭領域中退出,實現商貿流通企業產權多元化。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調整企業的所有制結構、組織結構和人員結構。
(二)堅持改革促進發展,鼓勵社會法人和個人投資入股,以增量盤活存量資產,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
(三)堅持企業進入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改制后的企業按屬地實行行業管理。
(四)堅持集團本部與所屬企業上下聯動,整體推進,統籌規劃,分步實施。鼓勵集團公司本部職工率先投身改革。
(五)堅持維護職工正當權益,改革方案必須經過職代會或多數職工討論通過,保護職工參與改革的積極性。
(六)堅持改革與穩定相結合,妥善解決好職工分流、下崗、安置等問題。
三、改革目標
到2003年年底,自治區商糧、物資、外經貿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國有資本有序退出,職工隨企業改制轉換勞動關系,企業的非經營性資產和社會后勤服務單位完全剝離。
四、主要任務
(一)轉換改制企業職工的勞動關系。職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解除職工的國有身份。鼓勵改制企業的法人代表和企業內部職工用解除“國有身份”的經濟補償金和自有資金,在自愿的基礎上入股,或直接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
(二)通過資產重組、產權轉讓、債務處理等多種方式使國有資本有序退出,解除企業對政府的依賴關系。
1.對經營狀況、發展前景較好,企業凈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通過實施職工參股,經營者持大股,法人入股等方式進行公司制改造,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對凈資產余額負數較小、債務負擔不太重的中小企業,可采取資產出讓,企業整體拍賣或承債式經營,實行民有民營。
3.對嚴重虧損,經營無望,又無新的經營項目,嚴重資不抵債的企業,與債權銀行和工商部門共同協商,堅決依法破產。
(三)通過剝離,將企業所辦學校整體移交給教育部門;將企業的后勤服務單位、駐外機構等改制創辦成面向市場、服務社會的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法人經濟實體。
五、改制政策
(一)區直商貿流通企業在改制過程中,要依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法規發〔1993〕68號)等文件的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評估確認和產權界定工作。經營性潛虧、掛帳損失等待處理的資產帳目,經財政部門核準后,可沖減國家所有者權益。曾借用自治區財政周轉金的企業,可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周轉金呆帳處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1999〕21號)中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核減或核銷手續。
(二)轉制企業因改制、改組、兼并、破產和出售等引起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部《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和《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以及有關政策法規,經出資人同意,征求債權人意見,在嚴格評估和審計的基礎上,按規范程序依法處置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核查人員的基準日期為2003年3月31日。
(三)改制企業原為獨立法人的,要繼續承擔和落實原有債權債務的關系;新組建成立的改制企業,要與所涉及企業在充分商定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債務比例,并承擔相應的債務;新建企業的資產在改制前已抵押在銀行和其他債權單位的,銀行和其他債權單位要支持改制企業在辦理資產過戶后再重新辦理抵押手續,防止債務懸空。
(四)改制企業中剩余的國有股權暫由改制后的(集團)公司持有,允許其在3年內用經營所得回購全部國有股權,企業退出國有序列,實行民有民營。改制企業的非經營性資產原則上全部處理,不再保留。
(五)改制企業占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的規定,經評估后,可以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等方式處置。若土地作為國有資產入股,并不改變土地用途的,經批準,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需要改變用途的,應按照《劃撥土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進行核定,不符合條件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對改制企業的國有房產處置,可按照此辦法辦理。土地、房產的出讓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沖抵后剩余部分按照土地出讓金的有關規定上繳財政。
(六)改制企業用國有凈資產安置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要兼顧周邊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由各集團公司根據企業的資產狀況并參照屬地企業職工置換標準制定,所定標準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所需資金,可由企業從資產變現、處理庫存中解決。對缺少資金的企業,集團公司可通過出售、有償轉讓所屬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或股權統一協調解決。由此造成的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自治區財政部門批準后沖減國有資本。
(七)改制企業必須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依法處理好各項社會保險的債務。企業清產核算時,有產權轉讓收入的,首先償還企業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對已經參加了各項社會保險的改制企業及其在崗職工,必須按規定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企業及個人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屬于個人欠繳的由個人補繳,屬于單位欠繳的所需資金從企業資產變現中解決。
(八)可劃出一部分國有凈資產,為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一次性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內,改制企業可按屬地標準給付基本生活費。改制企業在企業資產變現時,要一次性為退休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人員由屬地社區管理。
(九)對凈資產余額負數較小、債務負擔不太重的企業,可采取資產出讓,企業整體拍賣或承債式買斷。企業經營層及在崗的職工將國有產權一次性買斷,一次付款的,可實行30%的優惠;也可采取一次買斷,分3年付款的辦法。分期付款買斷企業產權的,可一次性優惠20%。但改制注冊登記前必須交足不低于出售總額50%的金額(第二年30%,第三年20%),分期付款的要將已持股的股權抵押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十)對資產負債率較高但尚可生存的企業,可實行分立經營。經主債權銀行同意,也可實施分離破產。對地處黃金地段或房地產升值潛力較大的企業,鼓勵企業處置閑置土地或搬遷,經批準,國有土地轉讓收入可留給企業用于結構調整和職工安置。
(十一)企業改制中,對于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新組建的股份制企業,若吸納原企業人員達到30%(含)以上,并與安置的職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企業可享受《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規定的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十二)國有控股企業或其他所有制企業兼并國有流通企業時,被兼并方原來的累計虧損可帶入兼并重組后的新企業,允許新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所產生的利潤在彌補被兼并企業的虧損后,再繳納企業地方所得稅。民營或外資企業一次性買斷國有流通企業產權的,實行與企業職工購買國有企業產權同等的優惠。
(十三)國有企業在改制和資產重組過程中所需辦理的工商、稅務變更登記以及產權、水電、土地、房產、交通工具、通信設施過戶等手續,職能部門要予以簡化,除證照工本費以外的行政性收費實行免收政策。
(十四)取消企業及企業領導人的行政級別。在操作上可采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進行過渡,現任企業領導人的行政級別保留在本人檔案。鼓勵集團公司領導層和公司本部人員買斷或承債企業法人股,認購資金不足部分,在有資產或股權擔保的前提下,允許3年內分期付清。
(十五)要注意防止企業改制過程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的不正當行為。對于隨意侵占國有權益、無償量化國有資產、擅自核銷國有資本的行為,紀檢、監察部門要依法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惡意隱匿企業資產、債權,侵吞國有資產的人員要追究法律責任。
六、組織領導
自治區成立自治區商糧、物資、外經貿集團及所屬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三大流通集團企業的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商務廳,具體組織指導改革工作。
各集團所屬企業的改革由三大集團現任領導班子組織實施。各集團公司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集中力量,重點突破,堅持標準,務求實效。集團公司的董事長作為第一責任人,要精心組織、統籌安排;集團領導班子成員要積極配合,全力以赴抓好改革和經營工作。在改革的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改制政策,合理處置國有資產,妥善分流安置人員;要切實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干部、職工隊伍思想穩定;要妥善解決好企業與銀行的債務和企業的優化重組等問題,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自治區各部門要積極協調配合,確保區直商貿流通企業改革如期完成。自治區商務廳負責三大流通集團公司和重點企業改制方案的擬制指導、審批和嚴重資不抵債企業的破產、停業方面的協調實施工作;自治區財政廳、國資委負責企業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以及國有資產的處置等項工作;自治區審計廳負責對集團公司和重點企業的財務審計和主要領導的離任審計工作;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對置換身份人員的核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以及下崗人員的養老、失業保險的接續,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和移交社區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改制企業的產權變更、登記注冊等方面的工作;自治區老干局負責對區直三大集團企業離休干部的管理問題的調研,并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對內蒙古財會學校的整體接交和進一步改革方面的安排工作。
七、實施步驟
按照“整體推進、重點突破、逐步到位、務求實效”的總要求,分三步完成三大集團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的各項工作:
第一步(2003年8月至10月)
1.制定各集團企業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報自治區改革領導小組審批;
2.完成企業的清產核資、債權債務的清理和產權界定工作;
3.各集團公司分類指導各所屬企業制定和完善適合本企業實際的改制方案。
第二步(2003年11月)
1.按照改制方案,推動所屬企業完成職工身份置換、資產重組、人員整合、職工持資入股、債權債務處理等公司制改制的各項工作;
2.淘汰退出企業進入依法破產、依法停業程序;
3.整體移交非主營單位,剝離分流非經營性資產和人員。
第三步(2003年12月)
1.整合重組的企業完成注冊登記,依法掛牌經營;
2.各改制企業建立起規范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結構;
3.各項改革措施進一步配套完善和到位。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