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醫醫院醫療設備標準(試行)(1984年5月23日衛生部)為了促進中醫藥學術的發展,提高醫療護理質量,使現代化的科學儀器更好地為繼承、發揚中醫藥學服務,特制定《全國中醫醫院醫療
全國中醫醫院醫療設備標準(試行)
(1984年5月23日 衛生部)
為了促進中醫藥學術的發展,提高醫療護理質量,使現代化的科學儀器更好地為繼承、發揚中醫藥學服務,特制定《全國中醫醫院醫療設備標準》(試行),供各地配備儀器設備的參考。此標準適用于各級中醫醫院、中醫院校附屬醫院和中醫科研單位附屬醫院。民族醫醫院、中醫專科醫院和獨立中醫門診部以及綜合醫院中醫科(有病床者)也可參考配置。
一、醫療設備配備原則
1、中醫醫院一般醫療設備原則上不低于同級西醫綜合醫院的標準。
2、首先應考慮常規需用的基本設備,其次根據購置經費的來源再考慮高、精、尖設備。
3、要根據本單位的任務、規模、技術力量、專業特長和財力等情況,有計劃地逐步增添和更新。
4、對多科重復出現和大型、貴重醫療設備,各醫院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專管共用”的辦法,提高設備使用率。
說明:
一、本醫療設備標準,是根據(1)目前各醫院現有條件,(2)發展前景,(3)教學、科研需要,(4)參考西醫醫院設備,(5)征求有關專業人員意見初步劃分制定。
二、本設備標準,將儀器分為(1)基本設備,(2)教學、科研需要或有條件時設置兩類。各醫院可根據本院性質、任務、規模、業務專長及其他具體條件適當增減調整。
三、本設備標準中,未列入的科室,可根據收治的病種、任務、專長等情況酌情配備。
四、本設備標準,原則上為各科專用設備,各臨床科室某些常規必備的醫療護理設備,如呼吸機、吸引器、霧化器、電針儀、冰箱及教學所需的幻燈機等,價格較低的儀器設備均未列入表內。
五、教學、科研任務較重的醫院,根據中醫藥基礎研究的需要,可設立中心實驗室,對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統一管理、集中使用,必要時亦可另行添置。
六、本設備標準,只編設了醫療、教學、科研儀器。各醫院所需的生活用車、病床、家具等,按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另行配備。
七、本設備標準所列100床位、300床位、500床位為參考床位基數,分別相當于縣、地(市)、省及省級以上三級醫院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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