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個人跨境貿易人民幣業務管理辦法
2025-08-02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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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個人跨境貿易人民幣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第一條為便利和規范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促進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廣西壯族自治區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個人跨境貿易人民幣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第一條 為便利和規范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促進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云南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為個人開展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收益及經常轉移等經常項目跨境人民幣業務提供結算服務。
第三條 本通知所稱個人,是指居住在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中國公民,以及在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第四條 個人可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銀行結算賬戶制度的規定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或者個體工商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辦理人民幣跨境收付。其中,外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當同時出具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的有效期一年(含)以上的居留證件。
第五條 銀行應建立有關個人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為客戶辦理跨境人民幣跨境結算。必要時,銀行可要求客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銀行可參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公布)、《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號文印發)等有關規定,為依法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包括跨境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第七條 銀行可與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合作,為個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人民幣結算服務。銀行應與支付機構簽訂辦理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結算業務協議,并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銀行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負責對通過支付機構辦理的個人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支付機構應遵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發布)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八條 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通過“人民幣跨境收入/支出信息”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報送個人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對同一個人單筆20萬元以上的個人人民幣跨境收支業務,銀行應自業務發生起5個工作日內逐筆報送;對同一個人單筆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個人人民幣跨境收支業務,銀行可按境外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國別/地區于每月后五個工作日內合并報送,也可逐筆報送。
第九條 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個人跨境人民幣結算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條 當地人民銀行對轄區內銀行辦理個人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對不能認真履行真實性審核和數據報送業務的銀行,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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