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2025-08-02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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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市政〔2006〕49號)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
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和實施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市政〔2006〕49號)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建議》、《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發〔2006〕1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桂辦發〔2006〕2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現就建立和實施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農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義,明確農村低保制度的原則
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當前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和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推進城鄉社會救助一體化的重大舉措,是從制度上保障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必要途徑和措施。它體現了黨執政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對加快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保障特殊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原則;二是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三是保障對象屬地管理的原則;四是保障對象動態管理的原則;五是保障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真實的原則。
二、切實加強農村低保制度的領導,促進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
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強,關系到農村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惠及農村困難群眾的民心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負責,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組織領導機制和工作運行機制.為加強此項工作的領導,市人民政府決定成立桂林市建立和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領導小組。其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王大平 副市長
副組長:
陸華軍 市政府副秘書長
朱名華 市民政局局長
錢尚志 市財政局局長
成 員:
夏榮崗 市政府督查辦副主任
朱 平 市民政局副局長
江冰欣 市財政局副局長
蔣新友 市審計局副局長
鄧孟純 市扶貧辦副主任
樊小林 市農業局副局長
吳琪志 市物價局副局長
張外陽 市統計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朱平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吉?矗ㄊ忻裾?局低保辦主任)、朱襲林(市財政局社保科科長)擔任,并具體負責全市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日常工作。
各縣、區要相應成立專門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全市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各項工作整體推進,順利實施。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并作為“三農”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擺上議事日程,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人力、財力、物力上給予保障,確保農村低保工作的正常開展。民政部門是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要主動承擔組織實施和管理協調的職能;財政部門要做好農村低保資金的預算安排,并對資金進行分配、審核、管理和監督;農業、扶貧、統計、物價等部門要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要協助做好低保對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切實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
三、穩步推進農村低保制度工作的建立和實施
(一)制定政策。各縣、區要根據當地農村居民年人均基本生活必需品,并結合當地農村居民消費水平、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合理確定本縣、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保障標準、收入計算、申請、審批程序和保障金發放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相關政策后頒布實施。
(二)籌集資金。原則上以縣、區財政負擔為主,中央、自治區財政補助為輔。各縣、區要按照年人均補差不少于200元的標準,積極籌集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一是要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二是要積極爭取中央、自治區財政的專項補助資金支持;三是廣泛開展社會慈善募捐活動,從社會上募集資金,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同時,要建立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的規章制度,確保專款專用。
(三)落實機構。為了確保這項制度實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程序規范,各縣、區要落實辦事機構和人員編制。鑒于目前行政機構改革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凍結的情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不增設新的辦事機構。市、縣、區由民政局內設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事機構負責承辦,各鄉鎮由民政辦負責承辦。各縣、區要根據此項工作業務量增加的實際,在現有編制內適當調整人員。同時,要合理測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轉。
(四)穩步推進。為了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穩步實施,健康發展,根據各縣、區今年年度財政支出預算已經確定和我市農村低保尚未納入中央、自治區財政補貼的實際,因此可采取分步實施的辦法,今年可作為起步階段,保障范圍主要以列入民政社會救濟對象的特困群眾為主,保障資金主要以縣、區財政年度預算社會救濟經費和整合現有社會救助資源(如五保供養、優撫對象困難補助、計劃生育“獨女戶”扶助、扶貧開發等)為主;保障標準以月人均補差20元左右為宜,待2007年各縣、區財政調整預算和中央、自治區財政實行補貼后,再按照農村低保制度實施意見明確的范圍和標準,逐步擴大保障范圍,提高保障標準,穩步實現應保盡保。
四、科學合理確定農村低保制度的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范圍。居住在我市農村,持有我市農村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縣、區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五保戶除外)均納入救助范圍,享受農村低保救助。在初始階段,先將農村“三無人員”、法定贍(扶、撫)養人無贍(扶、撫)養能力的人、因大病、重殘、家庭喪失主要勞動力以及因大災無自救能力而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農村特困群眾納入農村低保范圍,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財力的增強,再逐步擴大保障范圍。
(二)保障標準。農村低保標準應遵循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由縣、區民政、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來確定,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在今年的起步階段,我市農村低保標準確定為每人每年650元,財政承受能力好的縣區可高于此標準。農村低保救助分為全額救助和差額救助兩種:一是“三無人員”和法定贍(扶、撫)養人無贍(扶、撫)養能力的低保對象為全額救助;二是其他低保對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農村低保標準的部分為差額救助。
今后,隨著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農村低保標準。
五、認真界定農村低保對象家庭收入
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所獲得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主要包括:
(一)從事農副業生產的勞動收入;
(二)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
(三)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四)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或撫(扶)養費;
(五)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大額贈與;
(六)因征地拆遷或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單裝修費用支出、家庭成員當年因病住院的醫療費用支出、家庭成員當年大宗學雜費支出之后的收入;
(七)其他應該計算的收入。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或因大病造成困難,由政府或社會給予的困難救助金;
(四)因意外傷亡獲得的護理費、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
(五)計劃生育獎勵費;
(六)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的醫療費,特困群眾醫療救助費;
(七)其他按規定不應計入的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給予農村低保救助或取消低保救助:
(一)不按規定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家庭收入超過低保標準而不主動向村民委員會或管理機關報告的;
(二)三年內因購買、或裝修住房(必要的維修除外)造成家庭困難的(因拆遷安置購買、修建住房并進行簡單裝修的除外);
(三)有責任田地、山場、水面且有勞動能力但不耕種的;
(四)家庭成員中因賭博或進行與接受農村低保救助不相符合的娛樂和休閑消費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五)家庭擁有非生活所必需的消費品,如手機、摩托車、空調等的。
六、嚴格規范低保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序
(一)申請。凡申請農村低保救助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委托村民小組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誠信聲明書》,同時提交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家庭收入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村民委員會接到村民的申請書后,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進行調查,提交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小組評議,經民主評議符合條件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同時將所有相關材料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提出補助意見,并交村民委員會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經公示一周無異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后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縣、區民政局。
(三)審批。縣、區民政局接到上報的農村低保申請材料后,要及時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農村低保救助金額,并委托村民委員會再次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
(四)發放。農村低保救助金從批準之日的下月起,按季度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公室或委托金融機構發放。
七、多渠道籌集農村低保資金、規范資金管理制度
(一)資金來源。農村低保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各級財政撥款、農村救濟資金、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具體為:
1.縣、區財政部門每年根據本縣、區開展農村低保工作需要和財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預算中合理安排農村低保資金;
2.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的部分冬令和春荒救濟補助金;
3.按規定比例可用于農村低保的彩票公益金;
4.農村低保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社會各界捐助資金。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主要由縣、區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解決。縣、區民政部門要根據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實際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編列財政年度預算,按照批準后的資金預算和用款計劃及時撥付。除縣、區財政列入預算解決外,還應積極爭取中央、自治區的資金支持。
(二)資金管理。
1.農村低保資金要按照公平、公開、公正,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2.縣、區財政部門要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戶或專帳,用于對農村低保資金進行核算。縣、區民政部門也要設立農村低保資金專帳,用于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核算;
3.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八、健全相關配套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對農村低保對象的長效幫扶機制,要對農村低保家庭成員在農業技術培訓、扶貧項目扶持、醫療、子女就學、法律服務等方面制定有關優惠政策或幫扶措施,提供及時必要的救助。
九、不斷完善制度建設,確保農村低保制度順利實施
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是黨和政府的“民心工程”,是農村扶貧濟困戰略目標和思路的重大調整,是社會救濟工作的改革與發展。這項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標志著農村貧困人口的救濟工作步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發現、糾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政策的缺失,不斷完善制度建設,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制定和頒發本縣、區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辦法,確保今年全市實現農村低保制度全面實施的目標。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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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本市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困難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適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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