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會武術管理辦法
2025-06-0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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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術
武術館
武術學校
安徽省社會武術管理辦法(1998年5月20日安徽省體委、安徽省教委、安徽省公安廳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武術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遺產,是傳統體育項目之一,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為加強社會
安徽省社會武術管理辦法
(1998年5月20日 安徽省體委、安徽省教委、安徽省公安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武術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遺產,是傳統體育項目之一,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為加強社會武術的管理,保證武術運動健康有序地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以及《安徽省體育市場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武術運動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合于武術學校、武術館、拳社、武術輔導站、武術社會團體和授拳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 發展武術運動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弘揚中華武術,發揚優良的武德、武風,推進全民健身活動和培育武術人才,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安徽省體委主管全省社會武術,具體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負責。地、市、縣各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的社會武術。
第五條 各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對武術管理的共同職責是:
1、宣傳中華武術文化和武術價值;
2、制定和完善社會武術管理的規章、制度;
3、辦理社會武術組織、武術師等級稱號的申請、審核和審批,并頒發有關證件;
4、培訓社會武術組織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5、檢查監督指導社會武術的開展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6、向上級體育主管部門報告武術活動開展情況。
第六條 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社會武術組織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各地武術協會應協助當地體育主管部門對社會武術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拳師、武術師的管理
第八條 拳師是指長期堅持武術修煉,縣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并向社會招收學員習武的人員。
第九條 拳師經考核授予武術師稱號,武術師按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級武術師由縣級體育主管部門考核批準并頒發證書。二級武術師由地、市級體育市管部門考核批準并頒發證書。一級武術師由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考核批準并頒發證書。武術師資格證書由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統一制作。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拳師可向當地體育市管部門申請同意,并報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參加一級武術師考核。一級武術師具備的條件:
1、思想進步、作風正派、在當地有名望、年齡在60歲以下者;
2、武術造詣深,是當地某一武術拳種的代表人物;
3、對武術理論有研究,對自己的特長拳種有專著,或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過有影響的武術論文;
4、武藝優秀、任教三年以上的二級武術師。
第十一條 確有成就的60歲以上老拳師,由地、市體育主管部門審定,報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批準,授予“安徽省榮譽武術師”稱號。
第十二條 凡持安徽省各級體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武術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申請辦理《安徽省體育經營合格證》,開設武術學校、武術館、拳社、武術輔導站,從事武術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武術師進行授拳活動,必須持武術師資格證、武術專業崗位培訓證和所屬體育主管部門的介紹信,方可辦理授拳手續。
第十四條 武術師離開本地流動授拳或外出辦學、設館、結社授徒,須由武術師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縣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批準并開具介紹信。在外地授拳的武術師應服從當地有關部門的管理。
第十五條 拳師應當遵守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制定的拳師行為準則。
第四章 武術學校、武術館、拳社、武術輔導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凡以培養武術專業人才為目的,在學好文化知識的同時,根據武術專業人才業務規范的要求,系統學習武術理論,進行武術技術訓練,并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武術教育機構,稱為武術學校;
凡以培養武術專長為目的,開展非學歷武術技能訓練,并進行武術理論知識學習的武術培訓機構,稱為武術館;
凡利用空閑時間開展季節性武術訓練的機構,稱為拳社;
凡在公園、體育場館或其他公共場所中某一固定地域利用早晚及其他空閑時間進行武術教學活動的,稱為武術輔導站。
第十七條 開辦武術學校、武術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2、舉辦者有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戶口證明,并無故意犯罪的記錄證明;
3、有與辦校、辦館規模相適應的學員食宿、教室、衛生條件及治療傷病的設備;
4、有與辦校、辦館規模相應且符合有關部門安全規定的健身、訓練場所和必需的器材;
5、有適量的武術專業管理人員;
6、拳師必須持有《武術師資格證書》或大專院校專業畢業證書的授拳人員;
7、有系統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指定的武術教材。具備學習武術理論和文化課教學的條件,及相應的師資力量;
8、有健全規范的教學管理制度;
9、有開辦武術學校、武術館必要的流動資金。
開辦武術學校除具備以上條件外,還必須符合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辦校標準。
第十八條 開辦拳社、武術輔導站要具備如武術學校、武術館有關相應的條件。
第十九條 開辦武術學校、武術館、拳社、武術輔導站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1、開辦實施學歷教育的武術學校,須向當地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在地、市教育、體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報省社會力量辦學辦公室和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審查備案;
2、開辦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武術館,須向當地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體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并報省社會力量辦學辦公室和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審查備案;
3、申請開辦拳社、武術輔導站,由地、市體育主管部門批準,并登記注冊,報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備案;
4、經批準開辦的武術學校、武術館、拳社、武術輔導站,必須到當地縣(市)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接受公安機關治安管理。否則。予以取締。
第二十條 申請開辦武術學校、武術館,必須向受理申請的審核、審批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武術組織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及本人的有效證明的資料;
2、開辦武術學校、武術館的章程,包括:校、館名稱、宗旨、組織機構、招生范圍、管理制度等;
3、開辦武術學校、武術館的可行性報告;
4、有資金驗資證明及收支預算書;
5、有辦公、訓練、教學地址、器材設備及房地產使用證明書或租賃合同書;
6、教職員工履歷表及其擁有的安徽省各級體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武術師資格證書》及其他有效證件;
7、拳師及文化教員任教聘書及合同書副本或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開辦拳社、武術輔導站的應向受理申請的政府主管部門提交如武術學校、武術館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武術學校、武術館必須冠以所屬地域名稱。不得以“安徽”、“全省”、“中華”、“全國”、“中國”、“國際”、“世界”、“亞洲”等或類似的區域性名稱冠名。
第二十三條 武術學校、武術館、拳社只能以一種稱謂報批和登記注冊。如需改變名稱、地址、招生范圍、增設分支機構及合辦、協辦、停辦,應書面向原批準部門陳述理由,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武術學校、武術館、拳杜、武術輔導站要努力提高法治觀念,按章辦理,遵紀守法。
第二十五條 武術學校,武術館實行等級評定的管理制度:
1、凡經批準的武術學校、武術館,每年12月份向所屬縣以上體育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經所屬體育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確認為合格武術學校、武術館,并報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備案.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根據申報結果,對武術學校、武術館進行審核驗收。
2、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根據合格武術學校、武術館的辦學質量和規模,將其劃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
3、等級武術學校、武術館實施升、降制度。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根據年度檢查結果,對等級武術學校、武術館實施升級與降級,不合格的武術學校、武術館,取消其招生資格。等級武術學校、武術館經授權可代表安徽省參加全國性武術活動,甲級武術學校、武術館可申請開設分校、分館。
第二十六條 各武術學校、武術館、拳社、武術輔導站應遵守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下發的對武術學校、武術館、拳社、武術輔導站要求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七條 武術學校、武術館的招生:
1、習武學員憑身份證或有效戶口證明,到武術學校、武術館報名,體檢,方能登記造冊,入伙入訓。在學員入訓10天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領取暫住證。
2、學員入訓后,武術學校、武術館應及時將學員花名冊報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注冊,并報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備案。學員畢業時,名冊報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備案,領發由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統一制作的畢業證書。武術學校學生的文化課學習的畢業證書由教育部門按有關規定頒發。
3、各類武術學校、武術館、拳社、武術輔導站向學員收取學費,必須報經當地教育、體育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批準。
4、如有特殊原因學員提出退訓、退學,武術學校、武術館應退還學員結余的學費等款額和個人財物,不得強行留校、留訓。
5、武術學校、武術館嚴禁進行保安等特殊業務技能培訓。
6、武術學校、武術館與其他單位聯合招生,跨地區招生,招收外省學員須經所屬體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武術廣告
(一)武術廣告分級管理、廣告詞分級審批。凡在縣級宣傳媒體發布的廣告,由縣級體育主管部門審批。凡在地、市級宣傳媒體發布的廣告,由地、市級體育主管部門審批。在省級和省外傳播媒體發布的廣告及外省在本省發布的廣告由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審批辦理。
(二)凡發布武術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交書面申請,提供以下證明和文件:
1、本單位及個人合法身份證明,如《安徽省體育經營合格證》、《社團登記證》和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資格證明及個人居民身份證等;
2、安徽省各級體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武術師資格認定書或獲獎證書;
3、與廣告文件相適應的其他文件、證明。
第五章 武術社會團體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凡新成立武術社會團體,必須先經體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第三十條 武術社會團體不得建立跨行政管轄區域自成體系的上下級垂直的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武術組織和個人頒發除本社團體會員證以外的任何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武術社會團體開設武術學校、武術館、拳社。武術輔導站應遵守本規定。
第六章 武術涉外活動
第三十二條 境外武術團體組織或個人要求來我省交流社會武術活動,必須經安徽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和外事管理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第三十三條 社會武術組織或個人出國進行武術講學、授拳、表演等交流活動,應經安徽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出訪手續。
第三十四條 武術學校、武術館招收境外學員必須按照國家和我省的外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凡遵守本管理辦法,在社會武術活動中成績突出者,由各級體育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根據職責范圍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改進、降低級別、停止招生、吊銷注冊登記證書的處罰:
1、未經批準擅自開設武術學校、武術館、拳社、武術輔導站的;
2、未經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和未依照《廣告法》的規定發布武術宣傳廣告或廣告內容有虛假欺騙行為的;
3、偽造有關文件和武術師資格證書的;
4、教學質量低劣,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5、危害社會治安、有損公德、造成惡劣影響的;
6、因組織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者;
7、對習武人員實行家族式管理和施行體罰的;
8、進行封建迷信和宗派活動的;
9、違反涉外活動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凡涉及違反教育、公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以前所制定的規定與本管理辦法相抵觸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的修改權、解釋權屬安徽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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