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1、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千元。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于行為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于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污情節。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污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污罪。
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于較重或較輕范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二看行為人貪污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三看行為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四看行為人貪污的手段;五看貪污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二)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
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占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對于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
(三)貪污罪共同犯罪的認定所謂共同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貪污犯罪行為。它有以下特點:
一是貪污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
三是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系,互為條件;
五是共同貪污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四)經濟承包活動中貪污罪的認定經濟承包是我國當前經濟生活中的一種重要經營方式。就其類型而言,包括兩種:
一種是經營權承包,即發包人從經營管理變為監督管理,承包人受發包人委托直接管理承包人。它的特點是,承包對象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發生了分離,即發包方仍對承包對象享有所有權,而承包對象的使用權則歸承包方享有。
二是勞務型承包,即發包方與承包方圍繞著勞動報酬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承包方實現所承包的最終生產經營成果指標作為分配的依據,承包方并因而相應地享有較大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承擔較大的生產經營責任。它的特點是:承包方接觸、使用生產資料的過程,是一種生產過程,而非管理、經營活動。
與此同時,承包方對所接觸、使用的生產資料沒有管理、處分權,因此,根據本法第271條第2款和本條第2款,只有在承包經營權類型中的承包人,才有可能利用其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發包方財物的可能性,才有成為貪污罪主體的可能性。所以,在認定經濟承包活動中的貪污罪時,首先要確定該類承包是否屬于經營權型的承包。然后把握以下方面:
1、正確認定承包人是否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
2、正確認定承包人所侵犯的財產是否是國有財產或被承包的非國有單位的財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貪污罪的認定
所謂股份制企業,是指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并以股份形式投資開辦的企業。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4月12日)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6月3日)規定,股份制企業包括兩類:
一是有限責任公司。即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它又可分為: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即國有獨資公司、非國有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同其他非國有經濟組織,共同出資創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中,非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勞動群眾集體投資創辦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國有企業共同投資創辦的合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創辦的有限責任公司、港澳臺商投資創辦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本的企業法人。因此,股份制企業的資本,既可以具有國有財產屬性,也可以具有非國有財產屬性。所以說,股份制企業屬于公司范疇。據本法第271條規定,在股份制企業中存在貪污犯罪的可能。
(六)三資企業中貪污罪的認定所謂三資企業,是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統稱。它是股份制企業的一種特殊形式。
(七)經濟聯合體中貪污罪的認定
(八)科技人員兼職活動中貪污罪的認定
(九)有獎銷售、儲蓄活動中貪污罪的認定
(十)保險、郵政部門貪污罪的認定
(十一)公務活動中接受禮物行為的認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外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1995年4月30日)規定: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外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并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禮登記的部門。
(十二)區分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界限侵吞、竊取、騙取是貪污罪的三種基本行為形態,這使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在行為形態上具有相似性。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才能實施;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實施。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行為人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后者則是單純以盜竊、騙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犯罪手段與行為人的職務、職權或地位及其便利條件無關。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是區分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關鍵。
(3)犯罪對象與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復雜對象,侵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產;后者只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為公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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