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關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的意見
2025-08-02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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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關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的意見(桂政辦發〔2012〕144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關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的意見
(桂政辦發〔2012〕14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的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關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的意見
(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
為做好我區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以下簡稱考試招生),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2012年我區考試招生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中長期教育規劃綱要,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優化服務,穩步推進我區考試招生制度改革,進一步鞏固“陽光工程”成果,維護考試招生公平公正,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我區考試招生工作的滿意度,為推動廣西教育事業發展、服務廣西經濟新發展作出積極貢獻,以優異成績迎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勝利召開。
2012年我區考試招生工作的總體目標是:考試安全順利,招生公平公正,管理科學規范,改革穩步推進。
二、普通高考的基本要求
2012年,我區普通高校考試招生總的要求是:普通高考方案繼續保持不變,即保留2011年普通高考方案中的“3+小綜合”科目設置、普通高考試題采用教育部統一命制的試題、采用原始分數錄取、本專科統考合一、英語科設聽力考試、所有考試科目實行網上評卷、公布成績后填報志愿、征集志愿、網上遠程錄取等9項內容。
(一)考試科目設置。
采用“3+小綜合”科目設置。“3”是指語文、數學(分文科、理科)、外語3門科目,是每個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綜合”是指“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文科綜合”是指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綜合;“理科綜合”是指物理、化學、生物3門科目的綜合。外語科考試包含聽力部分考試。文史類、藝術(文)類考生考語文、數學(文)、外語和文科綜合,填報志愿時,文史類考生可選報文史類的所有專業;藝術(文)類考生除可選報藝術文類所有專業,還可選報文史類的所有專業。理工類、體育類、藝術(理)類考生考語文、數學(理)、外語和理科綜合,填報志愿時,理工類考生可選報理工類的所有專業;體育類考生除選報體育類所有專業外,還可選報理工類所有專業;藝術(理)類考生除可選報藝術理類所有專業外,還可選報理工類所有專業。
各考試科目均采用教育部統一命制的試題。語文、數學(文、理)、外語3門科目的卷面分滿分各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2門科目的卷面分滿分各為300分。
(二)填報志愿時間、方式。
1. 填報志愿時間安排在普通高考成績公布之后。其中,高職高專普通批和高職高專預科批,填報志愿在本科錄取基本結束之后進行。
2. 填報志愿全部采取網上填報的方式進行。
(三)使用原始分數錄取。
三、普通高考的組織工作
(一)加強部門協調,營造良好考試招生工作環境。
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涉及千家萬戶,事關社會的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搞好考試招生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主動與宣傳、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武警、國家安全、衛生、交通運輸、無線電管理、通信、供電、機要、保密、工商、監察、新聞辦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與配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要會同當地工商、公安、國家安全、無線電管理部門開展打擊銷售作弊器材專項行動;會同當地公安、無線電管理部門開展凈化考點周邊環境專項行動。各級公安部門要會同教育行政、通信管理、宣傳及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開展凈化涉考網絡專項行動。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本部門批準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全面清理。通過加強部門協調,為考試招生創造良好工作環境,確保普通高考的順利進行,維護考試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健全組織機構,妥善處理考試招生工作中重大問題。
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繁重。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實際出發,健全組織機構,充實考試招生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斷完善辦公設施,改善工作條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高等學校的黨政一把手要對本地區、本校的考試招生工作負總責,對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親自過問、及時妥善處理。
(三)樹立全局觀念,扎實做好各項考試招生工作。
各有關高等學校、中學要從大局出發,積極配合,落實好有關普通高考考點、評卷點;做好監考員、巡視員、評卷老師等涉考人員的選聘、培訓和管理工作;堅持監考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強化涉考人員的責任意識;要把教師參加考試管理工作和執行監考情況,作為教師師德要求和評價的重要方面。
(四)明確目標責任,確保良好考風考紀。
1. 要堅持國家教育統一考試“誰主管,誰負責”的分級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第一責任人的管理責任。
2. 要切實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各級保密室的建設,根據保密室建設的需要,繼續加大投入,充分發揮現代化技術手段在普通高考安全保密工作中的作用。
3. 要樹立安全保密觀念,強化對薄弱環節的管理,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4. 要進一步強化國家教育統一考試試卷印制、分發、運輸、保管以及考試實施、評卷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嚴防考試泄密事件的發生。
5. 要嚴禁各種考試違規行為,特別要防范和打擊雇人替考、利用現代通訊工具作弊以及組織群體舞弊等違規行為,加大對考試違規行為打擊的力度。
6. 要建立健全應急機制,制訂應急處置預案,切實執行考試期間的零報告制度,確保信息暢通。
7. 要切實加強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管理,嚴格程序,確保評卷工作質量。
(五)加強誠信考試教育,認真做好誠信考試記錄。
1.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把誠信考試教育貫串高中階段全過程。要通過各種形式對考生進行考試規則教育和警示教育,使誠信考試深入到每個考生心中,落實在考生考試的具體行動上。要通過行之有效的誠信考試教育,使誠信考試成為考生的自覺行為。
2. 符合條件的所有考生應在考前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
3. 自治區招生考試部門要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如實準確地記錄考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的誠信情況(主要指考試招生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誠信記錄將作為考生電子檔案的主要內容之一提供給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時審閱,提供給用人單位咨詢。
(六)加快標準化考點建設,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
標準化考點建設是加強考試管理、確保考試安全、遏制考試舞弊、保證國家教育考試公平公正、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嚴肅性和信譽的重要工程。各地、各高校要提高認識,增強責任心和緊迫感,按照自治區的總體規劃和要求,及時足額落實分擔資金,精心策劃、狠抓落實,做好建設項目招標及施工工作,確保工程按時完工投入使用,并建立長效機制,保證標準化考點建設各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四、考試招生工作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照顧政策
(一)自治區所屬院校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所占的比例力爭達到少數民族人口占我區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區所屬民族院校的少數民族學生比例一般保持在65-70%左右。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按下列相應條款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1.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加20分;
2.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加10分;
3.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加10分;
4.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加10分。
本條款2、3、4項各獎項名稱及獲獎學生名單,教育部均以2012年(含2010年、2011年,其中2010年和2011年已分別在當年進行公示)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形式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www.chsi.com.cn)上予以公示。能否獲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資格,以教育部公示的獲獎項目名稱和獲獎學生名單為準。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報考當年在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確定的測試項目范圍內,經測試認定達到二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要求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四)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五)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自治區級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一等獎(含2010年、2011年,已分別在當年進行公示)者,加10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按以下相應條款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實際投檔時,將相應降低的分值加入文化考試成績后排序投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 在全區范圍內(除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區外),瑤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個世居少數民族的考生,總分降低20分;
融水、三江、龍勝、恭城、隆林、富川、羅城、環江、巴馬、都安、大化、金秀等12個民族自治縣和享受民族自治縣同等待遇的資源、凌云、西林3個縣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區、東興市2個區、市的考生(含漢族考生),總分降低20分;
融安、灌陽、蒙山、上思、百色市右江區、田陽、田東、平果、德保、靖西、那坡、樂業、田林、昭平、河池市金城江區、南丹、天峨、鳳山、東蘭、宜州、忻城、象州、武宣、憑祥、上林、隆安、馬山、扶綏、崇左市江州區、大新、天等、寧明、龍州等33個山區和邊境縣(市、區)的考生(含漢族考生),總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個縣(市、區)以及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外,區內其他市、縣的少數民族考生(除10個世居少數民族的考生外),總分降低7分。
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降低5分。
2. 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的考生,總分降低10分。
3. 烈士子女考生總分降低20分。
4.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總分降低10分。
5. 留學回國人員的隨歸子女考生,總分降低10分。
(七)同時符合本條第(二)、(三)、(四)、(五)、(六)款有關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加分或降分分值,且加分或者降分的總分值不得超過20分。
(八)對東興、靖西、那坡、憑祥、大新、寧明、龍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區等8個邊境縣(市、區)以及享受邊境縣待遇的德保縣、扶綏縣、崇左市江州區、防城港市港口區、天等縣等5個縣(區)的考生在錄取時實行傾斜政策,在上述第(六)款第1項已降分的基礎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規定,考生享受照顧的總分值不得超過20分。
(九)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十)所有擬獲得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考生均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自治區、市、縣、校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十一)所有參加高考報名人員均應在報名點進行公示。
(十二)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三)2012年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繼續向以下5個方面實行政策性傾斜:向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業傾斜;向人才緊缺的老、少、邊、山、窮縣(市)傾斜;向國有大中型企業和鄉鎮企業傾斜;向高職高專生空白鄉(鎮)傾斜;向有突出貢獻的先進模范人物傾斜。
五、新生錄取工作
(一)計劃管理:堅持按計劃招生,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招生計劃管理的規定。
(二)組織形式: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實施。具體錄取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
(三)操作方式: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四)錄取原則:新生錄取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入學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試為主的原則。
(五)工作原則:新生錄取工作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等學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同時,各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的考生進行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六)投檔規則。分批次、分院校、分科類按考生志愿為投檔依據,按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檔。
投檔模式實行順序志愿和平行志愿兩種投檔模式。
1. 順序志愿投檔。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等學校一般應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的檔案比例,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按高等學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高等學校必須按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
2. 平行志愿投檔。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根據高等學校公布的招生計劃數和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進行模擬投檔。在模擬投檔期間,各高等學校要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反饋相關信息,同時,要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認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盡可能地將投出考生全部錄取,避免或減少已投檔考生的落選,確保考生的合法利益。同一批次內所有高等學校在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劃和調檔要求后,自治區招生考試院開始進行平行志愿投檔。
(七)錄取程序: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等學校,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應主動與其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等學校,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等學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八)征集志愿:對已公布的招生計劃,高等學校不得隨意撤減。對因生源不足無法正常完成計劃的院校,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及時公布生源缺額信息,向未被錄取的同批次上線考生公開征集志愿。
(九)退檔規定:根據教育部規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錄取機會。對本人填有志愿或經高等學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錄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檔換錄。一旦退檔,當年不得再次錄取。被10所香港高校錄取,并經確認的考生,其退檔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十)考生檔案:我區高考考生檔案分兩部分,一部分為電子檔案,用于高考錄取。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招生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是對考生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結果的集中反映,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信息確認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信息確認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應部分的內容一致。考生電子檔案由招生部門建立,并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提供給錄取學校。另一部分為紙介質檔案,為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考生紙介質檔案由考生所在的學校或單位建立。自治區招生考試院不再向錄取學校提供與電子檔案相一致的紙介質檔案。
高等學校確定錄取名單并辦完相應錄取手續以后,參加錄取的高等學校,通過網絡下載打印獲取所錄取新生的電子檔案,與考生自帶的高中階段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合并在一起作為考生的高考檔案。在我區錄取的大學新生的高中階段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一律由其畢業中學或其檔案管理單位負責提供,考生憑高等學校錄取通知書到本人畢業學校或檔案管理單位提取,檔案提供單位負責用專用檔案袋密封并加蓋密封章,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后交由考生本人親自帶到高校。
(十一)少數民族預科班。
1. 招收對象:區屬高校免學費少數民族預科班招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考生:(1)應屆高中畢業生;(2)農業戶口;(3)50個老、少、邊、山、窮縣(市)的少數民族。區外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和區屬高校普通少數民族預科班(收學費)招收對象為少數民族考生。
2. 錄取規則:本科第一批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投檔、錄取規則按平行志愿進行,其余按順序志愿進行。如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本科預科可在同批分數線下80分內按投檔規則投檔,高職高專預科可在同批分數線下60分內按投檔規則投檔,由學校擇優錄取。
3. 培養形式:被高校錄取的少數民族預科生入學后,在指定的學校補習一年高中文化,預科學習期滿后,政治表現好,經考核具備上大學本科或專科學習條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專科有關專業學習,不需要再次參加高考。被區屬高校錄取的少數民族預科生入學后,集中到廣西民族大學補習一年高中文化,預科學習期滿后,政治表現好,考試合格后直升錄取學校學習。
(十二)定向生招生。
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補充投檔,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十三)高職院校對口中職畢業生自主招生。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中長期教育規劃綱要的有關精神,為進一步完善我區中、高職教育“立交橋”,暢通中職畢業生升學渠道,2012年我區取消中職畢業生升高職全區統一考試,由招生學校自主選拔錄取。具體實施辦法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制定。
六、實施招生“陽光工程”
各地、各高校要切實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文件規定,進一步完善招生工作體系,要按照“陽光工程”要求,推進制度化、系統化建設;要認真執行“六公開”、“六不準”、“六條禁令”的要求,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完善“陽光工程”信息管理與服務平臺;明確高校招生報名、考試、錄取各階段信息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對高校的辦學資格、招生計劃、錄取規則、錄取結果、學費標準等應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布和公示。招生工作過程中要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重大問題實行集體議事制度。招生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要嚴格自律,并自覺接受教育紀檢監督部門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
七、考試招生經費
各市、縣的考試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等學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根據原國家教委、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收費制度的通知》(教財〔1992〕42號)和自治區物價局核發的廣西招生考試院《收費許可證》(證號:05008200)的有關規定,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時,每錄取1名普通本科、專科新生,要向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繳納計算機閱檔費32元;每錄取1名高職和職(農)中師資班新生或區外院校定向生,要向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繳納招生錄取費60元。
八、依法治考,依法治招
嚴格執行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教育部年度工作文件的規定,增強法律意識,在考試招生工作中嚴禁任何高等學校招收“計劃外學生”或委托“中介機構”招生;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以“增加計劃”、“贊助”、“定向”等名義向考生亂收費,以及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九、其他
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自治區教育廳根據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規定和本意見精神,制定我區考試招生工作的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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