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2025-06-0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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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創意
項目管理
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為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實現“十一五”規劃目標,加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特制定以下政策。一、放寬
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實現“十一五”規劃目標,加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放寬市場準入,完善準入機制
第一條 制定和發布《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指導目錄》,明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和領域,鼓勵非公有資本及海外資本進入文化創意產業。
第二條 完善和全面執行《北京市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和《北京市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實施辦法》規定的各項政策,推進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文化創意企業。
第三條 落實《關于深化北京市文化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市場主體地位,積極營造有利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創意人員,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各類經營主體,凡符合條件的,均可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創意研發,鼓勵自主創新
第五條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新辦文化創意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自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征,2年后減按15%稅率征收。
第六條 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從事文化創意產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服務于文化創意產業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第七條 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八條 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的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該類儀器和設備,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采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第九條 支持和引導有條件的文化創意單位,設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或工程技術中心。對符合條件的,積極推薦申報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中心或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
三、保護知識產權,營造創意環境
第十條 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體系,研究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辦法。鼓勵知識產權評價機構發展,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信用保證機制。
第十一條 建立版權資源信息中心和版權國際交易中心,構建版權授權體系。鼓勵中外著作權人參與本市文化創意活動。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支持現代著作權保護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嚴厲打擊侵權行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第十二條 鼓勵文化創意產業自主創新形成的成果及時申請、注冊相關權利。文化創意企業申請專利的費用,可從市專利申請資助資金中給予支持。本市設立數字著作權登記中心,鼓勵文化創意企業登記著作權,對屬于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重點領域的作品的著作權登記,政府給予資助。
第十三條 保護和推廣本市文化創意產業著名商標。制定文化創意產業商標管理辦法,定期編制和發布全市文化創意產業著名商標名錄。
四、加大資金支持,拓寬融資渠道
第十四條 自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億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財政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項目補貼、政府重點采購、后期贖買和后期獎勵等方式,對符合政府重點支持方向的文化創意產品、服務和項目予以扶持。
第十五條 市政府設立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專項資金,資金規模5億元,分三年投入。
第十六條 政府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制。支持和引導擔保機構為本市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文化創意企業、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提供擔保,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文化創意企業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
第十七條 為文化創意企業在國內外資本市場融資創造條件。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改制上市。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
五、拉動市場需求,促進內外貿易
第十八條 擴大對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的政府采購范圍。凡納入本市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采購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時,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的出口,按照國家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條 市政府對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出口業績突出的企業予以獎勵。市政府在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中,對企業在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出口過程中所發生的境外市場推廣費用,經核定后給予支持。引導商業銀行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文化創意自主創新產品或服務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優先安排、重點支持。
第二十一條 培育輻射國內外的文化創意產業營銷網絡體系。支持文化創意企業實施收購國際營銷渠道和傳媒等戰略性境外投資項目,市政府給予資金配套或貼息補助,并支持企業獲得國家開發銀行的股本貸款以及金融機構的其他優惠貸款。
第二十二條 改善文化消費環境,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統籌規劃,支持和引導經營性文化設施的建設。鼓勵經營性文化設施打破分割,發展電影院線和劇院院線。發展書報刊、影視產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藝術品、演出劇目的現代市場營銷系統。
六、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產業升級
第二十三條 本市認定一批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公共設施工程,市政府在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本市認定一批重點文化創意企業。鼓勵重點文化創意企業承擔本行業共性技術研發、市場推廣等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對經認定的涉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全局性、可持續性的重大項目,市政府在“財政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條 鼓勵國際著名文化創意、制作、經紀、營銷機構,利用其人才、技術、資金和營銷渠道,與本市有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合作,開展文化創意活動,生產制作科技含量高、資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產品和服務,開展國際營銷。通過提高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的競爭力,擴大優秀民族文化的國際影響力。
第二十六條 鼓勵盤活存量房地資源,用于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可利用的傳統四合院區域、傳統商業街和歷史文化保護街區等存量房地資源轉型興辦文化創意產業,凡符合國家規定、屬于本市產業升級和城市功能布局優化的,經認定,原產權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保持不變,政府可暫不對劃撥土地的經營行為征收土地收益。
第二十七條 在本市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和重大經濟效益的文化創意企業總部,對其境外管理服務、研究開發、投資和資產處置所獲得收益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財政資金予以支持;在規劃新城內選址建設的,政府在土地供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七、實施人才興業,強化智力支撐
第二十八條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與文化創意企業聯合建設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養基地,加快培養、培訓文化創意研發設計、經營管理、營銷經紀人才。
第二十九條 鼓勵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企業開展文化創意人才的國際交流。教育部門對文化創意人才海外培訓、海外專家和大學生來京研習予以資助。人事部門對文化創意企業引進外國專家、留學人員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給予立項、經費資助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條 對于文化創意企業聘用海內外高層次的管理人才、創意人才和營銷經紀人才,可參照《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予以獎勵。上述人才中的京外人才,可按照我市相關政策申請辦理調京或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設立文化創意獎,對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所得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文化創意企業以股權、期權等形式給予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獎勵,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優惠。
八、完善統籌機制,加強組織協調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推進機制。成立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中心。
第三十三條 本市對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重點文化創意企業、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養基地實行認定制度,經認定后,享受本文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文化創意產業統計制度及統計指標體系,及時準確地跟蹤監測和分析研究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狀況。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及時清理現有有關文件,對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的進行修訂或廢止,要依據本文件要求制定必要的實施細則。各區縣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本文件引用的《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的有關財稅政策,待國務院有關部門出臺實施細則后執行。
附件: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指導目錄(2006年)
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指導目錄
說 明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特制定《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根據國家及北京市的相關政策法規,《指導目錄》以北京市統計局《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的范圍與分類》中所確立的11個門類為主線,以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重點發展的文藝演出、出版發行和版權貿易、影視節目制作和交易、動漫和網絡游戲研發制作、廣告會展、古玩藝術品交易、設計創意、文化旅游等八個行業為重點,將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資準入程度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四項。對于在上述四類中未涉及的文化創意行業或門類,遵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均向社會資本放開。
《指導目錄》中非公有資本指除公有資本之外的社會資本(不含外資),外資包括國外以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資本,但《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外商投資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三種經營方式。
《指導目錄》中的管理機關是指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的許可機關,此外,所有市場主體準入、變更應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指導目錄》中不再贅述。本目錄為2006年版,今后將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年度調整或修訂。
2006年8月
目 錄
一、鼓勵類投資產業
二、允許類投資產業
三、限制類投資產業
四、禁止類投資產業
五、投資管理方式
一、鼓勵類投資產業
一、新聞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
動漫和互聯網游戲
非公有資本進入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
非公有資本進入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
圖書、報紙、期刊批發、零售和連鎖經營
非公有資本進入
音像制品批發
非公有資本進入
音像制品及電子出版物零售
非公有資本進入
二、廣播、電視、電影服務
電視節目制作
非公有資本投資電視劇制作
電影制作與發行
非公有資本進入
農村電影放映
非公有資本進入
電影院和院線建設
非公有資本進入
廣播影視產品和服務出口
非公有資本進入
廣播影視技術開發運用
非公有資本進入
三、文化藝術服務
文藝創作與表演
(1)非公有資本進入
(2)非公有資本參與國有文藝表演團體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資本可以控股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1)非公有資本進入
(2)非公有資本參與國有演出場所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資本可以控股
文物及文化保護
舉辦私立博物館及建設相關的配套服務設施
非公有資本進入
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建立博物館、保管所、辟為參觀游覽的場所
非公有資本進入
博物館
非公有資本進入
四、網絡文化服務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非公有資本進入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非公有資本進入
五、文化休閑娛樂服務
室內娛樂活動
非公有資本進入
游樂園
非公有資本進入
休閑健身娛樂活動
非公有資本進入
其他娛樂活動
非公有資本進入
其他計算機服務
非公有資本進入
六、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
高檔紙及紙板制造
外資進入
廣播電視設備制造
外資進入
家用視聽設備制造
外資進入
七、軟件及計算機服務
計算機系統服務
社會資本進入
基礎軟件和應用軟件服務
社會資本進入
銷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
社會資本進入
其他軟件服務
社會資本進入
八、設計策劃
工程勘察設計
社會資本進入
規劃管理
社會資本進入
九、其他文化服務
文化藝術經紀代理
非公有資本進入
廣告業
社會資本進入
會議及展覽服務
社會資本進入
二、允許類投資產業
一、新聞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
出版物印刷
(1)外資進入,但中方須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導地位
(2)非公有資本投資參股國有出版物印刷企業,但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
(1)外資進入包裝裝潢
(2)其他印刷品有條件放開,但中方須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導地位
圖書、報紙、期刊批發、零售和連鎖經營
(1)非公有資本投資從事出版物發行、新聞出版單位發行的國有文化企業,但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
(2)外資進入,但書報雜志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參與國有書報刊音像制品發行企業股份制改造,但中方必須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導地位
音像制作
國內資本進入
音像、電子出版物復制
(1)非公有資本進入只讀類光盤復制
(2)外商以獨資或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可錄類光盤生產企業
(3)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讀類光盤復制等企業,但中方必須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導地位
音像制品批發
(1)不影響內容審查前提下的中外合作經營(電影除外),但中方權益不得低于51%或起主導作用
(2)港澳資本可占70%股權合資經營,70%權益合作經營
(3)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參與國有音像制品發行企業股份制改造,但中方必須控股51%以上或占主導地位
音像制品及電子出版物零售
(1)不影響內容審查前提下的中外合作經營(電影除外),但中方權益不得低于51%或起主導作用。
(2)港澳資本可占70%股權合資經營,70%權益合作經營
(3)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參與國有音像制品發行企業股份制改造,但中方必須控股51%以上或占主導地位
二、廣播、電視、電影服務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
(1)非公有資本可以設立廣播影視節目制作企業,從事專題、專欄、綜藝、廣播劇、動畫片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發行;
(2)非公有資本可以投資參股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音樂、科技、體育、娛樂方面的節目制作,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
(3)中外合資、合作(中方控股)
電影、電視劇、動畫片制作
(1)非公有資本可以投資參股國有電影制作發行放映企業,但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
(2)中外合作
有線廣播電視接入網絡、視頻點播服務
非公有資本可以建設和經營有線電視接入網,參與有線電視接收端數字化改造,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可以控股從事有線電視接入網社區部分業務的企業;可以在符合條件的賓館飯店內提供廣播電視節目點播服務
電影發行
(1)非公有資本投資參股國有電影發行放映企業,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
(2)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公司發行國產影片,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電影院和院線建設
(1)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新建、改造電影院,須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經營主導地位(香港、澳門除外)
(2)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以合資、合作或者獨資形式在多個地點新建、改建和經營電影院
電影技術服務
中外合資、合作公司設立電影技術公司,須中方控股51%以上或由中方擁有經營主導權,僅限于從事履行電影制片、放映基礎設備和技術設備,提供攝制電影片的場地和技術服務
三、文化藝術服務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1)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和經營演出場所,但中方須控股51%以上或占主導地位
(2)香港、澳門資本進入演出場所
專業性社會團體
國有資本之外的社會資本進入
四、網絡文化服務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五、文化休閑娛樂服務
旅行社
各類資本進入
娛樂場所
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和經營娛樂場所
六、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銷售
美術品批發及零售
外資進入
首飾、工藝品批發
外資進入
七、其他文化服務
文化藝術經紀代理
(1)外商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立和經營演出經紀機構,但中方須控股51%以上
(2)香港和澳門資本進入
(3)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三、限制類投資產業
一、新聞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
圖書、報紙、期刊批發、零售和連鎖經營
非公有資本不得投資出版物進口業務
音像制作
國內資本進入實行許可制度
音像制品批發
非公有資本不得從事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產品進口業務
二、廣播、電視、電影服務
衛星廣播電視接收
限制外資進入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生產
廣播電視廣告代理
非公有資本、外資可以合資、合作方式投資參股由國有廣播影視機構控股51%以上的廣播電視廣告代理公司
三、文化藝術服務
文物及文化保護
舉辦私立博物館及建設相關的配套服務設施
非公有資本不得進入國有文物博物館
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建立博物館、保管所、辟為參觀游覽的場所
非公有資本不得進入國有文物博物館
博物館
非公有資本不得進入國有文物博物館
四、文化休閑娛樂服務
旅行社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并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五、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
高檔紙及紙板制造
外商投資限于合資、合作設立高檔紙及紙板制造企業
四、禁止類投資產業
一、新聞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
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出版
(1)外商投資
(2)非公有資本投資
互聯網出版
外商投資
出版物印刷
個體經營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
個體經營包裝裝潢印刷
圖書、報紙、期刊批發、零售和連鎖經營
外商投資出版物總發行和進口業務
音像制作
外商投資
音像制品總發行和進口
外商投資
電子出版物批發
外商投資
二、廣播、電視、電影服務
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
除國家投資外的各類投資
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
非公有資本和外資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
(1)非公有資本制作新聞和新聞類專題專欄節目、新聞類訪談節目及理論、文獻電視專題片
(2)外商投資設立和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公司
電影制作
外商投資設立和經營電影制片企業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絡服務
(1)非公有資本和外資投資設立和經營廣播電視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廣播電視專用衛星、衛星上行站和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站)、有線電視傳輸骨干網等
(2)外商投資建設和運營有線廣播電視分配網
電影發行與放映
外商在境內投資設立電影發行企業(不包括香港、澳門)
電影院和院線建設
外商獨資設立電影院、組建電影院線公司(不包括香港、澳門)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
非公有資本和外資
信息網絡新聞類視聽節目業務
除廣播電臺、電視臺或依法享有新聞發布資格的互聯網站以外的單位
電影進口業務
非公有資本和外資
三、文化藝術服務
文藝創作與表演
外商投資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文物及文化保護
開辦文物商店、舉辦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外商投資
利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
外商投資
四、網絡文化服務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外商投資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外商投資
五、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
文化用品制造(墨錠)
外商投資
手工紙制造(宣紙)
外商投資
信息化學品制造(致癌、致畸、致突變產品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產品制造)
外商投資
工藝美術品制造(琺瑯制品生產、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脫胎漆器生產)
外商投資
六、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銷售
收藏品(文物)批發及零售
(1)外商投資設立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2)未經批準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
七、其他文化服務
文化藝術經紀代理
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
五、投資管理方式
一、新聞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
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出版
(1)管理機關: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北京市新聞出版局
(2)行政許可事項:出版單位設立和變更(審核)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互聯網出版
(1)管理機關: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北京市新聞出版局
(2)行政許可事項:互聯網出版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核)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動漫和互聯網游戲
(1)管理機關: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行政許可事項:出版及互聯網出版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核)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出版物印刷
(1)管理機關:北京市新聞出版局
(2)行政許可事項:
印刷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
印制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核準),印刷內部資料性宗教出版物的,須同時由省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審批)
印制境外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和印刷品(核準)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
(1)管理機關:北京市新聞出版局,
(2)行政許可事項:
印刷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
印制宗教用品(核準)
印制境外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和印刷品(備案)
特種行業許可證(核準)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圖書、報紙、期刊批發、零售和連鎖經營
(1)管理機關: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各區縣文化委員會
(2)行政許可事項:
出版物批發、零售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核)
全國性圖書、報紙、期刊連鎖經營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核)
地方性圖書、報紙、期刊連鎖經營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音像制作
(1)管理機關:北京市新聞出版局
(2)行政許可事項:
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和變更(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音像、電子出版物復制
(1)管理機關: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北京市新聞出版局
(2)行政許可事項:
復制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核)
復制計算機軟件、電子、音像媒體非賣品(核準)
復制境外委托加工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件(核準)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音像制品批發
(1)管理機關: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
(2)行政許可事項:
設立音像制品批發單位(審批)
設立從事音像制品分銷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電子出版物批發
(1)管理機關:北京市新聞出版局
(2)行政許可事項:
出版物批發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音像制品及電子出版物零售
(1)管理機關: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北京市文化局、各區縣文化委員會
(2)行政許可事項:
設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審批)
設立從事音像制品分銷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審核)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二、廣播、電視、電影服務
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
(1)管理機關: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行政許可事項:
廣播電視臺設立(審批)
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核準
廣播節目制作
(1)管理機關: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行政許可事項: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核準(備注:新建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臺、轉播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設,需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視節目制作
(1)管理機關: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行政許可事項: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核發)
國產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題材規劃(立項)
國產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審查)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核準(備注:新建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臺、轉播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設,需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影制作
(1)管理機關: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行政許可事項:
電影制作單位設立,領取《攝制電影許可證》(審批)
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經批準后攝制電影片,應當事先到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領取一次性《攝制電影片許可證(單片)》(審批)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須領取一次性《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絡服務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骨干網絡服務
(1)管理機關: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行政許可事項:
本市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核準
有線廣播電視接入網絡、視頻點播服務
(1)管理機關: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行政許可事項:
開辦視頻點播業務(有線電視網點播)(審批)
開辦視頻點播業務(賓館飯店點播)(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核準
衛星廣播電視接收
(1)管理機關: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北京市工業促進局
(2)行政許可事項:接收衛星傳輸的電視節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核準
電影發行與放映
(1)管理機關: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北京市文化局、各區縣文化委員會
(2)行政許可事項:
設立電影發行單位(許可)
設立電影放映單位(許可)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電影院和院線建設
(1)管理機關: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
(2)行政許可事項:
建設、建造電影院(審批)
以中外合資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設、改造電影院(批準)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三、文化藝術服務
文藝創作與表演
(1)管理機關: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各區縣文化委員會
(2)行政許可事項: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1)管理機關: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各區縣文化委員會
(2)行政許可事項:無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文物及文化保護
開辦文物商店、舉辦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1)管理機關: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
(2)行政許可事項:
文物商店的設立(審批)
文物拍賣許可證(審批)
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核)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利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
(1)管理機關:國家文物局、文化部、北京市文物局
(2)行政許可事項:
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備注:拍攝市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 無
舉辦私立博物館及建設相關的配套服務設施
(1)管理機關:北京市文物局
(2)行政許可事項:博物館核準登記(許可)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 備案
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建立博物館、保管所、辟為參觀游覽的場所
(1)管理機關:北京市文物局
(2)行政許可事項:博物館核準登記(許可)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 核準(備注: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博物館
(1)管理機關:北京市文物局
(2)行政許可事項:博物館核準登記(許可)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備注:部分開展旅游經營活動的博物館,也被列為旅游區(點),納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
專業性社會團體
(1)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
(2)行政許可事項:社會團體法人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許可)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 備案
四、網絡文化服務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1)管理機關:文化部、信息產業部、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行政許可事項: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 備案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1)管理機關: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區縣文化委員會
(2)行政許可事項: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 核準
五、文化休閑娛樂服務
旅行社
(1)管理機關:國家旅游局、北京市旅游局
(2)行政許可事項:
外商投資旅行社設立(審批)
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審批)
國際旅行社設立(審批)
經營組織我國公民到外國及港澳臺地區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資格許可(審批)
國內旅行社設立(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 備案
室內娛樂活動
(1)管理機關:北京市文化局、各區縣文化委員會
(2)行政許可事項:
開辦娛樂場所批準(許可)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 備案
娛樂場所
(1)管理機關: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區縣文化委員會
(2)行政許可事項: 開辦娛樂場所(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游樂園
(1)管理機關: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等
(2)行政許可事項:無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核準(備注:大型主題公園的固定投資項目管理由國務院核準。)
休閑健身娛樂活動
(1)管理機關: 北京市體育局
(2)行政許可事項: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其設立站點(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六、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
文化用品制造(墨錠)
(1)管理機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北京市環保局、區縣環保局等
(2)行政許可事項: 許可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高檔紙及紙板制造
(1)管理機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北京市環保局、區縣環保局等
(2)行政許可事項:許可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手工紙制造(宣紙)
(1)管理機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北京市環保局、區縣環保局等
(2)行政許可事項:許可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信息化學品制造(致癌、致畸、致突變產品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產品制造)
(1)管理機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北京市環保局、區縣環保局等
(2)行政許可事項:許可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七、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銷售
收藏品(文物)批發及零售
(1)管理機關:北京市文物局、北京海關
(2)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設立文物商店(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美術品批發及零售
1.外商投資企業
(1)管理機關:商務部、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文化局
(2)行政許可事項: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2.一般美術品批發、零售企業
(1)管理機關: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區縣文化委員會
(2)行政許可事項:無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首飾、工藝品批發
1.外商投資企業
(1)管理機關:商務部、北京市商務局
(2)行政許可事項: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八、軟件及計算機服務
銷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
(1)管理機關:公安部
(2)行政許可事項:許可證(核發)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九、設計策劃
工程勘察設計
(1)管理機關: 建設部、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行政許可事項:工程勘察單位資質證書、工程設計單位資質證書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規劃管理
(1)管理機關:建設部、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行政許可事項: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十、其他文化服務
文化藝術經紀代理
(1)管理機關: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各區縣文化委員會
(2)行政許可事項: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廣告業
(1)管理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北京市工商局
(2)行政許可事項: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應取得《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或批復)》;
其他廣告企業根據其經營范圍的不同,應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煙草廣告發布許可證》、《戶外廣告登記證》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
會議及展覽服務
(1)管理機關:商務部、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貿促會
(2)行政許可事項:
舉辦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分級審批)
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審批)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備案(備注:會展中心建設: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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