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5-08-01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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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沈陽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2010年)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沈陽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沈陽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 2010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沈陽市委、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沈委發〔2009〕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沈陽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沈陽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國際市場開拓和“專、精、特、新”項目等。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優先考慮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創業基地和融資擔保平臺建設。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從市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納入年度預算管理,按項目申報,依程序審批。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或財政貼息方式。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采取財政貼息方式。
第六條 支持市級以上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對經市政府或國家、省認定小企業創業基地,當年投資總額3000萬元以下建設項目,擇優予以支持。對當年建設項目貸款額按央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一年財政貼息或按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6%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市級以上中小企業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對經市政府或國家、省認定中小企業技術服務平臺,當年投資總額3000萬元以下建設項目,擇優予以支持。對當年建設項目貸款額按央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一年財政貼息或按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6%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設。對市政府組建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擇優予以資金支持,用于增加其資本金規模,增強擔保能力。對為我市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且完成貸款擔保任務的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其當年為我市中小企業擔保貸款總額比上年新增部分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對市政府組織的中小企業項目招商、中小企業產品市場開發、國內經濟協作等大型活動給予經費支持。對參加由市政府組織國內外會展的中小企業,按照參展費用(包括布展、展位)的30%給予補助,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中小企業在境外投資建廠及在境外投資的合資合作項目,擇優給予支持。對當年建設項目貸款額按央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一年財政貼息,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精、特、新”產品。對經市政府或國家、省認定“專、精、特、新”產品企業,當年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建設項目,擇優給予支持。對當年建設項目貸款額按央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一年財政貼息或按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6%的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對市級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免費為中小企業提供相關創業輔導、管理咨詢、人員培訓等,擇優予以支持。對當年服務所發生費用給予一定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中小企業承擔國家、省項目建設。對獲得國家、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按要求提供地方資金配套,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對企業同一年度項目不重復支持,企業可擇優選擇支持方式。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中小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職。
第十五條 市中小企業局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制定年度項目計劃。
(二)組織項目,建立項目庫。
(三)編制年度項目計劃,提出項目資金使用建議。
(四)對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管理,進行項目驗收考核、績效評價及決算匯總等。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審核項目資金預算,并按規定程序上報市政府審批。
(二)按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并編制決算。
(三)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跟蹤問效。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職責。
(一)按照市政府批準的項目資金計劃實施項目。
(二)落實項目責任制,確保項目按計劃完成。
(三)按照產業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使用資金。
(四)跨年度實施的項目,每年要將項目實施情況上報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五)項目完成后,及時提報項目主管部門進行驗收。第四章 資金申報
第十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 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在沈陽市境內依法設立,并依據有關規定在市中小企業局備案的本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或實有擔保資金在1000萬元(含)以上。
第十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經審核認定的對鼓勵發展中小企業的擔保業務明細表等其他需提供的資料。第五章 資金審核及審批
第二十條 各區、縣(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申請的組織申報和初審工作,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并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的材料報送市中小企業局。
第二十一條 市中小企業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編制年度項目計劃,提出項目資金使用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年度產業資金規模編制預算,報部門分管副市長審定后,報常務副市長、市長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審批已確定項目和金額的,市財政局嚴格按相關政策和標準審核后辦理支出;對審批后已確定支出方向、但未明確具體項目的,由主管部門提報項目,經財政部門審核,報部門分管副市長審定后,報常務副市長、市長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批后執行。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中小企業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企業,應在項目建成后1個月內向各區、縣(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前書面說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預計完成日期;承擔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項目的企業或單位,應于年底前向各區、縣(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每年對本地區中小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并于年度終了1個月內上報市中小企業局。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擅自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中小企業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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