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5)
2025-06-0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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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支持我省中小微企業發展,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效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湖南省實
湖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支持我省中小微企業發展,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效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預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支持小微企業及“三農”融資擔保獎勵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專項資金綜合運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股權投資、基金投入、業務補助或獎勵、代償補償、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鼓勵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鼓勵公共服務機構、擔保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等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促進作用?;鹜度?、股權投資方式按相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項目、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由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負責提出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具體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匯總和資金支持計劃編制、績效管理、項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專項資金項目庫和專家評審制度。支持小微企業及“三農”融資擔保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委負責提出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具體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匯總和資金支持計劃編制、績效管理、項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專項資金項目庫和專家評審制度。
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委負責資金管理、資金下達、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全過程公開。
第二章 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園區各類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和服務機構增強服務能力、降低服務成本、增加服務種類、提供公益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中小企業服務能力建設項目。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創業基地儀器設備設施購置和軟件開發、購置,提升服務能力。
(二)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項目。支持配合“135”工程優化園區經營環境,支持園區的信息查詢、公共檢驗檢測、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人才教育培訓、工業物流倉儲、市場開拓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三)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及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服務項目。
第八條 專項資金運用無償資助、業務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創業基地和服務機構給予支持。
(一)無償資助。專項資金對服務能力建設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
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參加國家和省主辦的重點展會的展位費給予適當補助。
(二)業務補助。專項資金對服務數量、服務質量、服務收費與支出等情況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給予適當補助,單個機構最高補助不超過200萬元。
(三)政府購買服務。專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向服務平臺或機構購買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服務。
第三章 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實施中小企業“百千萬”成長工程,推進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和新穎化發展。重點支持以下內容:
(一)專業化發展項目。支持中小企業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大企業、大項目和產業鏈協作配套,提高專業化發展水平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特色化發展項目。支持利用特色資源,采用獨特工藝、技術、配方或原料,研制生產具有地方、行業或企業特色產品的技改項目。
(三)提升管理水平項目。支持企業開展精細化管理,支持中小企業應用現代管理技術手段在財務管理、生產過程控制、開拓市場、營銷管理等方面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項目。
(四)提升創新能力項目。支持中小企業購置研發設備、儀器、軟件,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的項目。支持中小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或提升產品質量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其他促進創新創業的小型微型企業項目。
第十條 專項資金綜合運用貸款貼息、無償資助等支持方式,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申報企業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單戶企業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 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持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開展擔保和再擔保服務,鼓勵其擴大業務規模、提升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收費、規范經營行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的下列業務不納入支持范圍:
(一)履約擔保、注冊擔保、訴訟保全擔保、工程擔保等非融資類擔保業務。
(二)對大型企業、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個人購房或購車等消費提供的融資擔保業務;對投資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信托公司、資產公司等機構提供的融資擔保業務。
(三)其他違反相關規定開展的擔保業務。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周期,采取業務補助、資本金投入、代償補償等方式對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給予支持。
(一)業務補助。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企業單戶1500萬元(含)-500萬元、500萬元(含)-100萬元、100萬元及以下,分別按照不超過年日平均擔??傤~的0.2%、0.5%、1%給予補助。
業務補助向貧困地區適當傾斜。全省分三類地區確定不同補貼系數:一類地區(長株潭及其所轄縣市)補貼系數為0.8,二類地區(衡陽、岳陽、常德、益陽、郴州、婁底及其所轄縣市)補貼系數為1,三類地區(湘西、張家界、懷化、邵陽、永州及其所轄縣市,以及一、二類地區中的國家連片特困地區、國家和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補貼系數為1.2。
對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一般責任保證業務,按照不超過年日平均再擔保總額的0.05%給予補助;企業單戶1500萬元(含)-500萬元和500萬元(含)以下的風險比例分擔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日平均再擔??傤~的0.1%和0.2%給予補助。
單個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業務補助最多不超過500萬元(在各地設立辦事處的省級擔保公司最多不超過1000萬元),單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業務補助最多不超過1000萬元。
(二)代償補償。專項資金出資設立代償補償資金賬戶。當再擔保機構對擔保機構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擔保業務進行代償分擔時,代償補償資金賬戶按代償額一定的比例給予補償,該代償業務的追償所得按同樣的比例繳回代償補償資金賬戶。代償補償資金賬戶實行專戶管理,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項目。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請以上不限于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
第五章 支持小微企業及“三農”融資擔保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三農”貸款擔保業務以及相關再擔保業務給予獎勵,重點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的小微企業融資、“三農”貸款擔保業務、為貧困地區擔保以及低擔保收費的融資性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
第十五條 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是指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單筆在500萬元(含)以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三農”貸款擔保業務是指面向“三農”的貸款擔保業務,即為農村、農業、農戶提供的貸款擔保業務。
第十六條 貧困地區是指國家連片特困地區(37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3個)、省扶貧開發重點縣(8個)、比照省扶貧開發重點縣(3個)。
第十七條 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獎勵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占全部擔保業務的比重、為貧困地區小微企業開展的融資性擔保業務占全部擔保業務的比重、擔保放大倍數、低擔保收費、擔保業務和擔保企業戶數凈增額等情況進行綜合考量。
第十八條 對“三農”貸款擔保業務的獎勵根據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的相關業務規模占全部“三農”貸款擔保業務的比例進行測算。用于“三農”貸款擔保業務獎勵的資金占全部獎勵資金的40% 。
第十九條 對再擔保機構開展小微企業融資、“三農”貸款以及再擔保業務的獎勵不超過再擔保機構年日均再擔??傤~的0.05%。
第六章 申請條件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在湖南省內依法登記注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在湖南投資建設公共服務平臺或提供服務的服務機構;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銀行信用和納稅信用好;
(三)財務狀況好,具備項目投資或提供服務的能力;
(四)近3年來沒有因財政、財務、會計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或者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申報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類項目、小微企業融資及“三農”貸款擔保獎勵項目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億元(注冊地在縣市的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以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為主營業務,經營1年(含1年)以上。
(二)擔保業務、再擔保機構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按規定提足風險準備金,運作規范。
(三)擔保業務符合第十一條的規定,年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再擔保機構當年日平均再擔保總額達到平均凈資產的5倍以上,年平均再擔保費率不超過1%。申請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擔保機構當年日平均擔??傤~達到平均凈資產1.8倍以上(三類地區1.5倍),申請小微企業融資及“三農”貸款擔保獎勵項目的擔保機構累計擔保總額達到平均凈資產1.5倍以上(三類地區1.2倍)。
第二十二條 當年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中央和省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服務補貼、改善融資環境、小微企業融資及“三農”貸款擔保獎勵項目除外)。項目單位不能在同一年度就同一項目分別申請不同類別的專項資金。
第七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及審核撥付
第二十三條 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項目、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由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根據全省中小微企業發展情況,明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每年7月底前發出下一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對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進行部署。申報通知在省經信委、省財政廳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公開。
第二十四條 支持小微企業及“三農” 融資擔保獎勵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委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根據全省中小微等企業發展情況,明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每年9月底前發出下一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對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進行部署。申報通知在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公開。
第二十五條 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項目、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支持小微企業及“三農”融資擔保獎勵項目按以下程序組織申報:
(一)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項目、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的申報程序:
省屬單位項目由省直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匯總后,行文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市本級項目由市州經信委會同市州財政局組織申報,市州經信委、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匯總后,聯合行文上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省直管縣項目由縣市經信局會同縣市財政局組織申報。縣市經信局、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匯總后,聯合行文上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同時抄送市州經信委、財政局。
省直主管部門、各市州及縣市經信、財政部門分別負責對所屬申報項目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把關。
項目實行網上申報,并同時報送紙質材料。
(二)支持小微企業及“三農” 融資擔保獎勵項目的申報程序:
省級擔保公司的項目申報材料分別報省財政廳、省經信委。
市本級項目由市州財政部門會同市州經信部門組織申報,并經初審、匯總后聯合行文上報省財政廳、省經信委。
省直管縣項目由縣市財政部門會同縣市經信部門組織申報,并經初審、匯總后聯合行文上報省財政廳、省經信委,同時抄送市州財政局、市州經信委。
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會同經信部門負責對所屬申報項目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把關。項目單位應提交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承諾書。
第二十六條 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專家評審制度,建立健全專家庫,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進行項目評審,嚴格實行專家隨機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強化對專家評審的監督和約束機制。兩家共同制定評審方案并抽取專家。
第二十七條 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項目、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由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并由專家小組出具評審意見書。支持小微企業及“三農”融資擔保獎勵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委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并由專家小組出具評審意見書。
第二十八條 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項目、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由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年度資金預算規模提出擬支持的項目名單和資金安排方案。支持小微企業及“三農”融資擔保獎勵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年度資金預算規模提出擬支持的項目名單和資金安排方案。擬支持項目通過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在公示結束后,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核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委按照確定的資金安排方案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下達年度專項資金。每年11月底前,根據資金分配方案將資金分配預計數相應下達市縣并編入預算。除據實結算等特殊事項外,專項資金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60日內正式下達。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在省經信委、省財政廳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公開。
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處理。獎勵資金只能用于對擔保公司的業務拓展經費補助、充實擔保機構風險資本金等方面,不得用于個人獎勵。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經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項目申報材料的要求,組織項目實施工作,并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委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項目實施及效果等進行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冃гu價結果在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公開。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省財政廳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項目申請單位,取消其今后2年申報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專項資金設置年限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動終止。如需延續,經績效評估后,按新設專項程序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逗鲜∝斦d 湖南省經濟委員關于印發〈湖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企〔2008〕45號)和《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金〔2010〕57號)同時廢止。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經信委
201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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